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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1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2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101993年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节选)……………………27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厦门市规划局厦财建〔2007〕3号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参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版)的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主题词:规划设计费标准通知厦门市财政局2007年2月8日印发1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一、城市规划设计计费主要依据(一)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版的2004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厦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费标准。由于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版)无相应规定,本计费标准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1.3执行。(二)本文中所列取费标准除了已注明是最低取费基价外,其余均为最搞控制价。本取费标准不含模型、效果图计费,该部分根据实际工本费另行收取。(三)规划设计单位向委托方提供的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为15套,正式成果为6套。如委托方须增加套数,应加收工本费。二、城市总体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7折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万元。三、分区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折取费。2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万元。四、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S<1km2时,按1.0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1km2≤S<2km2时,按0.90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2km2≤S<5km2时,按0.80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5km2≤S<10km2时,按0.70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S>10km2时,按0.60折数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8万元。五、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计费标准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不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7折取费;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9折取费。对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未编分区规划的地区,编制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其计费标准为以上标准基础上加收20%。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7万元。六、法定图则计费标准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城市重点地段收费标准计费,增加分3图则部分按400元/公顷计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8万元。七、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S<50ha时,按0.80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50ha≤S<100ha时,按0.75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100ha≤S<200ha时,按0.70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S≥200ha时,按0.60折数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4万元。八、概念规划计费标准根据概念规划的规划层面,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相对应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取费标准的40%取费和相对应的详细规划的取费标准的30%取费,编制深度有特殊要求的,计费标准另定。对多个概念规划成果进行汇总深化的,概念规划汇总深化取费按概念规划取费标准计费。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层面的概念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6万元。详细规划层面的概念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3万元。九、总平规划咨询计费标准4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6折取费(含道路及竖向规划内容是按0.7折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4万元。十、用地选址规划咨询计费标准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3折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3万元。十一、项目策划计费标准(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项目策划计费参照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4折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5万元。(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层面的项目策划计费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45折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4万元。(三)项目策划要求达到控规、详规深度的,按控规、详规取费标准取费。(四)要求作详细经济测算的,可在以上取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若提供建筑概念设计的可增加建筑方案费的5%。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4万元。5十二、土地招拍挂项目计费标准按规划用地面积取费:3ha以下3万元/个3-5ha4万元/个5-10ha5万元/个10-20ha7万元/个20ha以上9万元/个十三、城市设计计费标准(一)城市设计计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取费。1、单独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按其规划设计费的40%取费,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按其规划设计费的60%取费。2、在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增加城市设计内容的,按相应阶段规划设计费的30%取费,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增加城市设计内容的,按相应阶段规划设计费的40%取费。3、分别编制城市设计单项内容的,按本条1、2款计费标准的30%取费。(二)方案征集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十四、城市单项专业规划计费标准6(一)城市单项专业规划特指给水、排水、供热、燃气、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环卫、抗震、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城市竖向、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二)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单项专业规划,其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5折取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片区单项专业规划,按照相应层面规划取费标准的0.5折取费。(三)属规划调整项目按第十四条第2款收费的50%取费。(四)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城市单项专业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0万元,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3万元。十五、城市交通规划计费标准(一)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折取费。(二)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交通专项规划(含公共交通规划、交通枢纽规划、场站规划、交通改善规划等)其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折取费。(三)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交通工程规划,按以下取费标准执行:1、交叉口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版)中规定的取费标7准乘以“厦财基(1998)20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1.3执行。2、交通影响分析计费标准(1)土地招拍挂和集中开发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按用地面积:3ha以下3万元/个;3~10ha5万元/个;10~20ha10万元/个;20~30ha15万元/个;30~50ha20万元/个;50ha以上增额部分按项目难易程度收取;其他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2)交通枢纽项目:空港10~20万元/1000人次(最高聚集人数)火车站5~8万元/1000人次(最高聚集人数)客运码头3~5万元/1000人次(最高聚集人数)长途汽车站3~5万元/1000人次(最高聚集人数)轨道交通大型接驳站10~20万元/个公交枢纽站首末站5万元/个、公交换乘枢纽站10万元/个公共停车场3~5万元/100泊位数依据项目难易程度收取;83、片区交通组织分析计费标准按用地面积,每公顷0.1万元收取;4、港区集疏运交通规划计费标准按用地面积,每公顷0.1万元收取;5、增加交通模拟仿真加收30%;6、交通影响分析、片区交通组织分析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3万元,交通影响分析中的交通枢纽项目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5万元。十六、其它规划计费标准风景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景观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均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折取费。十七、本标准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9(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二OO四年六月一日10《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11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12一、城市总体规划序号城市规模(万人)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备注1小城市(20以下)3.5包括县城2中等城市(20~50)3.03大城市(50~100)2.54特大城市(100以上)2.0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30万元/每个,大城市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13(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二、分区规划序号项目类别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备注1新区3.02旧城区3.5注:(1)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区计费,城市新区按照新区计费。(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进行的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按照城市新区计费。(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20%,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阶段30%。14三、详细规划(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序号项目类别计费单价(元/公顷
本文标题: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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