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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政管理业务培训教材(一)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一、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的重大意义执法“稻草人”现象意义:严明执法纪律,杜绝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形象单位的各项制度是用于约束人超过职责、职权的一种措施,是提高办事效率,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是为了提高执法水平,是保障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任何产品都有生产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当你不按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的落实,结果是产品不合格---废品,最后的结果是造成经济损失。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和出示执法证,进行取证办理案件已是违反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执法程序不合法,结果是导致行政诉讼败诉。交通运输部5个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
2、合法权利的请求。2003年,我们在加明的一个村办案,是打场晒粮案子。相对人是个50多岁的老农,罚款是200多元钱,他一直不愿交。于是我们为了杀下该片区的农民在公路上打场晒粮之风,就申请法院执行。当我们和法警找到当事人后,法警送达起执行副本,询问他有何答辩。老农说:我没有钱,你们收我的粮食吧,要不,你们把我抓起来!。说完便就抬出两担谷子,并态度十分坏。法警说:“抓你还不至于吧?你交了罚款就结”当事人还是嚷道:“你把我抓起来吧!”有人悄悄地说:“这个人平时不是这样啊,蛮老实的一个人,今天怎么了?”这时,有个老妇把我拉到一边,轻声说:“这个人态度这么不好,我看,你们还是把他铐起来,看他老不老实。”我们说:“不行!给人戴手铐是件严肃的事,法律有严格规定。我们如果给他戴上手铐,就是代表国家在执行法律,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给他戴手靠,法警就违法了。”后来有人喊这个老妇,我才知道,原来老妇是被告的妻子。我感到很纳闷,一般来讲,妻子总是帮丈夫说话的,今天这女的怎么了?她竟然希望别人把自己的丈夫铐起来!于是,通过法警反复讲解法律,搞清情况。原来,这两口不久前算了个“八字”,算命先生说被告今年有“牢狱之灾。
3、”,两口知道他们晒粮违法,商量要想办法让路政关几天,以抵过这“牢狱之灾”,于是就有了这反常表现。其实他们早就带钱来了。最后,经过做工作,他们把罚款交了,法警并没有抓他,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手段。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有下列情形违法行为轻微,但又符合《四川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的,个人罚款在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1000元以下的:1、《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点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4、规定情形: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4、《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5、《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
5、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执法程序不当赔了“夫人”又折“兵”执法程序和方法不当,“有理”变“无理”,输了官司还赔钱,这种案件在交通行政执法中并不鲜见。不当扣车引发车祸惹官司去年2月10日凌晨4时许,胡某某驾驶川Sxxxxx号货车,途经省道广开路开麻路段18公里+900米处时,一辆渝ANxxxxx号货车迎面驶来。该货车为避让堆放在该处公路上的沙堆而将胡某某的车挤向路边,致使公路路面、公路边沟和公路警示桩受到损坏。当天上午8时许,K县路政大队执法人员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先后赶至现场。经执法人员对损坏的路面进行现场勘验:损坏公路路面7平方米、公路边沟5平方米、警示桩3根,按有关文件规定,算出该赔偿路产损失2820元,要求胡某某签字并进行赔偿。胡某某以车祸是由渝ANxxxxx货车引起为由,拒绝在《勘验笔录》和《路政管理通知书》上签字,并驾车想离开现场。K县路政大队执法人员驾驶巡查车将其阻拦在该公路的一个拐弯处,胡某某停车,在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之后,乘坐保险公司的车离开了现场。胡某某的妻子将其货车钥匙交给执法人员刘某,想逼执法人员放行,但刘某没有接钥匙,只请了三名养路工。
6、人看守车辆,口头承诺守车工资每人每天20元。2月12日,胡某某才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并出具了欠K县路政大队路产补偿费2820元的欠条。在取车时,胡某某得知在2月11日19时许,一辆摩托车撞在货车上,摩托车驾驶员受伤致残。经交警认定,胡某某因车辆未完全靠边且在弯道处停放,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赔偿12756.93元。为此,胡某某向K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K县路政大队执法人员扣车行为违法,应赔偿其经济损失16550.16元、车辆停运损失6000元以及摩托车驾驶员医疗费665.50元,共计23215.66元。一审二审:县路政大队败诉一审法院认定:K县路政大队调查处理的合法程序应是先立案,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最后作出赔偿决定。在实施处理中,虽未出具扣车手续,但派人看守车辆,已形成事实扣车行为,且属执法程序不当;又因扣车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给胡某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判令K县路政大队赔付胡某某各种费用共计13474.93元。K县路政大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
7、认定:K县路政大队对胡某某的货车损坏公路事件进行勘验调查,制作《勘验笔录》和《路政管理通知书》,并要求其签字是合法的。但因胡某某未及时付清赔偿款,就驾货车逃离,路政执法人员拦住他后,胡某某又弃车离去,路政人员却雇人看车,虽未履行任何扣押手续,但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扣押车辆行为,其行为程序违法;又因将货车扣押在弯道处,既没靠边停放,又未设立警示标志,造成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因此给胡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给予赔偿。胡某某拒绝当场赔偿路产损失,又不签字便离开现场是错误的,事后又未及时配合处理,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最终判决K县路政大队赔偿给胡某某各种费用8086.16元,其余部分由当事人胡某某自行负担。“有理”变“无理”教训深刻K县路政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是完全正确的,只因方法和程序不当,不仅赔了钱,而且还败了官司,还受到了全市的通报批评,其教训是十分深刻的。从整个案件事实和经过来看,K县路政大队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调查取证手段单一。在胡某某拒绝签字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邀请在场的人员作证,并将拒绝签字情况记录在案,或通过录像、照相等方式进行取证,同时,通过调查其他证人证。
8、词来完善有关证据链。二是暂扣车辆执法程序违法。《四川省公路路政处理程序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在行政执法中需要暂扣车辆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路政管理责令车辆行驶通知书》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暂扣证》,K县执法人员在暂扣车辆时没有履行任何手续,就暂扣了当事人的车辆属严重执法程序违法行为。三是轻视了安全防范工作。暂扣车后,车辆停放位置不当,指定的看守人员未尽到看守职责,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最终造成摩托车与货车相撞。败诉启示尽管这是一个行政败诉案子,但却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其一,交通执法部门务必要经常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执水平,严格按程序执法,这样才能有效防止行政败诉案件的发生。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熟悉和正确地掌握执法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避免在执法过程中的许多错误行为。其二,行政执法人员任何时候都必须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执法程序能保证执法人公正、合理地行政,并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的各种损失。如果K县路政大队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扣车时,能够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合法收集证据,就能避免行政败诉案件的发生。许多行政败诉案件的出现,都是执法人员调查不严,。
9、或只图省事,不按程序办事造成的。(二)路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步骤:1、发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制止或者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必要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书面整改通知书3、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并制作现场视(听)、勘验检查笔录等材料;《勘验检查笔录》或其他检测、检查文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认可;4、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执法人员应当采纳。5、执法人员酝酿、判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情节轻微,符合当场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6、对当场处罚以后难以执行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当场收缴罚款;7、对影响交通安全等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现场监督当事人整改;8、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副本,五日内应报处罚机关备案;《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一)向。
10、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三、一般程序步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本文标题:路政管理业务培训教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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