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投资银行业务-PPP框架与政策-f
政府债务改革第一阶段政策解读PPP模式详解及银行的新机会2015年最新政策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2014-9-21)一、总体要求(两项)(一)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二)基本原则(五项)1、疏堵结合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2、分清责任:两分开、依法合作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3、规范管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4、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5、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二、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四项)(一)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省级直发: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仅限省级政府)。地级代发: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企业禁发: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三)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三类责任)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四)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即除经营性现金流可以补偿的债务之外的所有债务)。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三、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一)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二)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2项用途)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四、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一)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财政部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二)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省内全责)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参考463号文)。五、完善配套制度(一)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对于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强化教育和考核,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三)强化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财政部463号文)。金融机构等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唯一的向政府提供资金的渠道)要符合监管规定,向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举借主体的企业法人(指政府担保债务)等提供融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一)抓紧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直接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企事业单位(投融资平台债务)举借的债务,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将甄别后的政府存量债务逐级汇总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二)积极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三)妥善偿还存量债务(不能借机逃废债)处置到期存量债务要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地方政府应指导和督促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对确需地方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作出妥善安排。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四)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过渡期安排)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七、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要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协调机制,统筹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3号文总结债务分类方法一般债务(公益项目)专项债务(不确定收益项目)或有债务(政府依法担保)政府债务(由政府发债筹集)非政府债务(由平台公司贷款、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筹集)一般公共预算基金、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等)现金流部分覆盖现金流全覆盖不能覆盖部分能覆盖部分外部现金流纳入财政预算大类子类借款人借款渠道第一偿还第二偿还专项债务政府债券政府-政府债务一般债务政府债券政府-担保债务融资平台多种融资平台政府非政府债务融资平台多种融资平台-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60号文----广义PPP的纲领文件广义PPP的含义:本轮政府推动的PPP,实质上是广义PPP。包括原有投融资平台业务的市场化,也包括非投融资平台业务的混合所有制或私人资本投资。一、PPP化的主要领域(广义7方面)(一)生态环保1、林业、林权2、环境治理3、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二)农业、水利(三)基础设施1、污水、垃圾2、供水、供热3、燃气4、综合管网5、公园服务6、公交、停车设施7、城镇化(四)交通1、铁路2、公路3、水运、航运(五)能源1、电力2、电网3、油气管网(六)信息和空间设施1、电信服务2、电信设施3、民用空间设施(七)社会事业1、教育2、医疗3、养老4、体育健身5、文化设施二、保障措施(一)逐步建立各类市场价格机制(二)建立健全各项PPP操作和保障机制(三)加强政府引导力度(四)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2014-10-23)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清理甄别工作,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第六条清理甄别工作按照先清理、后甄别的顺序开展。第七条清理工作由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的举借单位(以下简称债务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债务单位应与债权人共同协商确认,根据合同逐笔核对债务明细数据。对核对无误的债务数据,债务单位要根据审计口径确定的地方政府(1)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2)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及地方政府可能承担(3)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分类填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财政部门。其中:(一)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各笔债务,其截至2014年12月31日债务数据根据审计结果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债务系统)统
本文标题:投资银行业务-PPP框架与政策-f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64089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