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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奥斯丁法律命令之概念与哈特的批判与立论奥斯丁的法律定义,有两点是明确的:第一,“命令”是奥斯丁法律定义的核心,奥斯丁的法律学说因此也被称为“法律命令说”;第二,奥斯丁法律定义的基本因素包括:命令;主权,主要分析政治优势者与劣势者的关系;依赖主权命令而生的责任;以及对不服从者以惩罚的方式出现的法律责任,即法律制裁。奥斯丁认为,每一种法律或规则就是一个命令。首先,命令包含了一种希望和一种恶。“如果你表达一个希望,即希望我去做或不做某个行为,而且如果你在我不顺从你的希望的情况下对我施加一种恶,那么你的希望的表达就是一个命令。”其次,命令包含了责任、义务和制裁的含义。命令和责任是紧密相连的,责任存在的地方,就存在一种命令;存在命令的地方,就产生一种责任。在命令被违背和责任被违反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邪恶”,就被被称为制裁。基于恶并实施命令和责任的、因不服从命令而发生的恶,经常被称为惩罚。“没有制裁的愿望的表达就不是命令,可能只是一种愿望、希望或想法。”所以,命令可表达为:(1)一个理性的人怀有的希望或愿望,而另一个理性的人应该由此去做某些事或被禁止去做某些事;(2)如果后者不顺从前者的希望,前者将会对后者实施一种恶;(3)该希望通过语言或其他标记表达或宣告出来。奥斯丁将法律视为主权者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受到了哈特的强烈批判。哈特认为,奥斯丁对法的本质的见解过于简单。哈特认为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是一个“失败的记录”,这一定义不过是对“持枪抢劫境况”的描述和抽象而已,唯一的差别是在于,法律是对多数人的命令,而强盗只对被抢劫者一人下命令。哈特的质疑主要表现在:第一,对法律制定者,即主权者的限制问题。哈特认为,即使从形式上看最近似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刑事法规,也要适用于制定它的人们,所以奥斯丁的定义在最可能立足之处也是难以成立的。第二,将所有法律都看成是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是荒唐的,起码对于“各种授予权力的法律”,将无法界定其性质。第三,从产生形式上看,法律规则并不总是与命令相一致,如习惯法。第四,奥斯丁关于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的学说,不足以说明现代社会的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本身都受到法律的限制。哈特指出,奥斯丁的法律定义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用于构造这一学说的因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的观念,均不含“规则”的观念,而缺少这一观2念,则不能阐明任何法律。于是,哈特给出了他理解的法律规则。在哈特看来,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次要规则授予权力,它规定人们可以通过行为或意思表达,引入新的主要规则,废除或修改旧规则,或以各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至此,哈特给出了完全不同于奥斯丁的法的定义: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是法律制度的中心。哈特还指出对法律抱有不同观点的两种人的存在,对法律解释的重要意义。一种人对法律持有“内在观点”,即自愿接受并维护法律规则;另一种人对法律持“外在观点”,即被迫接受法律规则。同时,还存着这两种观点的之间的混合形式,甚至在同一个人身上就会看到。这样,哈特就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否定了奥斯丁的法律定义,确立了新的法律概念。
本文标题:奥斯丁法律命令之概念与哈特的批判与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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