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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商业银行业务法•第一节存款法律制度•一、存款的概念及种类•(一)存款的概念•存款是指客户(存款人)在其商业银行帐户上存入的货币资金。有时也被理解为存款业务。客户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事实上是与银行形成一种合同关系。(二)存款合同•1、具有如下特征:•(1)存款合同属于格式合同。•(2)存款合同一旦成立,存款所有权就不属于存款人,而是属于银行。(二)存款合同•在英国的判例中,早已表明这样的原则,即存款人一旦将款项存入银行,这款项便不再属于存款人;该款项便归银行所有,成为银行的财产。双方依此建立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银行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图来使用存入的款项。而银行只需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同等数量的款项(有时包括一定数量的利息)交与存款人。这表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将钱存入银行,客户就不再享有这笔款项的所有权,而只享有债权。•客户在银行存款而发生的关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当客户把钱存入银行,实际上就取得了债权。存入帐户的钱是客户的债权,同时也就是银行对客户的负债。•(3)银行无主动还债的义务。•(4)银行根据存款人的书面命令,在营业时间内还款。•(5)存款合同是实践合同。•(6)存款合同是有偿合同。•(7)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还款的保证。•(8)存款合同是无名合同。(二)存款合同•2、存款合同的成立时间•关系到存款中风险的转移。•在日本曾经有一案例。甲到银行存款,填写有关单据后至银行职员乙的柜台,并将现金、支票和存折放在柜台窗口。当时乙因为正在填写制作传票,虽然答应“嗯”并点头示意知晓,但并未收受现金等物。正在甲等待之时,其身后来了两个小偷,一个故意踩甲的脚后跟,并用纸擦拭,转移甲的注意力。当甲回头与该小偷交谈时,另一个小偷趁机窃取了柜台上的现金等物。甲因此对银行提出了赔偿诉讼。•第一、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虽然客户将钱放在银行柜台,在银行职员清点手续完成之前,存款合同并未订立,但既然客户已经将钱放在银行柜台,而银行职员已经认识到这一事实,并点头承诺,则应成立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管义务。甲胜诉。•然而,第三审法院则有不同认识。他们认为,当事人之间成立存款合同关系需要存款的移转占有,而在本案中,原审法院并未对交付事实做出认定,仅仅银行职员获知客户将钱置于银行柜台窗口内为存款之声明,并加以点头,尚不能认定已有占有之移转。因此,第三审法院否定了两审判决,甲败诉。(二)存款合同•存款合同成立的时间:•(1)存款人以现金存款,自柜台业务员收取钱款,确认金额时完成交付,合同成立。•(2)存款人以转帐方式存款,自金融机构收讫款项并贷记存款人帐户时完成交付,合同成立。(三)存款的种类•1、储蓄存款、单位存款。•2、本币存款、外币存款。•3、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二、储蓄存款管理的法律规定•(一)储蓄的概念•《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二)储蓄存款的法律规定•1、《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反洗钱法》,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了银行账户实名制。•(1)实名的概念•《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2)实名证件•第五条第二款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五)外国公民,为护照。•《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126号)•一、关于实名身份证件•(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三、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3)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法定要求•《规定》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问题:如何理解个人开户时,金融机构进行“核对”的含义?•(1)身份证件是否与存款凭条一致?•(2)身份证件是否与本人一致?•(3)身份证件是否真实?•金融机构对身份证件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9)44号(1999年3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案例—周跃元存款被骗案•2002年3月5日,南方都市报——财经报道:《同名存折离奇骗走20万银行如何捍卫实名制?》案例——王阿珠存款被冒领案•2001年,王阿珠女士在北京某银行存入50万元,期限一年。一年后,王阿珠持存单取款,被银行告知:款项已被他人挂失取走。银行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有关信息是王阿珠的,但相片却是一位男子。经交涉无果,王阿珠向法院提起诉讼。2、《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办法》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办法》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2007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顺利完成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在全国所有省份各类银行机构的推广运行。•到07年7月底,除少数边远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因自身技术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接入联网核查系统外,全国约有15.53万个银行机构网点接入了联网核查系统。•联网核查,是指银行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联网核查的基本方法是,银行机构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被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当系统核对一致时,反馈核对一致的提示以及相关个人的身份证照片和签发机关;当公民身份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者公民身份号码不存在时,系统反馈相应的提示。银行机构将区别不同的核查结果,根据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继续办理相关银行业务。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1997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发[1997]363号)•六、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4、《储蓄管理条例》及《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1)储蓄计息•①《规定》第二十六条:《条例》实施后,新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调整利率,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②《规定》第二十七条:《条例》实施后(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新存入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单所定利率计付利息。•③《规定》第二十八条:《条例》实施后,新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逾期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④《规定》第二十九条:《条例》实施后,不论何时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每年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的尾数不计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算至清户前一天止。•(2)提前支取•《规定》第三十四条: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下同)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出具其它身份证明无效,特殊情况的处理,可由储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自定。•《规定》第三十五条:储蓄机构对于储户要求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在具备上述第三十四条条件下,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3)挂失•《规定》第三十七条: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4)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七条: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单位存款管理的法律规定•(一)单位存款的概念及有关法律依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发[1997]485号•《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有关法律依据包括:《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二)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1
本文标题:第五章商业银行业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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