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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业务规则(业务内容、办事流程、登记要件、办理时限)合肥市不动产登记局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目录一、首次登记...........................................1二、变更登记...........................................4三、转移登记...........................................7四、注销登记..........................................13五、抵押登记..........................................15六、预告登记..........................................19七、查封登记..........................................22八、其他登记..........................................231一、首次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一)业务内容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首次登记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定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5.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6.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7.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8.集体土地所有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2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首次登记10.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12.宅基地使用权(空地)首次登记1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二)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不动产交易不动产交易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登记结果权籍调查缮证归档提供实地察看网签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楼盘表提供公告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提供(三)登记要件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其中,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土地登记办法》)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34.权属来源证明(原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5.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原件)、房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原件);6.询问笔录;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的因取得方式的不同,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①建设用地批准书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③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税费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④规划平面图(复印件);⑤招拍挂公告(原件);⑥土地移交备忘一览表(原件)。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划拨决定书和划拨价款凭证;划拨方式依法转为出让方式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4)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房屋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房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证明、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房屋门牌号码确认登记表;10.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还需要提供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11.国有(集体)土地地役权还需要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12.宅基地使用权(空地)或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还需要提供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报件齐备、规费缴清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首次登记的15日公告时间及用地单位四邻签字盖章时间)。二、变更登记符合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2.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5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一)业务内容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变更登记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定着物所有权变更登记4.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5.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6.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7.集体土地所有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变更登记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10.宅基地使用权(空地)变更登记1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6(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不动产交易不动产交易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登记结果权籍调查缮证归档提供公告(三)登记要件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4.权属来源证明: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原件);5.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原件);6.询问笔录;7.有关部门变更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8.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原件):(1)属更名、更址的,面积变更的提供不动产更名、更址等有效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2)属宗地分割或合并的,提供不动产分割或合并的有效证明材料和7图件(复印件)。(3)属于土地用途变更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税费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规划平面图(复印件)。(4)属于房屋房屋分割、合并的需要提供测绘报告、能证明分割、合并后符合登记单元条件的分层分户平面图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9.在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变更登记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面积变化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批准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补充协议(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等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原件)。10.国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权属来源材料需要提供发包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1.国有(集体)土地地役权变更登记的还需要提供地役合同、他项权利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2.宅基地使用权(空地)或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还需要提供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原件)。(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报件齐备、规费缴清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转移登记符合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8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一)业务内容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转移登记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定着物所有权转移登记4.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5.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6.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7.集体土地所有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转移登记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10.宅基地使用权(空地)转移登记1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9(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不动产交易不动产交易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登记结果权籍调查缮证归档提供实地察看网签备案合同转让合同提供公告(三)登记要件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4.权属来源证明:初始登记证明或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原件);5.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原件)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6.询问笔录;7.有关部门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8.证明发生转移事实的材料(原件):10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转移登记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面积变化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批准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补充协议(原件)、地价评估结果备案材料(原件)。申请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经审查符合转让条件的,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等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原件)。2)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因房屋类型和取得方式的不同,还需要分别提供以下材料:①以买卖方式取得商品房所有权,需要提供的不动产转移事实证明材料包括:购房发票、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表、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上备案确认单、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及完税凭证;②以买卖方式取得经济适用房所有权,需要提供的不动产转移事实证明材料包括:需提供购房发票、已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网上备案确认单、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出具的准购通知书、税费缴纳凭证;③征收补偿安置房所有权转移的,需要提供的不动产转移事实证明材料包括:回迁安置证明书、产权调换差价发票、征收补偿协议书或征收补偿决定书、增购面积部分应提供完税/免税证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的拆迁安置房屋登记适用原合肥市登记指南规定的收件标准)等不动产转移事实证明材料;④房改售房所有权转移的,需要提供的不动产转移事实证明材料包括:超标部分应提交契税完税证明及通用完税证、维修资金缴款凭证、专用发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购房夫妻的身份证明、售房单位营11业执照、售房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售房单位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房改办同意出售公有住房的批复、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报表、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个人购房申请表、出售公有住房价格核定单、出售公有住房交易合同;⑤以买卖的方式取得存量房所有权,需要提供的不动产转移事实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住宅房需提供)、资金托管协议和凭证、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出租的,应提交租赁备案表和承租人放弃购买的证明、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及完税凭证;注:①省直房改房交易需提供省直机关房改办出具的上市备案表;房改房超标的需提供房改办出具的证明或补款材料;②开发园区工业孵化器项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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