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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业务概述主讲人:郝惠珍引言:开讲之前我也说两句客套话,第一,先感谢点睛网给我们提供了这么一个平台,让婚姻律师的专家和学者在这儿一块来交流经验,展示我们的研究成果,交流我们办案的体会,探讨发展法律问题,而且展望业务的前沿和未来。我做一下自我介绍,是想给大家一个,婚姻律师能不能成就大律师?我展示几张图片,大家看一下我的简介。好,现在开始转入正文,今天学习班给我的讲课内容是“婚姻家庭律师业务概述”,讲概述是站在一个点上回顾婚姻家庭律师业务30年来的基本情况,然后看看现在处在什么样的位置,我从几个问题上来讲:一、从婚姻法律的地位看婚姻家庭业务的重要性这从三个角度讲:第一,从毛主席的指示看婚姻立法的重要性。现在大家一般都不这么说了,我为什么要把这句话提出来?因为2010年5月1日是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日,在60周年开展一系列纪念活动中,我们注意到在60年前毛主席就说了一句话:“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这是中国第一部法律,确实关系到千家万户,所以其重要性仅次于宪法。所以毛主席说它是基本的或者是根本的大法之一。这个指示60年前就说了,这对婚姻立法有着很大的推动,也指出了婚姻法的重要性。第二,从国以家为本,家以人为本,人以身为本,身以爱为本这四句话看婚姻家庭业务的重要性。大家知道,家庭、婚姻、爱情是永恒的话题,而且是没有空间和时间界限的,并不是说只在我们这个年代有,过去没有,也不是说在中国有,外国没有,或者只在欧洲有,在非洲没有,不是的,这个话题没有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在任何一个地方都有这个话题,而且每个人、每个领域都会围绕这个话题做文章,可以说,一个人一生中不犯罪,不会和刑法打交道,不做买卖也可以不和合同法打交道,但作为一个人来讲,不可能不和婚姻法打交道,为什么这么说?即便你是个独身主义,一生不婚,但你是不是也有家庭,是不是也要有亲属,那么家庭和亲属必然引发出来一系列的赡养、抚养以及继承,这是回避不了的一个问题,所以说婚姻法与每个人有关,婚姻法关系到13亿人民,围绕着爱情的发展就是两性的结合,子女的诞生,家庭的组成,每个家庭又形成了一定的亲属关系,这些亲属又组成了一个社会,因此我们说,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础和细胞,家庭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也是我们常说的一句话,叫家务事无小事。第三,从社会发展看婚姻家庭业务的重要性。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中国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入,在意识形态政治文化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又渗透到每个家庭导致人们对生活理念、价值观念、道德准则和择偶的条件都不断变化,一段失败的婚姻对每个人来说对会牵扯出很多的问题,比如说妇女权益的保护问题,儿童的保护问题,婚外恋的伦理道德问题,财产分割的问题,若处理得不好,就会涉及到亲情犯罪,对于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这个问题还远远不止这些,民营企业家的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不可分割,家庭和企业同为一体,一旦出现危机,就会殃及企业,有时候会涉及到整个企业的垮台,因此又有人说,婚姻家庭是社会的晴雨表、和谐稳定的试金石。60年来,我国婚姻法治建设始终牢牢把握着时代的脉搏,婚姻法在社会发展中,不断地完善,逐步解决了新形势下婚姻及家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使婚姻法治更加科学,更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说,婚姻家庭是个古老的话题,又是常新的话题,更是个永恒的话题,这个话题不但赋予了作家、诗人很多创作的灵感,也赋予了专家、学者和律师更多更新的业务内容和研究范围,专业律师也深深体会到婚姻家庭业务既是个传统业务,又是个常新的问题,还是个富有挑战性的业务。二、婚姻家庭业务的法律体系和业务范围(一)法律体系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体系,目前来讲,我们是以《宪法》、《民法通则》为依据,以《婚姻法》、《继承法》为主干,由《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条例》为配套,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这里面主要包括了几部单行法和几个司法解释,这几个司法解释是我们目前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仍然适用的,关于审理婚姻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关于未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处理以及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审理离婚处理财产分割的问题以及公房和承租房的解答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即将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民政部颁布的近200个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和规章完善了边民通婚,涉外、涉港澳台的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的多个领域问题。除了这些以外,还有一些婚姻法律的规定,散见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和《国际法》中,这些构成了婚姻家庭法律的体系和基本框架。(二)婚姻家庭的业务范围中国正处在转型期,社会内容、社会结构、社会观念以及社会经济都在发展变化中,反映在婚姻家庭业务上,就是不断的增加范围,不断的增添内容,从法律的讨论可以看得出来,最初的法律是多少条多少内容,现在是多少,我们一会儿都会逐步涉及到。按照律师传统的划分标准,我们这个业务范围总体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一类是非诉。这是基本的划分标准。诉讼当中包括各种纠纷,按照最高法院案由分类,将其分为14类:1.身份权纠纷;2.婚姻家庭纠纷;3.离婚纠纷(包括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5.婚姻无效纠纷;6.撤销婚姻纠纷;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8.抚养纠纷(包括子女的抚养、夫妻之间的扶养,还有赡养纠纷);9.监护权纠纷;10.探望权纠纷;11.收养关系纠纷;12.分家析产纠纷;13.继承纠纷;14.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代理。比如说要申请确认外国判决书的效力问题,包括确认人的失踪以及人的死亡等等,这是特殊的程序诉讼案件。统一归为第14类。这几类关系基本上囊括了现在案由中的几十个案由,具体的大家可以依据案由走。在非诉讼方面包括:咨询、代书;起草、修改、审查协议;现在契约在每个家庭当中非常盛行,契约怎么起草,怎么有效?是律师的工作范围。其次是律师的见证,用得更多的是律师的遗嘱见证以及双方有效协议的见证,除此之外还有代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我列举了这么多,但不限于这些。最后我还要加上一条,叫代办征婚尽职调查。2007年开过一次研讨会,在那次研讨会上,有的律师提出了婚姻与理财,婚姻的保鲜和保养的理论。这是一种尝试,这种尝试实际上和婚姻辅导有相似的东西,这一块应该说为律师业务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路。2010年,我们看到了上海何鑫律师事务所专门代理了征婚业务,这个律师接受富豪委托,来面试征婚者,并且公开打出广告,标榜为“亿万富翁的结婚律师”。这个行为在律师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其次是引起了很多的非议,当时各大媒体都想了解,找我谈谈对这个事的看法,我拒绝了。其实我个人有自己的看法,但我认为没有什么可去指责的,因为有人说这是不务正业的律师,有人说这是给律师丢人的律师,是律师界的败类,说什么都有。但这个律师不受干扰,到现在他代理了40多起,而且成功登记了38起,而且每一单业务挣了不少钱,他认为在做了一年律师以后,辛辛苦苦没有挣到钱,但当他发现这个业务之后,他每一单都在6位数以上,所以我认为这个事情是一种新生事物,是否合适,什么才算合适?只要不违反大的法律,没有什么可去指责或者制止的,我给他总结出来的是:他这个行为也反映了一个问题,有市场就有需求,有需求就有服务。我拒绝了记者的采访,我说我不发表任何看法,持观望态度。随着形式的发展,国家的开放,政治体制改革的变化,肯定还会有各种新生事物出来,这也是为婚姻家庭业务不断增加新的内容。三、从婚姻家庭法律的历史变革看婚姻律师的业务发展建国60年,改革30年来,中国经历了经济、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这个改革也使人们的婚恋观、夫妻关系、子女关系、财产关系都呈现了时代的特点,为了说明这个变化,我会按照婚姻法的历史沿革将婚姻家庭业务的发展分为3个阶段,来看看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变化。(一)第一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婚姻法的创建阶段(1950—1980年),这个阶段的特点是人们的理念单纯,财产有限,案件简单。这30年,中国的建设刚刚开始,新中国刚刚成立,百废待兴,正处于建设时期,需要工业,所以当时工业和农业在最前面,大跃进,当时的口号是“大干快上”“多子多福”“人口多,能胜天”。当一个事偏向一个方面时,就会导致一个后果,人口大大增加,当时才4亿多人口,但没有想到飞速发展的人口后来带来的问题,这是最开始。接下来就是“三反”“五反”,因为建国了,特务、敌对分子都存在,这些情况也要进行清理。接下来就是“反右”,律师在“反右”时通通没有了,因为律师都是右派。再接下来就是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10年文化大革命,到1976年整个国家处在阶级斗争、政治斗争范围之内,没有经济建设,人们的思想都局限在那个范围之内,很保守。婚姻法是1950年5月1日实施的,一共是8章27条,条文很少,内容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还有附则。当时的结婚年龄男性20岁,女性18岁。这部婚姻法在当时主要是为了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一夫一妻,实行婚姻自由,提倡男女平等。50年代到60年代,人们的婚姻理念还停留在“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根扁担抱着走”,不是你想结婚,不是你想嫁人,是家里头给你安排的,不嫁还不行,嫁了以后不好也得忍着,这叫从一而终的婚姻文化,妇女在家中的标准是“三从四德”,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妇德、妇言、妇容、妇功。60-70年婚姻观念;浓厚的政治、阶级色彩。当时人们认为离婚是不道德的,是品质问题,是不检点的,是你道德有问题,人们为了政治上的进步,绝对不会提自己的婚姻和感情问题。那个时候最忌讳的是谈感情,更不能提生理需要,不讲究经济需求,使得婚姻变成了绝对的国家化特征,因此,在婚姻理念上,始终坚持的是“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当时的财产是什么?那个时候大伙都是无产者,没有财产,资本家的财产被没收,未没收的,文化大革命破四旧也给你没收了。1978年以后开始返还人家的私有财产,兑现那些政策,这就是我们的变化,当时谁也不敢露富。继承案子有没有?有,都集中在以官僚、资本和海外华侨身上。我代理了一个张裕葡萄酒家族的继承案,这个案子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1969年,被继承人张弼士是我国最早的官僚资本家,国家的铁路都是他修的,后来他到了新加坡,在新加坡、马来西亚留下了很多财产,他有两个孩子在国内,一个在山东,一个在广东,这两个孩子留下了好几个孩子。张弼士在国外死了以后,留下了遗嘱:他的财产只传男不传女,第二,要求在他的儿子们都死了以后,再执行他的遗嘱。可是遗嘱保管人都快死了,儿子们还没死,所以就提出不能够再留了,因为财产太多了,就决定分。分了以后,国内这两支从国外留下,到了中国银行(国外的中国银行),这个情况通知到中国之后,就发生了问题。我讲这段,一个说明财产都在哪些人手里,一个说明那时候的法律观念比较滞后,不太懂。当时国家急需外汇,这个钱来也是外汇,他拿来也不可能自己用,肯定存银行。所以国家对这些事很帮忙,按照国外的要求,必须要拿出公证书,证明他是他的孩子,还得证明他是他的儿子。所以我国就出示了证明,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男女平等,而人家要求只传男不传女,我们这儿出示证明,同意你的观点。山东做出的公证是这样的。广东公证做了两套:对外有一套(按那个国家的要求),对内按照我们国家的要求,拿回来的东西,后代是平等的,并不是只传男不传女,山东没有做出两套,只做出一套。这个问题就一直拖延到后面。到2000年,怎么会打起官司,钱拿回来,这个人始终不敢取,因为那时候钱多,怕批判他,就存在那儿,但到了社会,社会宽松了,也没有讲,觉得他该拿那钱了,他拿钱时,张弼士的儿子也死了,下一辈就出来了,所以就出现了到底是传儿传女,按照出示的公证,是否就只给儿子,不给女儿?这个案子是怎么引发的?其中有一个女儿,应该得到她爸爸的一笔钱。但倒腾出很多问题,一直追溯到1969年,追到中国银行、香港
本文标题:婚姻家庭律师业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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