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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题1.劳动权利能力: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2.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定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3.用人单位: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且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4.劳务派遣: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要派遣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过程有用工单位管理。5.工资:薪金。广义,职工劳动报酬,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其狭义,仅指职工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或称标准工资)。6.休假:带薪休假,是法定的劳动者得免于上班劳动并且有工资保障的休息时间。7.非全日制用工8.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9.劳动法主体:是指劳动法中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的公民、组织和机关。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不确定)《劳动法》第1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①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②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③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④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2.劳动者享有哪些基本劳动权利?《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议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3.简述劳动合同的特征。(1)诺成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劳动合同即可成立(2)附和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内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附和表示同意的过程(3)双务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负有义务,各方所负义务既是与各自享有权利对应的代价,又是实现对方相应权利的保证(4)有偿合同:劳动者一方面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另一方面向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等劳动力再生产费用4.简述劳动合同因当具备的必备条款。法定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行政法规跪地呢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约定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5.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1)合法原则:既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中必须遵守法律,也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具体表现:A.劳动合同订立合法,包括主体、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以及订立程序合法等B.劳动合同履行合法,即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对履行时间、质量、数量等要素有规定的,当事人必须符合规定C.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合法,即法律对于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有要求的,无论实体或程序,当事人应当遵守D.劳动合同终止合法,即劳动合同终止必须具备法定终止条件,履行法定后合同义务。(2)平等原则: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用人单位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劳动者。具体表现:A.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B.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特别对于用人单位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要求更加严格C.任何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3)自愿原则:以承认合同当事人的独立人格、意思自治为前提,强调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具体表现:A.双方当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一直自助地决定订立或不订立劳动合同B.双方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同谁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需要自主选择劳动者,劳动者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用人单位C.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D.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变更和接触劳动合同的自由(4)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表现:A.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B.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劳动合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应当自觉承担责任C.后合同义务的规定6.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即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辞退的许可性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9条(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有合法有效证据证明)(2)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劳动者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使用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中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简述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认定标志:基于劳动关系的内涵要点所引申的可据以认定劳动关系或者辨别劳动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如劳务关系)的标志。A.实质(核心)标志: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亦即劳动者的劳动力由用人单位使用的关系;而劳动力以劳动者的人身为载体,劳动者的劳动力由用人单位使用的关系,属于人身关系;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亦即将劳动者的劳动力纳入其生产系统使用,故劳动关系是劳动组织关系,或者说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因而具有组织从属性。B.形式标志: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工作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雇主)资格等。C.实践中,有形式标志的,依形式标志认定;无形式标志的,或者形式标志与核心标志不一致,依实质标准认定。(2)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依约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劳动关系: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区别:A.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劳务关系的客体是作为产品的劳务,即运用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所产生的产品(劳务)B.劳动关系属于生产要素组织关系,即用人单位组织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动者的劳动被用人单位纳入其生产(业务)系统;劳务关系属于产品(劳务)交换关系,劳务行为独立于劳务接受方生产(业务)系统之外C.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人格)上的从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不是劳务接受方的成员,与劳务接受方无组织(人格)上的从属关系。D.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义务转让劳动力使用权,一般表现为给付劳动行为,有权获得劳动力再生产条件;劳务关系,劳务提供者有义务给付劳务行为的成果或使用价值,有权获得劳务费。8.简述劳动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合同成立:即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亦即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表明合同已存在。合同生效:即合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表明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2)区别:A.判断不同:合同成立与否术语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具有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B.原则不同:合同成立适用意思自原则,只要具备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的生效,则意味着法律采取一定标准对当事人的缔约行为进行全面的评价或者干预,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生效C.要件不同:合同成立仅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核心要件。合同生效的要件一般包括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D.消极后果不同:合同如果确实成立要件而不成立,当事人可以通过补正或实际履行而使合同成立;如果当事人没有采取补正措施,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则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但会死人所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对于已成立但无效的合同,有过失方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9.劳动关系建立标志劳动关系的确立以开始用工为标志。用工以转让劳动力使用权为内涵,不仅是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内容,而且是订立口头(推定)劳动合同和履行书面或口头(推定)劳动合同的标志。A.用工行为已包含口头或推定的劳动合同。B.用工行为中已发生“劳动给付请求权”和“就劳请求权”。C.用工行为标志着劳动合同已在履行。三、论述题1.试论我国劳动法的作用。(1)对生产力发展有促进作用A.保障劳动力市场配置机制,使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配置趋向高效率,提高生产力水平B.保护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持续进行,促进劳动力资源开发,为生产力系统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劳动力资源条件C.保护劳动者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发挥其在生产系统中的能动作用D.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要求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使其在生产力系统中正常发挥作用E.要求合理组织合理劳动过程,为提高生产力系统的运行效率创造组织条件(2)对劳动力市场A.确认劳动者为劳动力所有者,使其在劳动力市场处于劳动力供方主体的法律地位B.要求劳动关系必须以合同形式为法律形式,为劳动力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相互选择和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自由流动提供法律条件C.实现统一的劳动标准并确立全面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力得到基本保障,保障劳动力市场上的资源供给D.建立职工参与、集体谈判、调解、仲裁等关系协调制度,为保证劳动力市场顺利运行提供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当事人矛盾的保障机制(3)对人权确认劳动力为劳动者所有,赋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规定劳动者就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安全健康、取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培训、组织工会、参与企业管理等权利,使人权获得具体保障(4)对社会安定通过加强劳动立法、执法,促进就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维护生产工作秩序,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制裁违法劳动法的行为,为社会创造安定局面。2.试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A.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即我国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公民有权实现就业,通过劳动获取生活主要来源;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人单位,参与这种选择过程的竞争;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服务和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用人单位必须尽可能提供尽可能的就业岗位,平等地录用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履行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反面的应尽责任;不得以歧视和其他任何方式阻碍公民劳动权的实现。国家应为公民实现劳动权保障。B.劳动是公民的义务。公民必须以劳动作为谋生手段,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就业机会的同时,努力通过自谋职业、自愿组织就业等方式为自己创造就业机会,并在劳动岗位上踏实履行各项义务。用人单位有权组织和安排职工参加劳动,并要求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完成劳动任务。国家应当提出和组织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促使公民以劳动为其获取生活主要来源;禁止或制裁非法的不劳而获行为。(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A.全面保护,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财产或人身,无论法定或约定,无论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无论它存在劳动关系缔结前后或终止之后,都要至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中。B.平等保护,即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保护。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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