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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宪法基本原则概述•二、人民主权原则•三、基本人权原则•四、法治原则•五、权力制约原则•法律原则释义•德沃金(RonaldDworkin):“我也会……把原则和政策区别开来。……我把这样的一个准则成为一个‘原则’,它应该得到遵守,并不是因为它将促进或者保证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形势,而是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张文显:“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一、宪法基本原则概述•1、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面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2、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3、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宏观指导作用;整合和协调作用;补充作用•二、人民主权(sovereigntyofthepeople)原则•1、人民主权学说的提出•近代意义上的主权观念为法国古典法学家让·博丹首创:反对封建割据,主张建立君主主权;•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霍布斯从坚持集权专制出发,主张君主主权,但坚决反对“君权神授”•洛克:从巩固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获得的政治权力出发,主张议会主权,反对君主主权;•卢梭:系统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这些学说是近代宪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一。•美国总统林肯在南北战争期间的葛特斯堡的演说中,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孙中山译,英文为:ofthepeople,bythepeople,forthepeople)原则被认为概括了人民主权的全部内涵。卢梭的人民主权观卢梭认为,国家是社会契约的结果。所有个人同意服从国家意志,政府的统治完全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人民通过“公共意志”的表达来完成这种委托,但在委托的过程中,既没有失去自我,也没有失去自由,因为每个成员“尽管将自己与全体结为一起,但仍然可以服从自我,仍然像以前那样自由”。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有两个基本特性:其一是人民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因为主权是公意的具体体现形式,而公意又是人民整体的公共意志,是不能分割的,所以主权当然也不能被分割了。其二是主权的不可转让性。因为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它只能由自己来代表自己。如果转让主权就意味着转让意志,而转让意志就是出卖自由、出卖生命,这是主权者所绝对不能容许的。•2、人民主权原则的内涵•(1)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全体;•(2)主权在一国中地位最高;•(3)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受制于人民主权。•3、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人们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为基础”。•“国民议会本身没有如何权利——人民委托给它的只是维护人民自己的权利。”•4、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规定:“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称:“整个国家主权的本源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人民主权原则被传播于世界各国。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最终成为资产阶级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各国宪法规定的方式•1、明确规定了该原则;如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日本国宪法、俄罗斯宪法等•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直接民主与代议制民主);前者如俄罗斯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最高直接形式是全民公决和直接选举”;后者如朝鲜宪法规定“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最高人民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会议行使力”•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问:我国是如何规定的?•在整个宪法原则系统中,“主权在民”原则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宪法其他的宪法原则都源于它,是它的要求的具体展开和表现。•三、基本人权(fundamentalhumanrights)原则••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的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根源。•——《人权宣言》•1、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1)人权思想萌芽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古希腊智者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我国古代也有此类思想:•孔子:“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都蕴含了独特的人权理念。•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农民起义的领袖们曾提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等贵贱,均贫富”等口号,体现了争取平等自由的精神。•(2)近现代人权理论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荷兰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专章论述了“人的普遍权利”。•荷兰另一思想家斯宾诺莎首次提出并论证了“天赋之权”观。洛克、卢梭等人进一步完善该学说。•英国的洛克把人权理论系统化,总结、归纳了前人关于人权理论的成果,使之成为一个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启蒙思想家们关于人权的基本观点有: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论等。他们普遍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处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自我保存的同等的自然权利。•2、人权概念的内涵——人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度••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人权是指人按其本性所应享有的在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三层含义:(1)人权是“人”的一种权利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凡是与人的尊严、价值和地位相关的权利都逐渐地转为人权的重要内容。享有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而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等。享有人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单个的人,也包括人的结合,即群体、民族和国家等。※保护动物和关注生态文明建设体现了人文主义的“终极关怀”精神,其最终目的仍在于保护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即人的发展的权利。(2)人权是人在其生存和发展中依其自然性和社会性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人权的核心和关键因素是对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的确认,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3)人权不同于一般所谓“人的权利”•人权固然是人的权利,但人的权利不一定是人权,因为特权也是一种人的权利,而特权恰恰是与人权相对立的。•人权是指人们对利益和权力占有的自由、平等关系,而特权则是指人们在利益和权力占有上存在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3、马克思主义人权观•(1)人权的来源:资产阶级认为人权是天赋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历史的、商品经济的产物;•(2)人权的属性:资产阶级主张普遍人权,马克思主义认为不是“普遍的”、“超阶级的”,是具体的、有阶级的;•(3)人权的范围和内容:资产阶级坚持传统的人权观念,认为人权只是一种个人的、私人的权利,而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除个人的、私人的权利之外,还应包括集体的权利。•※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认为,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世界上每个国家的历史、政治、经济、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都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各国对人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不可能有完全统一的人权观。•&我们认为,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美军虐俘事件•长久以来,美国历届政府标榜“自由、民主、人权”,肆意干涉别国内政,动辄以制裁为手段,甚至不惜动用军事力量,铲除被视为不符合美国价值观的别国政府,推行强权政治,以期实现其霸权战略。•2004年5月上半月的国际新闻焦点,当属震惊全球的美国“虐囚门”事件。我们看到伊拉克战俘、囚犯在监狱中惨遭美军男女看守凌辱、拷打甚至杀害的一幅幅照片,强权下的人权状况令人发指。•4、人权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对基本人权最先予以规范化的是作为资产阶级争取民主的政治行动纲领的《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1791年美国宪法的第10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和1791年法国宪法是最早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的资产阶级宪法。•“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独立宣言》•“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有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并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人权宣言》•在资产阶级立国以后,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成为资产阶级政治运行和立宪行宪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的人权观念经历了一个从不谈人权到忌谈人权、从争论人权到接受人权、再到全面认识人权的过程。•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发表题为《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第一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向世界介绍中国人权状况的变化。•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分别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尚未批准)(即国际人权公约),是我国政治生活发展的里程碑。•04年修改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当今各国宪法体现基本人权的形式•(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具体规定人权的范围与内容。这种形式为当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2)不规定基本人权原则,而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美国宪法。•(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较少。如,法国1958年宪法。四、权力制约(restraintofpower)原则(一)权力制约理论(分权思想)及其发展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在历史上,权力制约思想由来已久。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从人性恶的角度,认为人不能完全消除兽欲,执政者难免会引起政治偏向,为此需要他方的制约,这是因为“人们互相依仗而又互相限制,谁都不得任性行事,这在实际上对各人都属有利。”他因此提出了选举、限任、监督和法治等一系列的权力制约方法。其在《政治学》一书中明确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近代意义上的权力制约思想,最典型的是以洛克、孟德斯鸠与汉密尔顿为代表的分权学说和以杰斐逊为代表的民主共和主义。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首倡者,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但如果立法权和执行权由一人或同一机关掌握,就会给人类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促使人们去攫取权力,使之不受法律的限制,因此三种权力应由特殊机关分别掌握;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因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它也须受委托条件的限制;他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可由君主一人掌握,因此他的三权分立实际上只有两权分立。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说的完成者,他不仅将国家权力明确地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关来行使;而且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他得出结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的起草者之一汉密尔顿根据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阐述了美国政府的建制,并且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应该分立,而且应该互相牵制与平衡的原则。杰斐逊在美建国初期,坚决主张在美国必须建立代议制的民主共和国,指出政府必须在人民的控制下体现和执行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保护人民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并且只有人民才是政府的唯一可靠的保护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充分肯定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分权学说,提出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宜采用民主共和制,并加强对权力机构的监督。他们根据巴黎公社的经验,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来保证自己可能防范他们。”(二)权力制约的两种模式由于各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具体历史条件、政治文化传统等的不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表现是不一样的,大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资本主义宪法中,
本文标题: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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