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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六章继承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继承法概述第二节法定继承第三节遗嘱继承第四节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五节遗产的处理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继承法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本章教学要求:简单介绍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本原则、继承权、遗产,系统、深入地分析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使学生能够准确的理解我国的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重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遗产的处理。本章教学难点:代位继承、遗嘱的撤回、遗产债务的清偿。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继承法概述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本原则(一)继承与继承法概述1.继承的概念、特征和类型继承是指在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继承中,死亡的自然人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依法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本原则继承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第二,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第三,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四,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以区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上,遗嘱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效力。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本原则2.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解:第一,继承法为私法。第二,继承法为普通法。第三,继承法为强行法。第四,继承法为财产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本原则(二)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原则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继承权(一)继承权的含义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继承法上,继承权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含义,概括起来,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继承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继承权(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1.继承权的接受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接受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使继承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条件。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虽然取得了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但还须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能参与遗产的继承。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依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权。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继承权2.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采取明示的方式。这种明示的方式原则上应为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在特殊条件下也为有效。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就不为继承,退出继承法律关系。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不享有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也不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属于单方行为,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因此,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原则上不得撤销。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继承权(三)继承权的行使继承权的行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可以自己行使继承权,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不能完全独立地行使继承权,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继承权(四)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的丧失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仅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发生效力。因此,继承人对于某一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同时,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亦发生效力。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继承权(五)继承权的保护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有权请求法律予以救济,以使被侵害的继承权得到恢复。可见,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是继承权恢复请求权问题。所谓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并恢复继承遗产权利的权利。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继承权可能遭受的非法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顾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而侵占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第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非法排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第三,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非法侵占被继承人的遗产;第四,未经特定继承人允许而处分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第五,已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后被依法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的,拒绝将其所得遗产返还给应得该遗产的继承人。高等教育出版社三、遗产(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时间上的特定性。第二,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第三,范围上的限定性。第四,性质上的合法性。高等教育出版社三、遗产(二)遗产的范围依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1)自然人的收入;(2)自然人个人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依据《继承法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此外,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也可以成为遗产。高等教育出版社三、遗产在我国现行法上,下列财产不能成为遗产:(1)与人身有关及专属性的债权;(2)国有资源的使用权;(3)土地承包经营权;(4)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权。高等教育出版社四、继承的开始(一)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自然人死亡的时间。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高等教育出版社四、继承的开始(二)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开始的地点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场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被继承人的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高等教育出版社四、继承的开始(三)继承开始的通知《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法定继承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定继承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第二,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第三,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第四,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依据《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依据《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二)法定继承顺序1.法定继承顺序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顺序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法定继承顺序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定性。•第二,强行性。•第三,排他性。•第四,限定性。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2.法定继承顺序的确定《继承法》第10条依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的状态,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高等教育出版社三、代位继承(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高等教育出版社三、代位继承代位继承须具备如下条件:1.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高等教育出版社三、代位继承(二)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代位继承人若为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高等教育出版社三、代位继承(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联系和区别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在转继承中,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从本质来看,转继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高等教育出版社三、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因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相继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并且都是由原继承人一定范围内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但二者也存在诸多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性质不同。第二,发生的条件不同。第三,被代位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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