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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SNIP20201-83地基建筑标准
主要厂房与建筑物地基建筑标准与规则建筑标准与规则СНиП2.02.01-83*莫斯科1995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Н.М.赫尔谢瓦诺夫科学研究企业地基和地下工程设计勘探和建筑施工研究所(项目领导人:院长,科技教授Е.А.谢拉琴,主编:科技副博士А.В.伏龙芝斯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国家建筑安装设计部地基设计研究所(编制人:科技副博士Ю.Г.特洛费敏可夫、工程师М.Л.摩尔古里斯)负责制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勘探生产和科技型研究所、俄罗斯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建筑勘探”生产性联合企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能源部能源研究所、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央交通施工科技研究所协助编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Н.М.赫尔谢瓦诺夫科学研究企业地基和地下工程设计勘探和建筑施工研究所负责补充修订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技术规格和标准化总理总局通过(执行人-О.Н.西里涅茨卡亚工程师)建筑标准与规则СНиП2.02.01-83*建筑标准与规则СНиП2.02.01-83带№1修订的再版,于1985年12月9日经俄罗斯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批准通过,批准号№211。经过修改的条款和附件都带星号标志。建筑标准与规则应用时必须考虑到刊登在《建筑工艺公报》杂志、《国家标准》信息目录上的已经批准的建筑标准与规则和国家标准的修改。国家委员会建筑标准与规则建筑标准与规则СНиП2.02.01-83*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主要厂房和建筑物替代建筑标准与规则СНиПII-15-74иСН475-75在进行厂房和建筑物地基设计时必须遵守本标准1。-----------1以下为了表达简洁,在可能的地方都使用术语《建筑物》代替《厂房和建筑物》。本标准不适用于水利建筑物、道路、机场、在永久冻土层建设的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桥桩地基、深层桥墩、带动力承载的机器地基。1.总则1.1.建筑物地基设计根据:A)工程地质测量结果、工程地质勘探结果;工程水文地质勘探结果B)说明建筑物用处、结构和工艺特征、地基负载、建筑物使用条件的材料;C)可能采纳的各种建筑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对比(包括费用评估),以保证最充分地应用土壤的牢固性和可变形特性、地基材料或者其他地下构造的物理机械性能。在设计地基和基础时,必须考虑到建筑工地的当地条件、以及在类似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下现有的建筑物设计、施工和运营经验。1.2.必须根据建筑标准与规则的要求、有关建筑工地工程勘探和土壤勘探的国家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建筑工地的工程勘探。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Н.М.赫尔谢瓦诺夫科学研究企业地基和地下工程设计勘探和建筑施工研究所进行修订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1983年12月5日颁发的第311号令批准1985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实施对于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土壤具有特殊特性(下沉、鼓起或者其他)或者存在危险的正在发生的地质过程(岩溶地形、塌方和其他)、以及需要特殊处理的地区,工程地质勘探必须由专门的部门完成。1.3.勘探结果说明文件、地基、基础和其他地下构造设计方案中地基土壤的命名必须符合国家标准ГОСТ25100-82*的规定要求。1.4.在工程勘探结果中必须包括用来确定基础和地基类型的必要材料、考虑到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和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改变而确定的基础的深度和规格的资料、以及有关工程类别和工程量的材料。不允许在没有工程地质根据或者工程地质根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基础设计。1.5在地基和基础设计方案中,必须规定肥沃土壤的切除以便用于被破坏土壤或者贫瘠的农业用土壤的恢复(再利用)、建筑工地的绿化和其他。1.6.建筑在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下的重要建筑物的地基和基础设计方案中必须规定要进行地基变形的实物测量。在采用新的或者没有充分研究成熟的建筑物结构或者地基结构时或者设计任务书对地基变形测量有特殊要求时,应该规定必须进行地基变形的实物测量。2.设计依据总规则2.1.地基设计中必须包括证据充分的抽样计算:地基类型(天然的或者人工的);地基的类型、结构、材料和规格(浅或者深的埋藏层;带状、圆柱形、板材或者其他材料;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混凝土打眼、或者其他结构);为了减少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变形对地基的影响,保证建筑物的合格性,必须采纳条款2.67-2.71中规定的措施。2.2.地基设计时必须考虑到两类临界状态:第一类:建筑物的支撑能力,第二类:变形。进行地基设计时,必须考虑到各种情况下的地基变形和地基的支撑能力:各种情况为条款2.3中规定的各种情况。在进行地基设计时还必须考虑到各种作用力混合作用的状况和外界的不良影响(例如地上水或者地下水对土壤物理机械特性的影响)。2.3.在以下情形下,必须计算地基的制成能力:A)在地基(支撑墙、地基支撑结构和其他)上进行巨大的水平载荷传递,包括发生地震;B)建筑物位于斜坡上或者在斜坡附近;C)地基由土壤建造而成,参见第2.61条;D)地基由多石头的土壤建造而成。在«A»和«B»各点中列举情形下的支撑力计算可以不进行,如果已经采取的具备建设性的措施完全可以保证不会发生设计地基的位移。如果设计方案规定在底土回填前可以直接进行建筑物施工,必须在考虑施工过程中承载压力的同时,检查地基的承载能力。2.4.建筑物一地基-或者基础系统计算图中必须考虑到影响承载状况、地基变形、建筑物结构的最本质的因素(建筑物静力图、建筑物施工建造特点、土壤层理结构特点、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过程中以上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以及其他)。建议考虑到结构的施工空间、几何学和物理学的非线性特征、非均资性、可塑性、材料和土壤的流变性能。可以采用一切可行的计算方式,以便计算地基的静力不均匀性、载荷的随机特征、结构材料的作用和特征。地基计算时应该考虑到的载荷和作用力2.5.通过建筑物地基传输的载荷和作用力必须以计算的方式确定,一般来说,载荷和作用力通过建筑物和地基的综合作用力进行计算。此时计算得到的载荷和作用力或者其中的单项作用力、根据载荷计算的可靠性系数、以及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力的混合作用都必须符合有关载荷和作用力的建筑标准与规则的规定要求。在以下情形下,进行地基载荷计算时不必考虑地基上结构载荷的重新分配:A)厂房和建筑物地基属于III级1;B)地基土壤重量的总体稳定性和建筑物一起计算;C)计算地基变形的平均值;D).在标准设计方案同当地土壤条件结合时期发生地基变形。----------1此处和以后各处所指的厂房和建筑物的责任级别必须符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批准的《结构设计时厂房和建筑物责任分级规程》。2.6.在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必须考虑到主要载荷之间的相互作用;根据支撑能力考虑主要载荷之间的相互作用,但是当还有特殊负荷和作用力时,还要考虑主要载荷和特殊载荷之间的相互作用。此时,符合有关载荷和作用力的建筑标准与规则的屋顶负荷和雪压在计算负荷时可以被计算为长期和短期的作用力,当计算地基的承载能力时,它们被认为是短期的作用力,当计算变形时,它们被认为是长期的作用力。可移动的升降交通设备在以上两种情况下都被认为是短期的作用力。2.7.在计算地基时,必须考虑到在地基附近存放的材料和设备。2.8.如果温度收缩缝之间的相互距离没有超过相应结构设计建筑标准与规则规定的数值,由气候温度条件引起的对建筑物结构的作用力在计算变形时应该不予考虑。2.9.负荷、作用力、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桥梁支撑和填土下管道的可靠性系数都必须负荷相关桥梁和管道设计建筑标准与规则规定的要求。土壤特性标准和计算数值2.10.决定地基承载能力和变形的土壤的机械指数是土壤的坚固性和变形性能(内部摩擦角度j、单位咬合力с、土壤变形模量Е、岩石土壤的单轴压缩刚度Rc和其他指数。)。可以采用能够反映出地基土壤相互作用力的,并经过式样证明的其他指数(冻结时的单位隆起力、地基硬度指数和其他指数)。备注:以后各处所述的术语《土壤性能》不仅是指机械性能,同时也指土壤的物理性能以及本条中所提及的其他指数,专门说明的情况除外。2.11.土壤的土壤构造以及人工的成分一般情况下主要通过在作业场所或者实验室条件下试验直接确定,试验时必须考虑到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土壤湿度的变化。2.12.进行土壤静态试验所根据的标注和计算数值、试验方式必须负荷国家标准ГОСТ20522-75的规定。2.13.在所有地基计算中,都必须使用土壤性能指数X,X根据以下公式确定:Х=Хn/gg(1)其中Хn-该性能的标准数值;gg–土壤的可靠性系数。在进行牢固性计算时使用的土壤牢固性系数gg(单位咬合力、石头土壤内部摩擦力角度j、石头土壤的同轴压缩;力范围Rc、以及土壤的密度r)主要决定于这些性能的变化性、概率和定义和数值a。对于土壤的其他特征可以采用gg=1。备注:土壤的单位重力g数值等于土壤的密度乘以自由重力加速度。2.14.a=0,85.当计算负载能力时,概率a=0,95,当计算变形时,a=0,85。在计算桥桩和填土下管道地基时,概率a的计算根据12.4条规定,在进行I级厂房和建筑物相关论证时,可以采用较大的土壤性能概率数值,但是该数值不得大于0,99。备注:1.土壤性能计算系数、有关概率的相应数值必须记载在工程地质勘探报告中。2.用于计算承载能力时,土壤的性能指数с、j、g分别使用сI、jI、gI标志,而当计算变形时使用мсII、jII、gII作为标志。2.15.用来确定土壤性能的标准数值和计算数值必须根据地基土壤的不均匀程度、性能计算所要求的强度、厂房或者建筑物级别计算,并标注在勘探报告中。对于每份单独的地段,工程地质要素每个同名定义出现的次数不得少于6次。在作业场地使用模具根据土壤试验结果确定变形模数时,只可以使用三次试验得到的结果(如果试验之间的结果偏差不大于25%,也可以采用两次试验的结果)。2.16.在进行预先地基计算时、以及在进行II和III三级厂房和建筑物最终计算、不论其级别的空中电力和通讯线路支撑最终计算时,必须根据它们的物理性能确定土壤性能牢固性和变形标准指数和计算指数。备注:1.内部摩擦力角度标准数值jn、单位咬合力сn、变形模数Е可以采用附件1表格1-3中推荐数值。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性能计算所取得的以下数值用来确定土壤的牢固性系数g。地基变形计算中gg=1;地基支撑能力计算中:对于单位咬合力gg©=1,5;对于内部摩擦力角度对于沙资土壤gg(j)=1,1;对于粉尘性黏土gg(j)=1,15.2.对于个别特殊地区,可以通过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协商,以土壤性能、特殊性表格替代附件1中规定的表格。地下水2.17.在进行地基设计时必须考虑到建筑物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以发生的建筑工地水文地质变化,也就是说必须考虑到:是否可能出现上层滞水;地下水水位季节性和多年变化;地下水水位可能的技术成因;地下水对地下建筑结果的侵蚀性程度、技术施工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土壤对地基的腐蚀性。2.18.对于相应责任年限为25年和15年的I和II级厂房、建筑物,在工程勘探报告中进行施工工地地下水水位的变化评估时,必须考虑到季节性水位变化和多年中各个年度(根据2.19条),以及潜在的区内水位补水能力(根据2.20条)。III级厂房和建筑物可以不必进行地下水评估。2.19.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工程地质部国家固定网络提供的多年观察资料,并借助短期观察的结果,包括在施工工地进行的多次地下水水位的测量结果,对地下水水位季节性和多年变化进行评估。2.20.进行区内水位补水能力评估时必须考虑到施工工地的工程工地和邻近区域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设计和使用的建筑物结构和施工特点,其中包括工程网络的铺设。2.21.对于重要的建筑物,在进行相应论证时必须考虑在进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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