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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型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法定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条件1、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4、《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发〔2001〕24号)第二条第二款5、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马发〔2001〕19号)第二条第二款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由人防办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现场勘察);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符合人防法律、法规后,发《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符合人防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依法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相关资料齐全。2、改变人防工程等级、结构审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由人防办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现场勘察),符合人防法律、法规后,发相关审批文件。符合人防法律法规规定;因建设需要改变人防工程等级、结构的,其他方案和设计变更需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相关资料齐全。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市人防办市人防办“业务公开”办事指南汇总表3、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二十条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4、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马发〔2001〕19号)第四条第一项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交申报材料。人防办审查合格(必要时现场勘察)后,发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符合人防法律法规规定;人防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资料齐全。4、拆除人防工程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4、《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发〔2001〕24号)第二条第二款5、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马发〔2001〕19号)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由人防办现场核查后,向申请单位提出审核意见。符合人防法律法规规定;补建方案和设计必须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相关资料齐全。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2、《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后,由人防办、人防质量监督站组织验收。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已经竣工;符合人防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资料齐全。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市人防办行政确认(含行政登记)《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审定。市人防办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3、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6、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7、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8、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出入口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9、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风孔口和出入口的;10、覆盖、损坏人防工程测量标志的;11、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两侧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2米内取土的;12、其他损坏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13、其他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强制市人防办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条、《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2、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资金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3、战时统一安排使用人防工《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执法权1、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2、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征收市人防办市人防办3、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4、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5、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6、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7、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市人防办8、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提出意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三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组织演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二条试鸣防空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人民防空疏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人防办非行政类办事公开项市人防办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地点监督电话1、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1)《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2)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3)规划设计要点;(4)建筑工程总平面图;(5)防空地下室规划方案或初步设计图纸;(6)防空地下室施工图纸2、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1)《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申请表》;(2)工程方案或工程总平面图;(3)有关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资料。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人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大型项目需报经省人防办审批后,我办约需3个工作日;中型项目7个工作日;小型和零星项目5个工作日。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3个工作日1、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不收费2、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抗力6级以上),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米1800元计价;2、新建9层以下民用建筑(抗力6级以上),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米36元计价;3、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抗力6B级),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米30元计价。(1)改变防空地下室的方案;(2)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人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大型项目需报经省人防办审批后,我办约需3个工作日;中型项目7个工作日;小型和零星项目5个工作日。不收费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2366225(纪委)、2353202(服务中心)市人防办“业务公开”办事指南汇总表1、使用申请书;2、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3、《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4、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5、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书》。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人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需3个工作日。不收费1、新建工程平面定位图;2、原人防工程和人防设施图纸;3、拆除原因等有关资料;4、拆除后的改造补建方案或补偿承诺。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人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需报经省人防办审批后,我办约需5个工作日办结。按原人防工程规模和标准补建,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按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费用。(《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皖价房〔2003〕195号第一条、皖价房〔2003〕258号、马价费〔2003〕112号)1、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建设档案;2、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人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需5个工作日。不收费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2366225(纪委)、2353202(服务中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人民防空的重要经济目标,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审定。对重要经济目标,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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