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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讲座运营管理部主讲人:李光宇•第一章概述•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五章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业务•第六章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二期)总体概述•第七章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总体概述目录第一章概述•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四、银行账户开户行政许可•五、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3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4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账户的种类:•按存款人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四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按地域划分•属地账户•异地账户5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按用途):•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6三、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7三、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简称《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06.3.10)(简称《7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合银办转〔2006〕119号银办发〔2006〕230号)(06.9.18)•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简称《业务处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银办发〔2007〕76号)8四、银行账户开户行政许可•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是行政许可项目,项目名称: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相关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确定有关行政处罚标准的批复》(银办函〔2006〕523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简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9五、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为保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实施,人民银行总行建设了全国统一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于2005年6月30日正式上线运行(一期),该系统的运行对账户管理办法贯彻执行起到了有效的支撑作用。•在对账户系统一期功能增加、改进和优化后,于2007年4月16日账户管理系统(二期)正式上线运行。10第二章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账户开立的范围•账户的开立申请和审核•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变更的内容•开户银行的处理•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账户撤销的原因•账户撤销的处理11账户开立的范围基本账户的开立范围:•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的单位。12账户开立的范围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范围:•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13账户开立的范围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范围:•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具有专项投资用途的资金•其他需要专设账户管理的资金14账户开立的范围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范围:•存款人因临时活动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分临时机构、临时经营活动二种):•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临时机构•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公司的注册验资15账户开立的范围•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16账户开立的范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范围:•自然人有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需要的,有办理汇兑、定期借记(代付水、电费等)、定期贷记(代发工资等)、借记卡等转账结算要求的,均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7账户开立的范围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范围:•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账户的,可在经营地开立;在异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账户;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账户;在异地有短期的临时经营活动的,可在异地开立临时账户。18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审核的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19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审核的证明文件•(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文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20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审核的证明文件•(九)个体工商户,应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特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21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需审核的证明文件•除提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22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需审核的证明文件•除提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2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需审核的证明文件(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24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需审核的证明文件(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25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需审核的证明文件•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还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26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需审核的证明文件•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帐户27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审核的证明文件•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28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审核的证明文件补充规定:•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及在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退休证或学员证。•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29开立异地存款账户需审核的证明文件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可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异地账户除提供前面要求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隶属单位证明。30证明材料的要求(条件)•营业执照、证书、批文等必须是正本。•开立一般账户、专用账户和异地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临时账户,必须出具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以及开立此类账户的相应证明文件。31账户名称的确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32存款人预留签章存款人预留签章:•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3存款人预留签章•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34存款人预留签章(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35账户开立补充规定账户开立补充规定:•为适应经济金融的发展变化,总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6〕71号文件,对部分规定进行解释、变通、补充和延伸。36账户的开立补充规定•《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部份单位基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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