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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09村镇规划标准-2007讲解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1.总则2.术语3.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4.用地分类和计算5.规划建设用地标准6.居住用地规划7.公共设施用地规划8.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9.道路交通规划10.公用工程设筇规划11.防灾减灾规划12.环境规划13.历史文化保护规划14.规划制图1.0.1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1.0.3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总则2.0.1镇town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2.0.2镇域administrativeregionoftown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2.0.3镇区seatofgovernmentoftown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2.0.4村庄village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2.0.5县域城镇体系countyseattownandtownshipsystemofcounty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2.0.6镇域镇村体系townandvillagesystemoftown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2术语2.0.7中心镇keytown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2.0.8一般镇commontown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2.0.9中心村keyvillage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2.0.10基层村basic-levelvillage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3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3.1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3.1.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3.1.2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2、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3、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4、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规划人口规模分级镇区村庄特大型500001000大型30001~50000601~1000中型10001~30000201~600小型≤10000≤2003.1.3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3.1.3的分级确定级别。表3.1.3规划规模分级(人)3.2规划人口预测3.2.1镇域总人口应为其行政地域内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应为户籍、寄住人口数之和,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Q=Q0(l+K)n+p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Q0---总人口现状数(人);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n---规划期限(年).4用地分类和计算4.1.1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小类R居住用地各类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道路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以一~三层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宅间路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以外的生产性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以四层和四层以上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宅间路、组群绿化用地C1行政管理用地政府、团体、经济、社会管理机构等用地C2教育机构用地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专科院校、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等用地C3文体科技用地文化、体育、图书、科技、展览、娱乐、度假、文物、纪念、宗教等设施用地C4医疗保健用地医疗、防疫、保健、休疗养等机构用地C5商业金融用地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C6集贸市场用地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各类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M生产设施用地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如缝纫、工艺品制作等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机械等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易燃易爆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建材、造纸、制革、化工等工业用地M4农业服务设施用地各类农产品加工和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农业生产建筑用地W仓储用地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堆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W1普通仓储用地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W2危险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T1公路交通用地规划范围内的路段、公路站场、附属设施等用地T2其他交通用地规划范围内的铁路、水路及其他对外交通路段、站场和附属设施等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中的单位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地S1道路用地规划范围内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各种道路、交叉口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公共使用的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U工程设施用地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以及防灾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公用工程用地给水、排水、供电、邮政、通信、燃气、供热、交通管理、加油、维修、殡仪等设施用地U2环卫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环卫站、粪便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U3防灾设施用地各项防灾设施的用地,包括消防、防洪、防风等G绿地各类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附属绿化用地G1公共绿地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G2防护绿地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绿地E水域和其他用地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各类保护区和特殊用地等E1水域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E2农林用地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用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苗圃、打谷场以及农业生产建筑等E3牧草和养殖用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及各种养殖场用地等E4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E5墓地E6未利用地未使用和尚不能使用的裸岩、陡坡地、沙荒地等E7特殊用地军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5规划建没用地标准5.1一般规定5.1.1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4.1.3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地之和。5.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5.2.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表5.2.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级别一二三四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60~≤80>80~≤100>100~≤120>120~≤1405.2.2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I、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5.2.3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I、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表5.2.3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规划调整幅度(m2/人)≤60增0~1560~≤80增0~1080~≤lOO增、减0~10100~≤120减0~10120~≤140减0~15140减至140以内注:规划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减数值。5.3建设用地比例5.3.1镇区规划中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以及绿地中的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5.3.1的规定。表5.3.1建设用地比例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占建设用地比例(%)中心镇镇区一般镇镇区R居住用地28~3833~43C公共设施用地12~2010~18S道路广场用地11~1910~17G1公共绿地8~126~10四类用地之和64~8465~855.3.2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镇区,其公共绿地所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所占比例的上限。5.4建设用地选择5.4.1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区位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发展余地等因索,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5.4.2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需要扩大用地规摸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5.4.3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5.4.4建设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避开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滑坡、风灾、发震断裂等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感的地段;2、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3、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5.4.5在不良地质地带严禁布置居住、教育、医疗及其他公众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项目时,应避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排水体系,并应制订整治方案和防止引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5.4.6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和输气管线等所穿越。5.4.7位于或邻近各类保护区的镇区,宜通过规划,减少对保护区的干扰。6居住用地规划6.0.1居住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6.0.2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2、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3、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6.0.3居住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l、应按照镇区用地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2、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宅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6.0.4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l、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镇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和容积率指标,以及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2、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II、Ⅲ、Ⅳ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符合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的要求。6.0.5居住组群的规划应遵循方便居民使用、住宅类型多样、优化居住环境、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应综合考虑空间组织、组群绿地、服务设施、道路系统、停车场地、管线敷设等的要求,区别不同的建设条件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l、新建居住组群的规划,镇区住宅宜以多层为主,并应具有配套的服务设施;2、旧区居住街巷的改建规划,应因地制宜体现传统特色和控制住户总量,并应改善道路交通、完善公用工程和服务设施,搞好环境绿化。7公共设施用地规划7.0.1公共设施按其使用性质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类,其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7.0.1的规定。表7.0.1公共设施项目配置类别项目中心镇一般镇一、行政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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