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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改革政策解读及相关会计处理业务分析目录营改增的背景分析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实务操作第一部分营改增的背景分析一、我国流转税简介(一)营改增前,我国流转税体系:(二)营改增后,我国流转税体系:二、营改增的本质原因——营业税重复征税严重,税负重。【案例】甲公司将一台设备租给乙公司收取租金100万元,乙再将此设备转租给丙公司收取租金120万元。•现行税制此例中甲、乙公司要缴纳的营业税各是多少?•甲方应缴纳的营业税=100×5%=5万元•乙方要缴纳的营业税120×5%=6万元•此项交易下甲乙双方共需缴纳营业税11万元•营改增后甲、乙公司要缴纳的增值税各是多少?•甲方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100/1.17*17%=14.53万元•乙方应缴纳的增值税=(120-100)/1.17*17%=2.9万元•此项交易下甲乙双方共需缴纳增值税17.44万元。•事实上甲公司在购进设备时还可抵扣17%的进项税,营改增后甲乙都减轻了税负。三、营改增的好处(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试点方案规定销售额500万作为分界点,销售额小于500万的企业可以选择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旦划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就从原来营业税的5%,降为增值税简易征收的税率3%,税负下降超过40%.(2)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以运输业为例,营改增后运输业实际税负由原先的2%左右提升到4%左右,税负增加明显。•但是,运输业下游的制造业进项税抵扣却可以由7%提高至11%,提高了4个百分点。而对于一般服务业,下游企业则可以直接多抵扣6%的进项增值税。因此,从全产业链角度看,营改增的减税效应是十分明显的,只是这种减税效应可能“改在服务业,获利的却是工商业”。上海、北京的减税测算数据比较大,而服务业的实际减税感受却不深,其实就是这个道理。目前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12项之多,分别为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家里买一套140万的房子,该价格中包含了5%的营业税7万元,城市建设维护税4900元,土地增值税约为20万元等等。另缴纳3%的契税4.2万元,印花税700元。第二部分营改增实务操作解读七、税收减免六、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解读五、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三、税率和征收率一、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八、征收管理征收管理九、纳税申报一、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一)营改增政策实施前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税种。(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加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1+6)1.交通运输业的具体征税范围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陆路运输服务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问题1:快递业务是否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快递业务属于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范围,不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2.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具体征税范围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注意广告促销费属于会展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不包括不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劳务派遣.工程监理】】【注意1】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据测算,全部试点地区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注意2】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业缴纳增值税。解读: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注意3】搬家公司提供搬运家具的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解读:财税[2011]111号文件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四款第八项规定:“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因此,搬家公司提供搬运家具的服务属于装卸搬运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注意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广告促销费属于会展服务征收增值税;。•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服务时应是有偿的。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解读:本条是有关提供应税服务的定义。“销售货物”的定义?“所有权”的定义?确定提供应税服务的应税行为是否成立,其确定的原则中的有偿性同销售货物是一致的,其主要区别在于服务是无形的,它不以实物形式存在,因此,对提供和接受服务的双方来说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服务的施行就是服务提供的发生。其中对“有偿”有两点需要注意:(四)只针对在境内提供的应税服务征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解读: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①“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是指境内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属人原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②“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是指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应税服务提供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在此情形下接受应税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既包括完全发生在境内,也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如:法国本地的旅行社为在法国旅游的中国团队提供的运输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如:在德国的某汽车租赁公司为中国游客提供汽车租赁服务。二、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上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上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注意: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两类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1.关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注: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同时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应为不含税销售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问题1:试点地区A公司从事货物生产并兼营运输业务。试点前,A公司已被认定是货物生产的一般纳税人,试点后其是否还需要被认定为从事运输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假设其年营运额只有10万元。解读: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二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其中:年应税服务营业额无论是否超过小规模规定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问题2:连续12个月的起始计算时间应从何时算起?解读:因各省市营改增试点的时间不尽相同,因此连续12个月的起始计算时间也不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江苏省规定试点开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问题3:试点地区甲税务师事务所按当地试点政策计算,在连续12个月内应税服务额为510万元。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构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标准?解读:(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5100000÷(1+3%)=4951456.31元<5000000元。结论:该纳税人不符合一般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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