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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第四章第一节法律关系与旅游法律关系概述一、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素(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特别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为各种法律规范确认、调整的社会关系和具体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因而法律关系的种类也有所不同。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相对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有的前提,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规范的存有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而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假如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爱护。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义务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者组织。2.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三类:物、行为和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宝。3.法律关系的内容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的核心。二、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随时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社会关系,上述主体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一旦被旅游法律调整后,就具有旅游权利义务的内容,成为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的。三要素相互联系和制约,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旅游法律关系;一个要素变更,原来的法律关系也随之改变。(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即旅游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通常包括旅游者、旅游企业、旅游组织、行政管理部门。无论是旅游者或旅游组织,要成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常主体都是围绕一定事物设定权利、义务的,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会失去目标,权利、义务是否实现也无法衡量,成为“无的之矢”。(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反映着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任何主体在行使旅游权利、履行旅游义务时都应遵守以下原则: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的原则权利应当依法行使,不得滥用。这是现代各国宪法的一条通用原则,也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项原则要求权利主体在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否则不仅得不到国家法律的爱护,还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2.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爱护;同时,法律也要求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以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满足自己私欲的行为,要受到法雒的追究。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权利和义务是联系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纽带,既相互区别,又不可分割,两者是一个对立统一的整体。在一个具体的旅游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享有某种权利的同时,必然承担与之相对应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两者同时存有、同时变更、同时消灭。准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第二节旅游法概述一、旅游法的概念从广义上讲,旅游法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可知,旅游法这一概念具有以下含义:(1)旅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旅游或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旅游法律关系。这正是旅游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之所在。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旅游经营者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等,这些诸多的旅游法律关系都是旅游法所调整的对象。(2)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强调“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表明旅游法的概念是广义的。它既包括狭义的旅游法,即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旅游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旅游法的立法背景(一)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旅游业在国家的整体改革开放中得以迅速发展,产业规模持续扩大,产业体系持续完善。境内旅游已经成为世界上的境内旅游市场,而出境旅游成为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的市场。因此,国家高度重视旅游业的发展,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提出要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将发展旅游业作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丰富人民群众精神生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举措。(二)人民群众对旅游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持续提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加快,人民群众对旅游及与之相关的精神文化需求持续增长,对旅游业发展提出了更多、更高要求,而这些要求需要法律的保障。(三)增强旅游法制建设的要求在我国旅游业发展中,因为旅游法制建设的不完善,旅游市场一直存有服务质量不高、资源爱护不力、产品不够丰富以及市场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现有的旅游法规、规章层级不高,地方性旅游立法也缺乏更高层次的旅游立法作为依据。因此,制定旅游法,提升法律层级,增强法律规范的性、系统性,对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三、旅游法的立法框架一般来说,立法框架是指一部法律的构成。因为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产业集群,旅游活动所涉及的产业链条长,关联行业广,涉及部门多,很难对特定的法律关系单独立法,只能采取综合立法的立法模式。因此,《旅游法》是一部跨界的、融合的、无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涵盖了《行政法》《经济法》《民法总则》等众多法律的内容。具体来讲,《旅游法》共设10章112条,分为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具体包括:第一章总则,共8条,规定了《旅游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则等内容;第二章旅游者,共8条,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共11条,规定了旅游规划的编制及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旅游促进及保障等内容;第四章旅游经营,共29条,规定了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业务范围、旅游经营的规则、旅游经营者和履行辅助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共19条,规定了旅游服务合同的类别,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第六章旅游安全,共7条,确立了旅游安全的责任主体.旅游安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制度等内容;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共8条,确立了旅游综合监管制度,规定了行业组织自律规范;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共4条,规定了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制度、纠纷处理途径和方法等内容;第九章法律责任,共16条,规定了违反《旅游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旅游法》相关用语的含义、法律的生效。四、旅游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指制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立法目的作为法律存有的原因贯穿于法律条文始终,并指引法律的适用。一部法律中每一条文都应当围绕该法律的立法目的展开,并为实现立法目的服务。我国旅游法的立法目的如下:(一)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经营规则还不健全,竞争秩序还不够规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产生的恶劣影响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范。通过立法明确旅游行业的经营规范,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创造旅游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不规范的旅游竞争也给旅游经营者的正当经营带来了严重冲击,甚至出现了“守法者吃亏”的错误认识。为实现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也急需通过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来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爱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旅游业的发展,很大水准上依靠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把这些旅游资源建设成为可供人们游览、参观、疗养、娱乐的风景区或者旅游地。旅游资源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旅游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爱护旅游资源是旅游开发利用的前提,合理利用是实现资源爱护的有效途径。旅游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在强调有效爱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实现爱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的有机统一。(三)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旅游业涉及的领域广、产业带动性强,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好。发展旅游业,可以有效拉动居民消费和社会投资,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劳动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此,旅游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推动作用。五、旅游法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和主体、行为范围。《旅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一)地域范围《旅游法》作为国内法,其效力仅限于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活动。一是在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主要包括我国公民在境内的旅游活动和外国旅游者在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二是在我国境内,由我国旅行社等经营者组织的出境旅游活动的全程,包括对派出的领队人员的管理,对境外导游和我国旅游者活动的监督、劝阻,旅游活动的内容安排都适用《旅游法》。需要指出是,旅游者在境外旅游活动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旅游法》对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一些旅游活动及行为也提出了要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主体行为范围旅游法规范和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从事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另一类是为这些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从主体范围来讲,旅游法未对适用主体作出具体限定,因此,凡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旅游法》。对于行为范围,除了观光、休闲、度假等有特定目的的旅游活动和经营行为外,因为旅游涉及面广,包含了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旅游法》规定,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行业的经营行为也纳入《旅游法》的调整范围。六、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一)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我国旅游业目前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旅游业的发展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更加注重扩大内需特别是旅游消费,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服务业发展,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爱护。旅游业作为扩大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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