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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责任制度(一)校长职责1、贯彻执行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2、将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议事日程。3、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并负责落实。4、对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5、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保障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6、支持保障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7、组织制定并执行安全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救援工作,降低损失。(二)主管校长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部署,检查和监督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2、拟订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3、制定学校的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4、全面掌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确定安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5、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6、负责对岗位安全员的管理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安全知识,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各种安全设施、器材的使用。7、负责按规定配备、管理和维护各种安全设施和器材。8、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排查、发现、整改安全隐患。9、督促各单位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10、负责对门卫的管理、培训,负责校园防火、防盗、防人身伤害等安全的具体工作。11、负责校园内治安秩序的维护和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2、负责其他具体安全工作。(三)各处室主任职责教导处:负责学校教学活动中的安全,即上课、教学实验及实验用的危险物品的储藏、搬运、使用中的安全;负责学校网络安全,即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及引导学生健康上网等方面安全;负责学生运动安全,即在参加体育活动中的安全。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危改项目及建筑安全;负责学校在组织勤工俭学活动的安全;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负责学生饮食卫生安全;负责学校卫生用品、卫生室安全;负责劳动安全,即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安全;负责学校的治安安全,即学校内部治安和校园周边治安方面的安全;负责学校突发事件的紧急制止并参与处理。(四)班主任和其它教职工职责1、班主任负责制定本班安全管理制度;负责传达、收看有关安全会议精神和安全教育录像;负责利用班会教育学生在各项活动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负责学生课间操、升旗仪式、集会等学生疏导,严禁踩踏事故发生;负责每次活动前向学生讲解本次活动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活动中确保学生安全。2、学校教职工在各项教学活动中严禁体罚、讽刺、挖苦打骂学生,给学生造成心灵和肉体创伤,做好各项活动中学生的安全工作。负责上下课学生的疏导工作。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责任追究:(一)未制定本单位安全责任制度的;(二)未按规定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的;(三)对能及时消除的一般安全隐患未消除的;(四)对安全检查支差应付、敷衍了事的;(五)未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安全材料的。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二)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教育局有关科室或学校所在地的镇(街道)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三)学校、幼儿园违反法定标准擅自扩大招生规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四)不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的;(五)校车或租用车辆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行为的;(六)非法举办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教学机构的;(七)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擅自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八)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教学和使用的;(九)设立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教学机构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输油和燃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和尾矿库未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十)组织师生开展大型校外集体活动不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十一)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及整改措施逾期仍没有落实的;(十二)对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力,致使事故隐患存在或者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十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等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十四)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各中心校、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各教育培训机构、涉及中小学生的托管机构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二)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整改情况;(四)研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和措施;(五)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六)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七)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学校幼儿园存在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教学活动或者停止建设,研究制定治理方案和整改措施,按期治理整改。要按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措施和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心校和教育局负有安全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科室,同时上报所在镇(街道)有关部门。第六条中心校应当加强对辖区学校幼儿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中心校发现辖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要求有关学校幼儿园整改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教育局有关科室报告。第七条教育局负有安全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科室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停止建设。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八条对因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停止建设而需要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教育局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科室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建议,取得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实施水、电、气等的停供措施。第九条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而逾期没有完成整改的学校幼儿园,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纪律处分。第十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停业整顿或者拒不整改的学校幼儿园,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各类许可证照,由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相关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纪律处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撤消其有关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教育局负有安全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科室、中心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或执法监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纪律处分:(一)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没有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治理整改的;(二)接到举报、反映或者移送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没有及时进行依法查处的;(三)对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而逾期没有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民办教育机构未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撤消有关责任人员资格证书的;(四)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停业整顿或者拒不整改的学校幼儿园及民办教育机构未按规定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的;(五)教育局机关科室对联系的学校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没有采取措施,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治理整改的。第十二条中心校、市直学校在辖区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未按有关规定向教育局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科室报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纪律处分。第十三条对学校幼儿园的行政处罚由职能部门作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党政纪处分由教育局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作出;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邵原中心校安全管理制度1、制定本单位安全责任制度2、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本文标题:中小学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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