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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1日星期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第二章国土资源管理中渎职等犯罪行为第一章几种常见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第一章几种常见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日常工作中常见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主要有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转让土地、闲置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无证采矿等,下面就上述常见的违法行为的定性、表现形式、处罚法律依据、处罚措施、证据收集等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一、非法占用土地1、定性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实施非农业建设,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2、表现形式未批先占、骗取批准、少批多占、批东建西、未供先占、边报边占(已收回土地或临时用地期满)、拒不交还、改变土地作用条件等。3、处罚的法律依据(违反条款)4、处罚依据(处罚条款)及措施处罚措施:①责令退还土地②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③没收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④并处罚款⑤行政处分5、证据收集(取证)①书证方面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立项报告、会议纪要、计划批文、规划部门意见、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规划部门意见、征地协议、征地补偿面积及支付名册等。②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③证人证言建设方、被征地村、组负责人及被征地农户代表调查笔录④鉴定结论土地规划部门意见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⑤勘测意见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二、破坏耕地1、定性破坏耕地,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作他用,致使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等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2、表现形式在耕地上建窑、建坟、建房、挖砂、取土、采石、采矿等以及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3、处罚的法律依据(违反条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处罚依据(处罚条款)及措施①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②并处罚款(耕地开垦费1-2倍)5、证据收集(与“非法占地”略同)三、非法转让土地1、定性非法转让土地,是指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土地或连同地上建筑物以有偿或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方式转让给他人的行为。2、表现形式非法买卖、转让、赠与土地;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将农民集体土地非法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地易物或以地出资入股、联营;置换土地;以转让建筑物等名转让土地等。3、处罚的法律依据(违反条款)《宪法》NO.10—4、《土管法》NO.2-3及《实施条例》NO.6、《房地产管理法》NO.37、NO.38(出让方式,支付全部出让金,投资额25%以上)、国务院“55号令”NO.24、NO.44、NO.454、处罚的依据(处罚条款)及措施①没收违法所得②限期拆除(不符合土地规划)或没收新建建筑物(符合土地规划)③可以并处罚款(非法所得额50%以下)④行政处分另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并处罚款5、证据收集①书证方面转让协议、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交付凭证、产权转移登记证明等。②当事人陈述转让双方调查笔录③证人证言中间人(见证人)调查笔录④鉴定结论土地地价评估报告及“非法所得”认定报告⑤勘测意见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四、闲置、荒芜土地1、定性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2、表现形式①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②虽已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注:闲置土地起始日期从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日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3、处罚的法律依据及措施《土管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措施:①闲置满一年的,收取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分两种:城市规划区外占用耕地的按2-5元/㎡收取闲置费后恢复耕种;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征收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②闲置满二年的,无偿收回。4、闲置土地收回的程序立案→收回请示→政府批文→收回决定书5、证据收集:书证方面原批准档案含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者身份证明②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③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用地现状图、规划红线图、建设设计图等。五、无证采矿1、定性无证采矿,指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2、表现形式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开采及擅自开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偷采、盗采;越界开采;采矿许可证到期未续期继续开采等。3、处罚的法律依据(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4、处罚依据(处罚条款)及措施1无证采矿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措施:①责令停止开采;②赔偿损失;③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④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2越界开采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措施:①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②赔偿损失;③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④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⑤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吊销采矿许可证。5、证据收集:1书证方面①与村组采矿征地协议,②当事人身份证明,③矿产口产出值或财务帐簿,④矿产品销售收付凭证。2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①当事人调查笔录,②被征地村组负责人调查笔录,③知情人调查笔录。3鉴定结论①已开采矿区的《矿业权评估报告》,②省级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所得”认定报告。4现场勘测意见①现场照片,②现场勘测笔录第二章国土资源管理中渎职等犯罪行为第一章几种常见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第二章国土资源管理中渎职等犯罪行为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主要特征按主体来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大致分两类:一般公民实施的普通刑事犯罪(如杀人,伤害,抢劫,盗窃,诈骗等)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又分两类: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主要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通俗地说,公务活动中乱作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叫渎职犯罪。二渎职失职犯罪的危害性:①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②是对市场监督管理不力,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③是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④司法人员渎职失职犯罪,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制尊严。⑤严重损害党政部门形象,破坏党群、政群关系。三注意两个界限。一是要分清渎职罪与非罪界限。是不是工作中出了问题,出现了违法用地等事件,都要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追究公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呢?关键是“三看”:一看其有无对应的工作职责;二看后果是否严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员伤亡;二是经济损失;三是政治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及信誉受到影响;破坏土地资源犯罪,也有具体后果标准。三看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发生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不是犯罪;所谓自然事故,是因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雷电、暴风雨造成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所谓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手段或者设备条件所限而无法避免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但是,如果凭借现有的科技和设备条件,经过主观努力本来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而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避免的,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二是要分清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主观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客观上也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而且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两者区别:主观心理态度不同。工作失误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总体来讲却是一种积极的履行职务的心理态度;而玩忽职守主观上是出于过失,主要表现为一种消极的、漫不经心的心理态度;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在工作失误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要表现为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或者方法不对,以至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以至造成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以至造成重大损失。二、危害国土资源渎职失职等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2007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办危害国土资源渎职犯罪,所触犯的主要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罪名。具体表现在以下管理环节:(一)土地审批环节主要表现:土地监管人员或政府主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简化审批手续,越权批地办证;审查把关不严,对手续不全甚至弄虚作假的用地申请,不经认真审查,便上报审批或擅自审批;徇私舞弊,用土地做人情,违规批地、少批多划,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违规将一次性征用的土地分若干次报批,以形式上的合法掩盖非法,骗取上级政府批准;对一些单位违法私自占用土地行为不予处理,为其补办征用、占用土地手续。典型案例:(二)在土地出让金征收环节主要表现:徇私利,收受他人财物后,擅自决定减免土地出让金;隐瞒事实真相,以虚假名目报批建设项目,骗取国家土地出让金减免政策;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以“零地价”、“以租代征等所谓的优惠条件,实际将土地无偿送给投资商使用,致使国家巨额土地出让金流失(这种情况在一些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中很突出等。典型案例:红安县国土资源局原土地执法监察大队长王强徇私利擅自决定减免土地出让金、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洪湖市经济贸易局原副局长兼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彭新辉等滥用职权以虚假名目报批建设项目、骗取国家土地出让金减免政策案。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事务所原干部汤林勇对土地使用方提交的虚假材料未能认真审查、致村民土地补偿费和国家土地出让金遭受重大损失案。(三)在土地价格评估环节主要表现:在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等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与中-介机构相互勾结,对土地价值高价低评,也有低价高评的(如为了吓跑其他的竞买人,或为了多贷款);提供虚假土地用途证明材料,误导价格评估部门做出错误估价,等。典型案例:(四)在土地使用权抵押环节主要表现: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借给抵押人,导致抵押土地被侵占使用等。典型案例:(五)土地流转环节主要表现:相关工作人员徇私情私利,与申请用地者相互勾结,采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降低土地类型、等级或擅自将专项土地指标批作他用等手段,使土地受让者少缴甚至不缴土地出让金;有的地方党政领导或村主任等滥用职权,以“以租代征”、“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为名,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竞相压低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工业用地;在条件不符合或在出让金、规费未缴清的情况下,就违规提前办理相关转让手续(所谓的“缓交、慢慢补交”);或者内外勾结,将土地转让作更名处理,给受让方进行土地更名登记发证,致使国家应收的税费流失;以变更公司名称和法人代表做掩护,实则非法卖地;极个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靠山吃山”,利用掌管的土地管理权弄虚作假,公开倒卖土地牟利。典型案例:(六)土地征用环节主要表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中问题较突出,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把关不严,导致以各种方式在拆迁范围和安置补偿面积上做文章,采取伪造房屋手续、虚报拆迁占地面积等弄虚作假手段,违法办理拆迁安置手续,骗取政府的安置补偿。如在补偿面积审核确定环节:把被拆迁单位需拆迁补偿的面积算错了、导致多补了;明知被拆迁单位在拆迁过程中虚增用地面积,作为实际用地审核的国土部门,在出具证明的过程中,却违背事实,对虚增的面积予以确认证实;又如故意虚列拆
本文标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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