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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知识培训资料首先作一下自我介绍,我叫张永,县司法局律师所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已10年,法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县政协委员,我的联系电话是13930415864;一、农村土地法律问题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性质;1、在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有两种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见《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2、所谓集体并非是村委会所有、也不是指党支部所有,而是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全体村民共同共同而不是按份共有,村委会代表全体村民行使发包权;3、农村土地虽然系集体所有,但并非全体村民共同占有、使用土地,并对土地进行受益,为了村民有一个住的场所,可以给确定给村民做宅基地,第二民以食为天、农以地为本,农民吃饭离不开土地,离不开耕地,土地呢分成一块一块的交给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确定给农民住的土地叫宅基地,交给农民种植的土地叫耕地,也叫承包地?那么给农民发放宅基地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手续、将土地承包给农民经营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我们下边首先讲农村发放宅基地的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第二、发放宅基地应该先有需要宅基地的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乡政府国土资源局批准,给申请人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后,申请人方能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单纯的村委会同意、订立桩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合法使用权;发放宅基地应该注意的问题第一点:不能一女二嫁,不能将一块宅基地发放给两个人,出现的情况有,双方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双方都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一方有一方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这种境况下,双方为争一块宅基地,提起民事诉讼后,又将县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方权利证书的比较多,例如:使老百姓间增加了矛盾,使政府增加了诉累,也不利于农村的稳定。其次要注意的是:不要将农村耕地承包地发放成宅基地,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农村里边出现过一块土地一户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另一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属于一女二嫁,对此问题,虽然国家明文规定禁止将耕地变更为宅基地,但根据实际情况,许多村里讲一小部分耕地发放给村民作为宅基地,出现类似情况,我们作为村干部,应该先把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收回,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均盖有县政府印章,是政府土地权的确认,如果发生争议,当事人将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甚至会上访告状,给政府带来许多麻烦;下边我们讲一讲土地承包中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1998年二轮承包后,根据中央政策土地延续承包30年,即自1998年至2028年,大部分村已经按规定进行了二轮承包,并为村民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订立土地承包合同,自1998年至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和纠纷不多,因为根据原来的政策农民种地需缴纳税金及三提五统,在加上化肥农药的投入,一年下来收入不是太多,可是后来政策变了,农民种地不但不交税,国家对耕地进行直补,在此种情形下,种地的收入大增,农民为种地产生的争议比较多,有的户是1998年以前就将地交给他人耕种,村委会也对承包人进行了变更,1998年二轮延续承包时,承包给了实际耕种人,并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的是一块地两个合同,或都没有合同,那么发生这些争议后如何确定谁为承包经营权人呢司法实践中都是按这样的原则进行确定的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第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流转是承包方的权利,即农民作为土地的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及以怎样的方式进行流转,村委会不得进行干涉;法律虽然赋予了承包方自由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但承包方进行流转时须遵循以下规定:1、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二轮承包到2028年到期,甲有耕地十亩,自愿将耕地租赁给乙耕种,双方约定由乙耕种到2038年。超过了承包期限,超过的部分是无法律效力的;2、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例如:甲村和乙村是邻村,甲村和乙村交界处的耕地一百亩承包给了李某,李某和乙村的王某签订了合同,李某将100亩耕地交给王某耕种,协议约定将耕地转让给乙村所有;实践中所谓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是指不能在被流转的土地上建住宅、厂房等。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所谓优先权是指在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基本条件相同的情形下,本村村民有优先受让的权利;这是对承包方行使流转权的限制,即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将耕地流转给外村村民时,应该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公示,在本村村民不行使优先权的情形下才能流转给外村村民;例如;4、应道订立书面的流转合同合同应注明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流转的期限;用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下边我们讲一下土地转包和土地转让的概念及他们的区别所谓的土地转包:是指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所谓土地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二者的唯一区别是土地转包村委会和承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而土地转让时原承包方和村委会的关系终止,受让方和村委会间形成新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转包是:例如赵某将土地转包给王某,则村委会和赵某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不变,赵某间王某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王某和村委会无权利义务关系;而土地转让是:例如赵某将土地转让给王某,则村委会和赵某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村委会和王某间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此后赵某和村委会无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流转中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即土地转让必须经村委会同意,而土地转包、互换、出租等则应该报村委会备案,不备案不影响土地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例如:赵某将土地转包给王某,是否报村委会备案,不影响他们订立合同的效力;二、赡养讲的第二个大问题是赡养问题;万事孝为先乃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据说文解字上说是一个老子、下边一个子,意思就是说老子老了,子在下边驮着老子,故为孝,在法律上孝变现为赡养赡养不仅仅是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因此,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人。“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均负有赡养父母之责。这种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女儿出嫁后,一方面继续负有赡养自己父母的责任,一方面又要协助丈夫赡养其父母,即自己的公公婆婆。老年人由于年老体弱,有的行动不便,有的视力、听力、口头表达能力变差,有的老人没有文化,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自己不能直接到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或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要求或代为提起诉讼。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两条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解决,如老年人认为自己的养老金或医疗待遇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害人所在组织或者侵害组织的上级机关处理,老年人认为其家庭成员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处理。二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面为大家带来一则子女找借口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依法维权的小案例。张大娘现有两个孩子,均已成家独立生活。1999年老伴张大爷因病卧床不起,张大娘看到儿子不履行养老义务,便提出抓阄养老的办法,即两位老人分别由两个儿子赡养。二子欣然同意。通过抓阉,母亲由大儿子赡养,父亲由小儿子赡养。2002年张大爷因病去世,小儿子办理完丧事后,便对张大娘的生活不管不问。后来大儿子也将张大娘赶出了家门。于是,张大娘将两个儿子告到法院,要求两人尽赡养义务。但小儿子以先前的抓阄协议为由,不同意履行赡养义务。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赡养。因此,两兄弟间的抓阄养老的协议,不能成为免除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的依据,小儿子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两儿子均应尽赡养母亲的义务。法院的判决最终维护了年迈母亲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不赡养父母不仅会受到道德和良知上谴责,而且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不赡养父母情节严重,或者虐待父母就会构成犯罪,受到刑事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法律还规定,对于由于遗弃而引起被遗弃人精神失常、自杀、死亡后果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所谓赡养不单单是物质上的供给,还包括精神上的支持、抚慰,我们村干部在调解不孝敬老人的民事纠纷时,做工作时一定要告诉他们对老人在精神上应给予照顾;大家知道三字经,人之初、性本善、、、、、、、、、,三字经里边有“香九龄、能温席”的句子,这便是我国古代“黄香温席”的故事。据说黄香小时候,家中生活很艰苦。在他9岁时,母亲就去世了。黄香非常悲伤。他本就非常孝敬父母,在母亲生病期间,小黄香一直不离左右,守护在妈妈的病床前,母亲去世后,他对父亲更加关心、照顾,尽量让父亲少操心。冬夜里,天气特别寒冷。那时,农户家里又没有任何取暖的设备,确实很难入睡。一天,黄香晚上读书时,感到特别冷,捧着书卷的手一会就冰凉冰凉的了。他想,这么冷的天气,爸爸一定很冷,他老人家白天干了一天的活,晚上还不能好好地睡觉。想到这里,小黄香心里很不安。为让父亲少挨冷受冻,他读完书便悄悄走进父亲的房里,给他铺好被,然后脱了衣服,钻进父亲的被窝里,用自己的体温,温暖了冰冷的被窝之后,才招呼父亲睡下。黄香用自己的孝敬之心,暖了父亲的心。这就是黄香温席的故事。好了,我就讲到这,余下的时间,大家有什么法律问题,我们可以交流、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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