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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渣土)处置采取如下管理措施:一、产生建筑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建筑渣土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等事项。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对建筑渣土的出土量等事项进行核实,并核发建筑渣土处置证。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渣土处置证。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预算中,专门列支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并在工程开工前存入建设单位设立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未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用存入专用帐户的,不得处置建筑渣土。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专款专用,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渣土处置费用使用的监管。三、本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管理等部门组织制定建筑渣土运输处置指导价。区(县)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根据政府指导价,按照本区(县)建筑渣土运输路程、处置成本等,确定本区(县)建筑渣土运输处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四、建筑渣土运输单位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单位运输建筑渣土。五、本市对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实行联单制度。运输单位承运前,施工单位应当填写建筑渣土出土量、出土时间、承运车船号牌、运输线路、处置场所等事项,并分别将联单提交运输单位、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处置场所管理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渣土,将建筑渣土运输至区(县)政府确定的处置场所处置,同时取得处置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建筑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建筑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实后,运输单位凭此凭证领取建筑渣土运输费。六、建筑渣土在运输、处置过程中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道路运输、海洋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建设、公安交通、海事、交通港口、海洋等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七、公众可以通过拨打电话52901111或者12319,对擅自倾倒建筑渣土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一经查实,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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