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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渭云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规范技术研究室“高规”国家标准管理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仅供参考)01.问:1.0.3条明确规定只有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才属居住建筑,为甚么2.0.17条中商业服务网点的用房层数又可以不超过二层?答:应将1.0.3.1条中的“首层”二字删掉,只保留“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即可。原因:本次属局部修订,在修改本条时,忽略了与其相关的其它条文的协调。02.问:高层建筑地下商场若兼做人防设施,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答:可以。理由:“高规”1.0.4条明确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则在1.0.2条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等;03.问:关于“综合楼”与“商住楼”的界定问题。“高规”2.0.7条对综合楼的解释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而2.0.8条对商住楼的解释是“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公共建筑”。很明显,商住楼是两种功能,符合综合楼的定义。可不可以认为商住楼就是综合楼?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究竟二者之间有什么不同?答:广义上,商住楼也是综合楼的一种。这就像高层住宅也是高层建筑中的一种一样。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综合楼严于商住楼。例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而同等条件下的商住楼则属二类高层。04.“高规”对“塔式住宅”没有术语解释,审图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致,经常与设计单位发生不太愉快的争执。请问:该如何定义塔式住宅?“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乃至单元式住宅三者之间应如何界定?答:“塔式住宅”:在《高规》第2章“术语”中虽无明确解释,但是在6.1.1条的“条文解释”中,阐述的较为明确,即:“塔式住宅布置的主要特点是,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布置住户”。《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21条,对塔式高层住宅的定义也比较清楚,即: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oftower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上述的共同点都是以垂直交通设施为核心,在其周围布置多套住房,并且是由户门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而不是通过长、短走廊再进入疏散楼梯间。掌握了这一基本原则,对于一幢住宅楼是不是塔式住宅就比较容易区分了。关于“通廊式住宅”的界定,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20条对“通廊式高层住宅”的定义执行,即: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galerytallbuildingofapartment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从上述两种住宅的定义不难看出,界定二者的关键在于疏散途径明显不同,塔式住宅是由户门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而通廊式住宅则是由户门进入内、外廊后再进入疏散楼梯间。05.问:两栋塔式住宅紧靠在一起是否仍然可以套用塔式住宅的消防规定?答:如果是各自结构构造完全独立的两栋塔式住宅紧靠在一起,可以仍然执行塔式住宅的消防规定,但要注意,必须满足《高规》“4.2.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的要求。06.问:可不可以将一幢单元式住宅看成是若干个塔式住宅,按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进行设计?答:当然可以。理由:《高规》对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尤其是安全疏散比之单元式住宅要严格得多,例如:塔式(高层)住宅无论高低均必须设防烟楼梯间。而单元式住宅只是在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才要求设防烟楼梯间,十二到十八层只设封闭楼梯间即可,至于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连封闭楼梯间都可以不设了(但是户门应设防火门)。其道理显而易见:一座塔式住宅楼,犹如大海中的孤舟,一旦发生火灾,无处可逃,只有跳海毙命。而单元式住宅,则可通过屋顶或楼梯阳台(或凹廊)逃到相邻单元。如果在不考虑造价的情况下,将每个单元都按塔式住宅的要求考虑(如,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剪刀梯等)使每个单元更加安全又何乐而不为呢!07.问:据说,上海市的塔式住宅,是允许在核心筒周围再延伸出内走廊的,是否属于违规?答:在上海不属于违规。理由:上海市编制的地方标准《住宅设计标准》(沪建字【2001】第0342号)对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在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基础上对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进一步作出具体量化,即:塔式住宅::(tower-typeapartmentbuilding)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通廊式住宅:(galleryapartmentbuilding)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基于上述理由,在上海的塔式住宅设计,将核心筒周围延伸出不超过10m的短廊,以扩大户数,应该说是切实可行的。08.问: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如何界定,是按照公共建筑还是住宅?答:顾名思义,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应属公共建筑。从调研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形式的公寓建筑与普通居民住宅相比有如下特点:1.总体上讲,装修相对较为高档;2.无论是租是购,住民的居住流动性相对较大,对居住的周围环境相对生疏,从而增加了应对突发事故的不利因素。09.问:第2.0.17条,“商业网点”定义中的“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是指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还是指住宅楼底部不超过二层的以下部分分隔成的若干间小商铺,每间小商铺内一、二层的建筑面积之和?答:“商业网点”定义中的“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是指住宅楼底部(地上)两层所分隔成的若干间(套)小商铺,每间(套)小商铺内一、二层的建筑面积之和。10.问:新增条文“商业服务网点”头绪多,难理解,设计时往往顾此失彼,或者说不得要领,请问:执行本条的核心要领是甚么?答:本条中囊括的限定条件确实较多,但是只要理顺以下几点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便可得心应手了:1).设置地位:必须设在地上,地下室、半地下室均不可以;2).设置层数:不超过两层;3).建筑面积:一、二层之和不能超过300m2;4).功能定位:一层必须做商店,二层可以做商店或商店附属服务用房,亦可做住宅范围内的其它用房;5).耐火极限:(1).楼板:大于1.5h;(2).隔墙:大于2.0h,且严禁开设门窗洞口;6).疏散特性: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完全独立,严禁与住宅或其它(如相邻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疏散路线直接连通或相互交叉。11.问:防火检查时发现,一位做生意的老板,自己购买了三套相连的商服网点,为了内部便于管理,将隔墙打通,安装了防火门,由于三套相连的铺面都属于一个人所有,这种特殊情况允许吗?答:可能您问的是三套铺面采用防火门连通后是否仍然按商业服务网点对待,回答是否定的。也就是说:打通后就不能再按商业服务网点对待了。理由:因为商业服务网点的独立性要求比较严格,与购房者所购的多套铺面是否紧连并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执意将其打通,就不得不按商住楼的相关规定严格要求。12.问:商业网点的疏散设计是否可以不作要求?答:不是。情况不同,要求不同。营业层应按面积大小根据有关条文要求考虑疏散设计;非营业层可根据具体情况(例如,二层不做营业用房,只是堆放一些常规货品时)可不考虑疏散设计;理由:首先应该明确,商业网点的使用性质——根据“高规”1.0.3.1条规定属于居住建筑。但是,商业网点又属于营业性质的厅室。所以应该符合“高规”第6.1.7条“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的要求。因为高层建筑也包括高层住宅。13.问:商业网点内的楼梯是否不作要求?答:当二层只做商业服务性辅助用房,不做营业用房时,楼梯可不做安全疏散要求,当做营业用房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扇形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2)楼梯的倾斜角不应大于450;栏杆扶手高度不小于1.1m;3)楼梯净宽不小于1.1m。理由:做营业用房时,必须考虑顾客在火灾时的安全疏散,诸如爬梯之类,则不宜做紧急疏散时使用,必须做成正规的室内楼梯。其净宽、扶手以及角度均系“高规”相关条文对住宅疏散楼梯的基本要求,应认真执行。14.问:既然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居住建筑范畴,是否还要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答:虽然《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居住建筑范畴,但是遇到下列情况仍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建筑高度超过100m、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且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住宅。理由:1)“高规”7.6.1条明确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条所提及的“户内用房”是指每家每户内供人居住的用房,诸如厕所、厨房、客厅、卧室之类,纯属私人领地,可以不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是“商业服务网点”乃是公共商业用房,不在户内用房之列,所以毫无疑义地必须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高规”7.6.2条明确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商业服务网点仍然属于本条规定“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畴之内。在执行7.6.1条和7.6.2条时注意:切忌将《商业服务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的是商业功能,而后者则强调的是居住功能。15.问:单元式住宅中,楼梯的耐火极限是否按防火墙设计?答:不是啦!理由:楼梯的耐火极限应按表3.0.2中对疏散楼梯的耐火极限要求,即: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构件为不燃烧体1.5h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构件为不燃烧体1.00h。16.问:根据“高规”第3.0.2条,表3.0.2中所列,楼梯间的墙用不燃烧体2.00h,而防火墙为不燃烧体3.00h。这样,楼梯间墙是否可不执行第5.2章节中有关防火墙的规定?答:楼梯间墙可不执行第5.2章节中有关防火墙的规定。理由:可能您把表3.0.2(参见表3.0.2)中所列的耐火极限规定为2.00h的楼梯间的墙误理解为“防火墙”了。其实,“防火墙”是有它特殊涵义的,只有耐火极限在3.00h及其以上的不燃烧体墙才能称之为防火墙。至于一般的承重或非承重墙体,也都有其一定的耐火极限,也就是说,都有其高低不等的防火功能。但是,并不一定都是“防火墙”。很显然:楼梯间墙当然可不执行第5.2章节中有关防火墙的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h不燃烧体3.00h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不燃烧体2.00h不燃烧体2.00h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h不燃烧体1.00h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h不燃烧体0.50h柱不燃烧体3.00h不燃烧体2.50h梁不燃烧体2.00h不燃烧体1.50h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h不燃烧体1.00h吊顶不燃烧体0.25h难燃烧体0.25h17.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3.0.8.2条规定:“无窗槛墙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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