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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银行信贷基础知识及建行工行业务手册(银行信贷学习必备)
1信贷基础知识与实务(一)信贷的概念信贷是一种借贷行为,它是以偿还本金和付息为条件的特殊价值运动。银行信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信贷,是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等信用业务的总称,包括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广义的银行信贷与银行信用为同义语。狭义的信贷,就是指银行发放贷款。1、资产业务:放款业务、投资业务(银行投资业务的目的:获取利润、分散风险、保持流动性)。2、负债业务:自有资金、存款、其他负债业务。3、中间业务:支票、汇兑、信用证、代收、信托、代客买卖、同业往来、咨询、电子计算机服务等。其中前两种为信用业务,后一种为服务业务。(二)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管理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巴塞尔协议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即资本总额度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银行的资本组成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核心资本由银行股本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开储备组成。(应占资本的50%以上);附属资本主要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账储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等。2006年底我行重组成功后,资本充足率已达到这一规定。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6、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5%;呆账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2%。(这个指标经常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而发生变动,最近要求不良贷款不能超过10%,2006年底我行不良率0.7%)巴塞尔协议是1974年9月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十国集团及)的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虽然没有法律约束率,具有很强的自律约束力。(三)贷款的基本制度1、贷款的基本原则:流动性、效益性、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准则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讲的“三性原则”,这也是信贷管理的基本要求。(1)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信誉等免受损失的可靠性或确定性。其核心就是有效防范并正确处置各类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贯彻安全性原则,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资本与资产损失,增强预期可靠性;另一方面可以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这方面非常重要。(2)流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可立即无损地迅速运转或变现的能力。流通性要求在合理安排贷款期限的同时,必须作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保持一定的“准备资产”即是一线准备的银行库存现金、央行存款、同业存款,二线准备的有价证券,一线准备加上二线准备为银行总准备,银行总准备减去法定准备金就是超额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减去央行借款成为自由准备金。二是实行负债管理,通过借款负债来满足现金支付需要,不仅仅是通过流动资产来满足流动性要求。(存款准备金制度起源于英国,但以法律制度形成则始于1913年美国的《联邦储备条例》)(3)效益性;是指商业银行在正常经营状态下的获利能力。效益性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主要动力,遵循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增加银行资本,扩大资产规模;二是可以提高银行信誉,降低筹资成本;三是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四是可以进一步增强银行的竞争力。银行的三性原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矛盾。三者矛盾表现为:追求流动性、安全性,往往效益性低;反之,追求效益性,就要把资金按放到收益较大、风险较大的长期投资项目上,这又会给银行的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带来威胁。但从长期来看,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三者之间又存在着一种相互依赖、相互促2进的统一关系,流动性是实现安全性的必要手段;安全性是实现效益性的基础;追求效益,是安全性与流动性的最终目标。因此,我们应把三者统一协调,取取最佳组合,即在保证安全和流动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效益。2、我行现阶段贷款“十不准”:1)不准发放人情贷款、命令贷款(包括银承);2)总行机关不准干预支行贷款(含银承),但可推荐或介绍;3)不准发放资金回行率低于10%的贷款;4)不准向市区以外的企业发放贷款,但可以开票或者是贷票结合;5)不准区别对待,要一视同仁;6)不准个人说了算,要集体研究;7)不准“一刀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8)不准越权和化整为零;9)不准自定政策,扰乱经营;10)不准出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和风险贷款。3、“5C”原则:我行贷款要坚持从五个方面对客户进行分析:1)品德(CHARACTER)。主要是指借款人的诚信程度和偿还意愿。2)能力(CAPACITY)。指借款人广泛利用其才能和对其新借资金妥善使用获取利润的能力。3)资本(CAPITAL)。主要是指借款人资财的价值、性质和数量,即借款人会计报表上的总资产总负债情况、资本的结构、净资产的状况等。4)担保(COLLATERAL)。指借款人应提供的用作还款保证的第二还款来源,借款人可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数量、价值及其抵押性能如何,是信用分析中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5)环境(CONDITIONS)。是指借款人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其外部经营环境。西方通用“6C”法则。即在上述5C的基础上加“事业的连续性”一项,“事业的连续性”是指借款人能否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与发展。如果借款人在竞争中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报务创新的能力不够,则会逐渐失去市场,乃至破产,则银行贷款难以收回,因此,对借款人事业持续发展的预见也成为银行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4、贷款“三查”制度。贷款要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前调查是正确发放贷款、减少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贷款审查过程实质上就是贷款的决策过程。各级审查人员对贷款决策负有决策的责任。1、审查借款企业、担保单位的资信。2、审查贷款用途。3、审查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是否合适,是否与本行资金运用协调。贷后检查是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的继续,是防范贷款信用风险的重要环节。5、我行目前的贷款实行审贷分离,经营由支行负责,审批集中总行,流程为: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放贷—贷后检查,其中受理、调查、放贷、贷后管理由支行负责,总行负责审查和审批。二、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一)贷款对象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二)贷款基本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或办理其他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己清偿;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已经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3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性权益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借款人行业性质不同,标准也有区别;6、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三)贷款卡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记录借款人在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贷款卡要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合格的贷款卡才能办理信贷业务。贷款卡年审提供资料:1、领取并正确填写《贷款卡年审报告书》;2、贷款卡复印件及出示原件、贷款卡年审登记卡原件;3、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下同)并出示副本原件;经年审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有效的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经年审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本复印件并出示正本原件;(技术监督局发)5、《人民币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正本原件;(人民银行发)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7、上年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8、企业法人注册资本有变动的须提供最新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来源的证明材料(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证);9、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正本原件;(税务部门发)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六)禁止贷款的对象依据《贷款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①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②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和产品、项目;③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④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⑤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⑥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⑦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股权投资、股权收购和建设项目资本金的贷款,也不得发放用于垫付建设项目资本金的流动资金贷款或项目临时周转贷款。⑧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三、信贷业务产品的种类(一)按承担贷款本息收回责任划分:按照发放贷款时是否承担本息收回责任及责任大小将贷款划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目前商行没有)。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自营贷款主要有: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联合贷款、个人定期存单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1、流动资金贷款。2、项目贷款。3、住房开发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必备资料:①项目立项批文;②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资质证书及年审证明;③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土地出让金缴付凭证;④“四证”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则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个人按揭贷款必须增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银监发[20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4(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4、票据,票据主要分为汇票、本票和债券,其中汇票又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我们现在说的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二)按期限划分: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三)按担保方式划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1、信用贷款:是指凭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的最大特点是不需要担保就可以取得,因而风险较大。2、担保贷款: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①保证贷款:是指以第三者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从保证的责任形式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目前我行一般只接受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一般责任保证。保证中突出问题:1、互保问题和连环保问题,实力较差、关联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为了能贷到款常常用这种办法。2、保证人的免责问题。(借新还旧或转贷时、既有保证又有抵押时、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借款用途及合同内容变更时,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②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者的财产作为抵押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抵押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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