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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尽职调查办法第一节保前调查的基本原则第一条保前调查实施项目经理双人调查(A、B角制)、实地查看和真实反映的原则。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笔担保业务必须至少由主办、协办两名业务人员参与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实地查看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业务人员必须通过座谈、查账等方式对借款申请人、反担保措施涉及的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供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现场查看借款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分布状况和反担保抵(质)押品的现状。真实反映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业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反映保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第二节保前调查需收集的资料第二条保前调查需收集下列资料:(一)借款及担保申请书(原件)。(二)担保申请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三)公司章程(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四)担保申请人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原件)。(五)担保申请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及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是否需要,由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原件)。(六)担保申请人的贷款卡。(七)担保申请人的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八)担保申请人的前两个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及其附注)。(九)抵(质)押品产权证明(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十)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十一)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明等。公司的项目经理对反担保措施中涉及的保证人须按照担保申请人的要求收集资料第三条具体业务须根据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对上述资料进行必要增补。第四条非首笔业务、低风险业务可以对上述资料进行适当简化,但资料简化不得影响担保业务的合法合规性。第三节申请人基本情况调查与分析第五条对申请人基本背景的调查与分析(一)通过验看申请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确认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必要时可到工商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进一步查实。(二)通过查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材料核实申请人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了解企业的股东背景及股权结构,判断企业的实际控制者。(三)了解企业的主导产品、经营类型、经营规模及所处行业。(四)调查申请人的产权演变历史和近年来人事、经营战略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情况,了解企业高管层有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分析企业管理层的经营作风是否稳健。第六条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调查与分析(一)通过调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的履历、管理经验、业绩、个人品德、有不良嗜好(赌博、吸毒等)和信用情况,分析其管理层素质。(二)通过实地走访企业职能部门,了解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重大决策程序等管理方面的情况。(三)必要时通过政府机关、企业的往来银行、供应商、产品用户、企业雇员等渠道调查企业在遵规守法、偿还贷款、结清货款、雇员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判断企业的信用水平。第四节申请人经营状况调查与分析第七条申请人经营情况的调查与分析应侧重于企业主导产品(或主要经营、主要投资等,下同)、市场营销、经营风险和行业风险等四个方面。第八条主导产品的调查与分析对于生产企业,应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导产品、其构成情况以及这些主导产品的技术先进性、生产设备领先性、原材料的易获性和后续产品的研发能力,判断主导产品的生命力与竞争性。对于流通企业,应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经营范围、品种等,判断其经营特色与竞争优势。对于投资类企业,应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投资方向、投资结构及投资回报,分析其投资的合理性、风险性与收益性,以及投资项目管理情况。第九条市场营销的调查与分析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要客户、市场分布情况、品牌宣传、销售渠道、售后服务、产品定价等方面的市场营销策略,判断申请人的市场营销能力、主导产品适销程度和市场前景。第十条经营风险调查与分析通过调查申请人的生产或销售规模、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及经营策略、产品的需求弹性、原材料和动力供应、购销环节风险、投资决策与管理、成本控制、筹融资渠道及能力等,发现申请人在上述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一条行业风险调查与分析了解国家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相关产业政策以及该行业的准入壁垒等相关信息,比较申请人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同其主要竞争对手相比的优劣势,分析申请人经营战略的合理性,预测企业发展前景。第五节财务调查与分析第十二条核实并还原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判断企业偿债能力。(一)原则上要求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核对审计报告原件,认真阅读审计意见和审计报表附注。(二)注意各期财务报表期初数与期末数是否对应,对于期初与期末不能衔接的,应进一步了解原因,以判断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三)通过分析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关科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如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借款与财务费用、长短期投资与投资收益等的对应关系,初步评判财务报表数据的可靠性。(四)通过咨询、查账等手段尽量剔除流动性不强、难以成为还款来源的资产,如待摊费用、待处理损失、无形资产、形成呆滞的投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积压的存货等,还原真实的资产流动性。(五)根据实地调查和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的结果,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调整。(六)将财务分析的结论同实际调查的有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财务分析结论不能解释定性分析调查结论的,要进一步分析原因。第十三条经济实力分析通过比较申请人在行业中净资产额、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销售额、净利润等状况分析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第十四条经营能力分析通过测算和比较销售利润率、净利润率等指标对申请人的赢利水平、赢利稳定性和持久性作出分析和判断。通过测算和比较应收账款回收期、存货周转率、应收及存货增长是否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等因素,对企业经营能力进行判断。第十五条负债结构分析通过测算与比较资产负债率、齿轮比率、长短期负债结构、银行负债明细,分析并判断公司负债总量、结构是否合理、偿债能力是否充足。第十六条变现能力分析通过测算与比较流动资产的质量及流动比、速动比和银行借款等刚性负债占流动负债的比重,分析并判断企业偿债压力以及短期偿债能力。第十七条现金流量分析通过计算过去、预测未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和净流量的情况,分析申请人现金流量的历史状况及还款情况,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资金来源及其稳定性,确定其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对于短期资产业务,应重点分析正常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是否足够偿还贷款。对于中长期业务,应重点分析未来的经营活动中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净现金流量偿还本息,并在充分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编制《现金流量预测表》。第十八条根据上述对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和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风险度测算,综合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再举债能力和到期偿还贷款能力。第六节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调查与分析第十九条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分析申请人直接的、真实的借款用途,判断该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临时性周转还是铺底性资金,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于偿债纳税。对于贸易融资、承兑、贴现、保函等直接与交易背景相关的业务,还应详细调查该业务的背景是否真实合法等。第二十条还款来源调查按照本规范第六节的要求对申请人还款能力和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调查落实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如果还款来源依赖于与贷款用途有关的某笔交易顺利完成,应重点调查该笔交易顺利完成的可能性;如果还款来源属于某项非经营性的现金收入,应重点调查该笔现金收入来源是否可靠。通过上述调查分析,确认申请人还款计划的合理性。第七节反担保调查与分析第二十一条反担保调查与分析的重点是反担保人的资格、财务实力、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反担保人的担保意愿、反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等。需向反担保人收集与核实的资料同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第二十二条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调查与申请人的资格调查方式和要求基本相同,除此以外,还需符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担保人资格禁止性条款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反担保保证人财务实力的调查分析方法参照前述对申请人的调查评估方法进行,除分析反担保保证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外,还须掌握保证人目前对外担保的金额。第二十四条抵(质)押品的调查与分析包括抵(质)押品对反担保人的重要性、抵(质)押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抵(质)押品价值的合理性及变现能力。(一)调查抵押人或出质人对抵(质)押品的权利完整合法,抵押和出质行为是抵押人和出质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调查抵(质)押品的价值,现场察看抵(质)押品状况,判断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并确定合理的抵(质)押率。第二十五条反担保人担保意愿的调查与分析。重点应调查反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历史记录,是否了解贷款的真实用途、反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以及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等。如果反担保人是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或者发担保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较多经济利益关系,应侧重分析有无代偿性现金来源,防止其通过互保、循环担保方式削弱反担保的有效性。第八节撰写担保调查报告第二十六条项目经理在充分的调查分析之后,应撰写担保调查报告。担保调查报告要求内容详实、论据充分、观点鲜明;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既有总量分析、又有明细分析。第二十七条担保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注册登记情况和股权结构、发展历史、关键管理人员情况、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二)经营状况:介绍主导产品、市场营销情况,分析经营风险、行业风险、经营战略和经营前景。(三)财务分析:经济实力分析、经营能力分析、资产负债结构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四)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五)反担保分析。(七)风险度测评表、现金流量预测表。(八)问题与风险:提出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反担保措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九)与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协调、联系情况。(十)结论:明确提出担保与否,及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第九节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人为集团性公司的,在贷前调查中既要分析母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整体经营和财务情况,也要分析母公司本部自身经营和财务情况,重点调查分析母公司本部与下属公司在人事、财务、销售等方面有无控制关系、有无经营性现金流入、具体融资用途、有无过度举债等。第二十九条对于低风险业务,侧重于对申请人合法性、融资用途及背景、质押物权属、反担保人担保意愿等方面的调查,对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调查与分析可适当简化。第三十条对于首次合作客户,必须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调查、分析并撰写担保初审报告。对于老客户,应侧重对申请人近期经营及财务变动情况和融资用途的调查与分析。第十节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担保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尽职调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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