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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一、反洗钱基础知识二、洗钱的特征三、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五、今年反洗钱工作重点一、基础知识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的三个阶段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什么是反洗钱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广义的反洗钱是为了打击和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转移、兑换、获得、占有、使用各种犯罪所得以及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各种犯罪所得收益的来源、资金流向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反洗钱目标1、打击上游犯罪2、打击恐怖主义3、打击和预防洗钱活动4、维护金融稳定5、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反洗钱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现行规章制度《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建粤发〔2009〕60号)《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修订,建粤发〔2009〕52号)《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反洗钱协查工作规程》(建粤发〔2008〕198号)《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建粤发〔2009〕88号)如何查阅反洗钱主要制度、文件现有:省分行信息网站部门资讯法律合规部合规信息历史数据法律法规人行规章重要发文及规章制度下一步准备在合规信息里整合成反洗钱专栏银行的反洗钱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最重要防线之一,承担了最全面的反洗钱义务。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做好反洗钱的各项工作,既是作为整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也是每一位员工的职责。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是现代商业银行必须承担的义务1.反洗钱是现代商业银行文化与经营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必须面对、无法回避的一个全局性问题;2.反洗钱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本身并不矛盾。实践证明,大部分犯罪资金与收益只是利用银行系统走账、转移,不可能是银行稳定和长期的客户,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润的增长,反而给银行增加了较多的业务处理成本、政策风险与法律风险;3.在整个反洗钱机制中银行只需尽到自己应尽职责,虽要投入一定的资源与成本,却能避免重大的法律和经营风险,是极其值得的。法定义务识别客户的身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与反洗钱有关的其他法定义务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反洗钱义务,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实施洗钱犯罪或者参与洗钱犯罪活动,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反洗钱法》对违反反洗钱义务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原则,即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又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法律责任《反洗钱法》第三十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2、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法律责任3、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6、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7、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法律责任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洗钱的特征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与账户有关的特征异常的资金收付与贷款有关的特征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特征与保险有关的特征其他行为特征与金融机构职员有关的特征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1、客户频繁或大量存取现金,与其身份或经营活动不相符;2、短期内现金交易金额突然快速增长或频率突然加快;3、客户拥有多个账户且这些账户现金交易频繁,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4、长期闲置或者很少使用的账户突然存取大量现金;5、频繁接收境外汇入资金,并在短期内要求现金解付;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6、大量现金交易通过ATM等方式进行,以避免与银行职员面对面接触;7、现金存款出现不明原因的显著增长,特别是这类存款在短期内被迅速转往与客户无日常联系的目的地。8、客户在异地频繁存取现金,单笔或累计金额很大;9、客户在境内将大量现金存入银行卡,在境外进行大量资金划转或提取现金;10、非居民个人频繁携带大量外币现金入境存入银行后,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带出;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11、企业用于境外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利润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非本单位银行账户转入;12、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13、客户频繁使用大量人民币现钞购汇。与账户有关的特征1、客户的开户信息与银行核实不相符;2、多头开户,且这些账户间的资金往来非常活跃;3、长期闲置或者很少使用的账户,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交易;4、客户频繁开户销户,且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5、同一账户接受多人存款,且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6、有意化整为零,逃避交易监测;与账户有关的特征7、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或分散转入、分散转出,且与客户的身份或经营性质不相符;8、发生大量资金交易,且与客户的经营活动不相符;9、频繁发生大量资金交易,持续一段时间后,账户突然停止交易;10、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以票汇(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11、企业外汇账户资金快进快出,当天发生额很大,但账户余额很小或不保留余额;异常的资金收付1、在与客户或经营业务无关的国家(地区)之间转移资金;2、客户办理实盘买卖业务时,频繁转换币种,明显不谋求盈利;3、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4、客户在银行办理出口入账手续时,无有效商业单据却频繁领取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或拒绝提供有效商业单据而频繁领取结汇水单;5、客户频繁、大量发生买卖专有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或捐赠、广告、会展等收汇、结汇及付汇,与其经营业务不相符;异常的资金收付6、客户经常存入旅行支票及外币汇票存款,特别是此类支票及汇票是境外开具,与其身份或经营状况不相符;7、利用无贸易背景信用证或其他方式在境外融资;8、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不明;9、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10、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或借入外债结汇的人民币转入证券等投资领域的银行账户,与其经营状况不相符;11、客户指示银行把资金转账到国外,然后再通过其他途径把资金电汇国内。与贷款有关的特征1、客户取得贷款后,还款期内即发生不明原因破产;2、客户取得贷款后,还款期内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3、客户取得贷款后不久即偿还贷款;4、客户取得贷款后,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与申贷用途不相符;5、突然偿还一笔大额贷款,但无法合理解释还贷资金来源;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特征1、在几个不同的法律管辖区内进行大量的证券交易;2、与投资者的正常活动以及投资者从事的业务活动不符的交易;3、没有明确目的而买卖有价证券;4、买卖证券的活动明显不以追求利益为目的;5、同一最终客户进行数次同一种有价证券的少量交易,以现金买进再卖出,将所得的资金以信用方式存入另一个不同的客户;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特征6、向明显没有关系的第三方转移证券投资;7、与市场上的正常业务不同的交易,如与市场的规模、资金周转频率或市场外价格不符的交易;8、同一最终客户进行多次同种有价证券的交易,每次都以现金买进,然后在同一次交易中再卖掉;9、非公司原始股东也没有买入证券的过程却发生卖出证券交易;与保险有关的特征1、要求订立寿险保单,但用以缴付保险费的款项来历不明或与保户的经济地位不相符;2、通常只订立小额保单及平时以定期付款方式缴纳保险费的保户,突然要求订立一次缴清保费的大额保单;3、保户要求用大额现金付款方式订立寿险保单;4、通过由第三者发出的支票付款,而第三者与有关保险当事人没有任何明显的关系;与保险有关的特征5、以支票付款,但保单持有人、签字人和被保险人并非是同一个人;6、客户提出的投保要求不带有明显的目的,并且不愿透露此目的;7、有意投保的保户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业绩毫不关心,只想知道提前退保的手续;8、保户在保单到期之前解除合同,兑现退保金并要求支付现金或把保险金支付第三者的(提前兑现一般是指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进行的兑现)。其他行为特征1、客户对交易和账户活动的解释前后矛盾;2、客户对询问持防范态度或者过度证明其交易正当;3、客户试图说服银行职员不要完成交易记录;4、客户对自己声称的职业或经营活动不了解;5、客户屡次代理多个他人账户,且无合理解释;6、不愿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报告的信息,在被告知必须填写报告后不愿再继续交易。与金融机构职员有关的特征1、金融机构职员的生活突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与其经济收入明显不符;2、金融机构职员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本机构提供的休假安排或者不愿意退休;3、金融机构职员的业绩突然间有了显著的或不可思议的增长。三、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收益人等。通过客户身份识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1)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防止犯罪资金渗透至金融交易。(2)及时发现和科学判断涉嫌违法犯罪的可疑交易。(3)保证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为执法机关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供必要信息。客户身份识别的一般情形(1)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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