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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级民办非企业申办流程事项内容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数量及方式【详情见附一】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名称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的规定,有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5、有必要的场所。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发布)第五条。申请材料1、登记申请书(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原件1份;另需提交举办单位登记成立的证书复印件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4、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5、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原件1份);6、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7、章程草案(按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举办者和开办资金,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原件1份,需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申请表格【详情见附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210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210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2110)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地址: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区37号窗口电话:82107480。决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程序现场递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收件-业务处室审核确认-确认受理-处领导审查-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办公会审批-局长签批-发放办结结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规定有效期限。法律效力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方可从事业务许可范围内的活动。收费不收费。年审或年检每年年检一次,时间:每年5月31日前。网上受理状态查询
本文标题:深圳市级民办非企业申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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