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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七企业所得税会计业务操作1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要素;理解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方法。2教学内容:企业所得税概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3教学重点:企业所得税的概念、纳税人、税率及减免优惠;企业所得税的会计计算。4教学难点:企业所得税涉税会计处理。25、教学方法:理论讲授法6、教学学时:14学时7、课堂小结:本章内容介绍企业所得税基本知识,介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总额的确定、准予扣除的项目及部分项目的扣除标准及境外已纳税额的扣除等;本节的重点是如何确定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特别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原有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的变化。第三节介绍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重点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应用。8、作业布置:课后习题任务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负无限纳税义务负有限纳税义务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特别提醒: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纳税人的确定征税范围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空间)(内容)境内、境外所得共性特征:合法所得;扣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益;实物或货币所得二、征税对象的确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规则项目来源地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动产转让所得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住所地企业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其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5%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但享受减半征收优惠,实际税率为1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为15%三、税率的选择税基=税额×税率缩小税基减、抵、免税额降低税率四、优惠政策的运用项目内容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①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减按15%;②经济特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免三减半”;③“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扣除;④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70%抵扣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扶持农、林、牧、渔方面除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实行减半征收外,其他所得免税;节能、环保、综合利用方面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②资源综合利用减按90%计入收入;③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及以后5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①公益性捐赠按利润额的12%限额扣除;②残疾人员工资100%加计扣除,其他国家鼓励安置人员按比例扣除;③民族地区视情况减免;④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20%(年应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减按50%计入);任务二企业所得税税款计算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纳税调整的基础一、应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利润总额的确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所得调整弥补亏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利润总额按会计制度纳税调整增加额经济后果:企业纳税增加经济后果:企业纳税减少1.确定收入类调整项目2.确定扣除类调整项目3.确定资产类调整项目4.确定准备金调整项目5.确定房地产企业预计利润6.确定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二)纳税调整项目调增主要原因:会计核算时按会计制度规定未确认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计算收益。主要原因:会计核算时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不计算收益或可以少计算收益。调减1、收入类调整项目调增主要原因:会计核算时按会计制度规定未确认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计算收益。会计处理:未收到任何对价,只确认损失(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按该货物计税价格计算收入,同时按实际情况计算成本。例:将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捐赠。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要原因:会计核算时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不计算收益或可以少计算收益。调减会计利润持有国债期间获得的利息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税所得-免税收入利息收入会计处理:确认为投资收益例:企业购买国债,做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持有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例:国债利息收入例:企业购买1000股某企业股票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处理:涨:确认收益;跌:确认损失。税法规定:持有期间不确认股票价值变化的所得或损失。2009.12.102009.12.312010.1.31以10元/股购入当日该股票价格为9元/股。当日该股票价格为11元/股。例: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调增会计税法调减会计税法会计列支的相关成本费用等比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大。会计列支的相关成本费用等比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小2、扣除类调整项目合理:不用调整不合理:调增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标准成本费用等会计利润企业应税所得调整增加项目:工薪支出(P92例5-1)限额内:不用调整(据实限额扣除)限额外:调增企业“三项经费”支出扣除标准成本费用等会计利润企业应税所得税法规定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14%计算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2.5%计算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调整增加项目:“三项经费”(P92例5-2)“比例限额”扣除实发数60%与销售收入的5‰孰低。业务招待支出扣除标准费用会计利润企业应税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例调整增加项目:业务招待费限额内:不用调整(据实限额扣除)限额外:调增/结转广告宣传支出扣除标准成本费用等会计利润企业应税所得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例调整增加项目:广告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性捐赠支出捐赠支出营业外支出会计利润企业应税所得据实限额扣除不允许扣除扣除限额为会计利润总额的12%;超过的调增纳税调增调整增加项目:捐赠支出(P93例5-4)•社会保险费、利息支出(P92)调整增加项目:其他方面•视同销售成本是指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调整减少项目:视同销售成本•如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但结转后均不得超过本年度扣除限额。•例:本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本年实际发生广告宣传费100万元,以前年度有未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支出100万元。•分析本年度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本年实际支出100万元,本年还可扣除50万。因此,以前年度结转过来的广告宣传费本年可以税前扣除50万元。调整减少项目:本年扣除以前年度结转额•加计扣除主要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等可以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减少项目:加计扣除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资产价值当期会计利润计入未来损益未来会计利润•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不受比例限制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调整减少项目:加计扣除(三新开发费用)•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等。调整减少项目:加计扣除(安置残疾及其他人员的工薪支出)3、资产类调整项目会税计法折旧方法入账价值账面价值折旧期限折旧方法计税基础折旧期限取得成本差异(1)调整项目:固定资产(差异分析)•某企业2010年12月以银行存款50万元购入设备一台,会计与税法折旧方法一致,均为直线法,无残值;折旧年限不一致,会计5年,税法10年。时间12345678910合计项目会计折旧成本费用10101010100000050税法折旧允许扣除555555555550纳税调整55555-5-5-5-5-50例:固定资产调整举例(持有)差异会计与税法规定摊销范围会计上:存在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在有效期内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应于期末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税法上:未将无形资产进行类似区分,只规定自创商誉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期限方法会计上:根据无形资产的法定寿命和经济寿命合理确定摊销年限,且企业可根据无形资产的消耗方式确定摊销方法,无法确定消耗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税法上: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调整项目:无形资产商誉的实质是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形成依赖于多种因素,如拥有较高的品牌度,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水平,稳定的客户资源,优越的地理位置等。这种能力在被买卖之前称之为自创商誉,被买卖后确认为商誉。根据来源的不同,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是指收购企业在收购或兼并其他企业时,支付的价款超过被收买企业各项净资产总额部分。自创商誉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立和积累的、能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资源。一般情况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准备金调整增加特殊政策不用调整或超额部分调增部分金融企业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准备金。其他项目4、准备金调整项目避税手段避税港避税资本弱化转让定价关联交易5、特别纳税调整项目•转让定价(TransferPricing)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由于各国对股息和利息的税收政策不同,当纳税人筹资时,会在贷款或发行股票两者中进行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避税港指税率很低、甚至是完全免征税款的国家或地区.避税港的类型取决于该国或该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地理位置等因素。通常分为三种类型
本文标题:企业所得税会计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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