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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通绩效管理2006年7月营销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徐荣兰律师目录营销人员合同法常识营销人员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营销人员的商业道德营销人员的职业道德营销人员的法律风险案例分析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不论其所有制性质、种类如何,也不论其规模、经济实力如何,在法律上都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当事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订立合同的有关事宜。具体来说,是否签订合同、和谁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怎样承担违约责任、如何解决争议等,都应当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公平原则公平,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做到公允、公正,合情合理。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指合同当事人应以善良的心理状态,维持双方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5.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合法,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一般出现在现金交易或数额较小的交易。优点:简单、方便、迅速。缺点:发生争议时不易取证,难以分清是非责任。公司之间的业务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3、其他形式,它又分为默示形式和视听资料形式(录相和录音)。合同的种类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条款,即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述,它对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共同性的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合同标的(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本身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由于依法成立的合同符合国家的意志,所以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合同的生效(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定要件。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程序符合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而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有权人对其不予追认,则该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无效,但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而由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但也有例外情况,法律上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认定表见代理为有效代理。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人行为有效。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无效,必须经有处分权的人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相关规定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虽已订立,但因缺乏有效条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不仅不能实现其订立合同所预期的目的,而且还要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无效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2.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3.无效合同具有自始无效性。4.无效合同具有绝对无效性。无效合同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合同无效:(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免责条款在规定上述合同无效的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两项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剥夺对方合同以外的权利。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于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应当根据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过错的有无和大小,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一)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之为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具体包括:一是履行主体适当二是标的适当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适当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合同义务,虽然该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没有约定,但是,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时都必须遵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履行附随于主合同的其他义务。•附随义务包括:(1)通知义务(2)协助义务(3)保密义务(4)提供必要的条件的义务(5)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履行违约的表现不履行,也称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它使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实现,因此,它是性质和后果最严重的一种违约行为。对于这种违约行为,对方当事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造成履行在时间上迟延的行为。它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两种情况。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不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地点、方式等要求履行。其中质量不符合约定,是不适当履行的主要表现形式。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念和表现形式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集中体现,它对于约束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有效地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即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合同法在总则中的规定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表明,合同法总则将严格责任确定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具备法定免责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在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强制违约方继续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2.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履行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对方的要求所采取的特殊救济措施。(一般适用于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对方的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4.违约金。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支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5.定金。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它也可以作为违约责任形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给付定金本身并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其作用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按约定履行合同。而订金仅是一种预付款,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2)两者使用范围不同:如果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且在实践中承付的定金不仅可以是货币、还有股票及其他实物。而订金只能是货币。“定金”和“订金”的区别(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没有合同的担保力,不适用于定金罚则,接受订金的一方如果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可如数返还订金,但不产生加倍返还订金的惩罚后果。违约责任的免除一、违约责任免除的概念违约责任免除,是指当事人由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发生而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免责事由的条款。合同中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免除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情况。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通常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大类,前者如台风、地震、水灾等;后者如战争、暴乱、罢工、禁运等。2.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争议的处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承揽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一)承揽合同具有的人身性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3、违反第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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