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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06年版)为规范我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根据《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章业务受理第一条各分支行开展保理业务时必须配备应收账款管理岗,负责保理业务的指导和管理。第二条分支行接受卖方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卖方填写《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我行对相应买方未核定买方额度的,还应同时填写《国内保理买方额度申请书》(附件2)。第三条卖方提出申请时,除正常授信申请资料外,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与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二)对买方的交货记录;(三)买方的结算周期和付款记录;(四)如有遭买方退货,须提供退货原因和纠纷解决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五)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四条分支行应要求卖方协助提供能够反映买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卖方确实无法提供的,分支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获取买方资料。第五条分支行应在卖方提出的业务需求和买卖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保理业务类型,并尽量保留我行对卖方的追索权。第六条我行根据卖方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情况对买卖双方的资格和履2约能力进行审查。(一)卖方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卖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2.卖方的履约记录;3.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和账龄;4.卖方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5.应收账款的坏账率;6.卖方近三年的经营情况。(二)买方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2.产品市场地位的现状和前景;3.买方在行业内的地位;4.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5.销售收款期和采购付款期是否匹配;6.资金余缺的财务安排;7.卖方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第二章额度核定第七条办理保理业务原则上应先行核定买方额度。第八条为有多家买方的同一卖方核定保理额度时,需先行核定买方额度,再行核定卖方针对该买方的保理额度。同一卖方对多家买方的所有保理额度可在同一保理合同中表现,但应分别控制,不得串用。第三章签订合同第九条分支行应在办理保理业务之前,按照规定签订保理合同,明确保理额度、期限、有无追索权、回款账号、融资方式等基本内容。3第十条买方额度作为我行的内部控制额度,不在保理合同中体现。第十一条采用《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收账款池融资”方式时,应根据我行确定的融资比例以及授信额度的要求,确定最低应收账款的余额。同时必须按照相关授信使用方式填写授信合同,并在授信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卖方转让与我行的应收账款和存入的保证金总额不足《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号为)约定的最低余额时,我行视授信为提前到期,并收回全部或部分授信。第十二条采用保理授信方式的,除应按照《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确认有关应收账款并履行完毕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程序,还必须按照相关授信使用方式的规定填写有关单笔授信合同,并在该授信合同中注明如下条款:“乙方同意将编号为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并以上述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以及回笼的款项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还款保障。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完毕之前,乙方放弃因上述应收账款转让而产生的对甲方的一切权利,甲方有权在任何时点扣收上述应收账款项下款项用于偿还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第四章应收账款收款账户的开立与通知第十三条对于买方无法将对卖方应付款项直接付至以我行为户名的保理专户的,在签订完毕我行与卖方的保理合同后,卖方应在我行单独开立保理收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收款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卖方在我行所操作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收取,不得作为其他用途。相关保理合同中应规定卖方在应收账款转让后,仅作为我行的委托人收取我行在已转让应收账款项下的款项。第十四条任何进入收款账户的资金,未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批认可,只能转至卖方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当融资方式为保理授信时)或者直接用于偿付卖方在我行的预支价金(当融资方式为预支价金时)。4第十五条保理业务管理部门仅在如下情况下,可以将收款账户中的款项支付给卖方使用:1.非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的买方汇入的款项。2.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买方汇入款项按照融资比例扣收后剩余的款项。3.我行未给予融资的保理业务项下款项。4.经审批同意,卖方以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已到期应收账款后的回收款项。5.其他不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情形。第十六条卖方在我行开立收款账户后,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该书面通知的样式见附件8。第十七条对于所有的保理融资业务(包括采用预付价金和保理授信方式),原则上商务合同项下的卖方必须在我行保持两个月以上,并至少两次的应收账款结算记录,且结算记录良好。第十八条对于在保理业务中,无法设立保理收款专用账户,而以一般结算账户作为收款账户的,该经营单位应确保能够识别每一笔结算账户项下收款是否为保理业务项下收款。第五章办理应收账款受让手续和通知买方手续第十九条办理应收账款受让手续(一)分支行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之后,应对受让的具体应收账款办理受让手续。(二)卖方应填制《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附件3),列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明细内容,同时提交与申请书上列明的拟转让应收账款相应的购销合同、货运单据(自行发运的必须提交买方货物收据)和增值税发票(如已出具增值税发票),一并提交我行审理。(三)我行经审理将认可接受的应收账款填制《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附件4)送达卖方,并留存所核准应收账款的相应商务合同、货运单据(业已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则留存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未经核准的应5收账款的相关单据同时退还卖方。第二十条办理通知买方手续:根据《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行可按照如下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办理通知买方的手续:(一)明示通知1.由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见附件5,一式二份),但无论何种情况,均应由我行客户经理与卖方共同办理买方在该通知书上签章确认的手续,并退回我行一份作为留存。我行可以接受的买方的签章包括买方的行政公章、与商务合同签章一致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者财务部门章。2.由卖方在转让债权相对应的发票正面备注有关债权转让的内容(“本发票项下债权业已转让给深圳发展银行分行支行,请按照合同约定将本发票项下款项支付至本公司在上述银行的账户(账户号为:)”。),并由我行指定人员陪同送至买方,买方出具《发票收妥确认函》(见附件9,签章要求同第一款)。我行指定人员应填写《核保确认书》(见附件10)。上述发票的复印件、《发票收妥确认函》、以及《核保确认书》应作为出账资料统一保管。3.买方以单方面书面证明或者与我行签订相关协议的方式(签约方可以为买方的财务部门),明确可以以传真、电文、电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有关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明确买卖双方以及我行收发传真、电文、电报、电子邮件的有权签发人、收发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我行的传真号码、收发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应为应收账款管理岗的行内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有关往来传真、电文、电报或邮件应在相关技术部门的协助之下,妥善保存。4.由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由我行办理通知书公证手续,委托公证机关负责送达该通知书。公证机关(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快递公司、物流公司)在送达并取6得送达证据后,将有关公证文件以及送达证据交存我行。5.我行通过与买卖双方的相关协议,明确规定有关应收账款确认和通知的方式和流程,并按照该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二)默示通知1.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且由我行客户经理与卖方共同办理买方采购部门在该通知书上签章确认的手续,并退回我行一份作为留存。2.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由我行指定的物流公司或者快递公司等,负责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送达买方,并取得买方签收的证据,交存我行;同时,该物流公司或者快递公司应与我行签订相关协议,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内容以及送达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采用第二十条明示通知第一款以外其他通知方式的,经办行必须认真核对有关债权文件,切实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第六章保理融资第二十二条我行的保理融资采用两种方式,包括预支价金方式和保理授信方式。第二十三条使用预支价金方式的,经办行在确认有关应收账款并履行完毕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程序后,由卖方填写《国内保理预支价金凭证》,并经相关出账审批部门审批合格后,交会计部门发放融资。《国内保理预支价金凭证》上应载明融资金额、利率和期限,卖方在融资期限内还款,按实际融资期限和约定利率计息,超出融资期限的,超出部分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息。第二十四条使用保理授信方式的,经办行在确认有关应收账款并履行完毕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程序后,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签订单笔7授信合同,并经相关出账审批部门审批合格后,交会计部门出账。第二十五条保理融资必须在保理额度有效期内发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日一般不超过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且不得超过保理额度到期日后再加半年。第七章应收账款管理第二十六条应收账款受让手续办理完毕,应收账款管理岗应逐笔登记《应收账款分户账》(附件13)和《国内保理业务买方额度台账》(附件15)并存档。当天营业日终了,应登记《应收账款总账》(附件14)。第二十七条应收账款受让手续办理完毕,我行应向卖方收取保理费。如卖方同时提出融资申请的,可于融资发放时收取保理费。第二十八条应收账款管理岗应每日统计未来十个工作日到期的应收账款明细,登记应收账款到期提示表,并通知经办客户经理以及卖方及时通知买方付款,或者直接通知买方付款。第二十九条应收账款管理岗应每日查验所有保理客户的收款账户以及我行保理专户的到款情况,并与本日到期的应收账款明细进行核对,确定已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第三十条对于本日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管理岗应查证该笔应收账款是否有融资,没有融资的,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可以划至借款人的结算账户。有保理融资的,如采用预支价金方式,应通知会计部门按照融资比例直接扣收我行融资款,并将剩余款项,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划至借款人的结算账户;如采用保理授信方式,则通知会计部门将符合融资比例的款项划至保证金账户或者直接用于偿还我行贷款。收回的应收账款到达收款账户后,须划转至保证金账户的,原则上应要求客户及时出具转账支票划转款项。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应要求客户事先出具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9),授权我行直接从应收账款收款账户扣划8与我行授信资金相对应的款项至保证金账户。第三十一条采取“应收账款池”融资方式的,卖方可以申请以合格的未到期应收账款置换到期应收账款(金额应符合保理合同以及授信合同的规定)。在卖方新转让的应收账款合格且相关转让手续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核认可,卖方已置换出的应收账款项下的回款可以划至卖方的结算账户。第三十二条应收账款管理岗应随时统计,确保买方额度没有超额使用。第八章应收账款催收第三十三条对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我行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如我行采取明保理方式,则我行应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催收通知书》(附件11);若我行采取有追索权的暗保理方式,应同时要求卖方归还预支价金或者保理授信。第三十四条发出《应收账款催收通知》的当日,我行应暂停或终止买方额度使用,其后十个工作日内,买方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又未提出拒付理由的,我行对买方进入正式催收程序。第三十五条如为有追索权的保理,买方未按期付款,我行应向卖方行使追索权。卖方未融资的,我行以追索权冲销付款义务;卖方已融资的,我行应向卖方追讨融资本金和利息,如导致我行发生保理垫款或者授信逾期的,还应按照保理合同的规定向卖方计收垫款/授信逾期利息以及罚息。卖方在我行账户有款项的,我行填写《应收账款扣款通知书》(附件12)通知卖方,直接在卖方账户中扣还卖方应付我行的各项款项。第三十六条如为无追索权的保理,我行仍应就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对卖方履行付款义务,支付的款项为扣除已融资的本金和利息部分。并根据商务合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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