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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1目录第一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职业发展规划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2.营销员的职业发展规划第二章:有关定义1.营销员之组织关系2.营销员之组织架构3.有关财政及常规时间第三章:通则1.营销员之代理手续费:佣金2.营销员的重新签约3.其他约定第四章: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1.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的工作职责2.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之考核与晋升3.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之奖金、考核、晋升与增员第五章:业务主任及行销主任1.业务主任的工作职责2.业务主任的津贴、考核与晋升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4.行销主任的工作职责5.行销主任的津贴与考核第六章:资深业务主任1.资深业务主任的工作职责2.资深业务主任的津贴、考核与晋升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第七章:营业部经理1.营业部经理的工作职责2.营业部经理的津贴、考核与晋升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2第八章:资深营业部经理1.资深营业部经理的工作职责2.资深营业部经理的津贴、考核与晋升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第九章:业务总监1.业务总监的工作职责2.业务总监的津贴、考核与晋升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附件一:各级业务人员的福利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3第一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职业发展规划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1.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根据公司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包括寿险顾问、资深寿险顾问、业务主任、行销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业务总监。1.2.业务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和业务总监统称为业务主管。图1.12.营销员的职业发展规划2.1.新进的营销员与公司签约后,成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寿险顾问,须满足维持寿险顾问之考核条件并享有相应之佣金报酬。详见第四章。2.2.寿险顾问若达到相应晋升条件并经公司批准后可晋升为资深寿险顾问,须满足维持资深寿险顾问之考核条件并享有相应之佣金报酬、特别给付项目。详见第四章。2.3.资深寿险顾问若达到相应晋升条件并经公司批准后可晋升为业务主任或行销主任,须满足维持业务主任或行销主任之考核条件并享有相应之佣金报酬、特别给付项目。详见第五章。2.4.业务主任若达到转换行销主任的相应条件并经公司批准后可转换为行销主任,须满足维持行销主任之考核条件并享有相应之佣金报酬、特别给付项目。详见第五章。2.5.业务主任若达到晋升资深业务主任的相应条件并经公司批准后可晋升为资深业务主任,须满足维持资深业务主任之考核条件并享有相应之佣金报酬、特别给付项目。详见第六章。代理人职级图业务总监AD资深营业部经理SBM营业部经理BM业务主任AS资深寿险顾问CA资深业务主任SAS行销主任SS寿险顾问TA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42.6.资深业务主任若达到晋升营业部经理的相应条件并经公司批准后可晋升为营业部经理,须满足维持营业部经理之考核条件并享有相应之佣金报酬、特别给付项目。详见第七章。2.7.营业部经理若达到相应晋升条件并经公司批准后可晋升为资深营业部经理,须满足维持资深营业部经理之考核条件并享有相应之佣金报酬、特别给付项目。详见第八章。2.8.资深营业部经理若达到相应晋升条件并经公司批准后可晋升为业务总监,须满足维持业务总监之考核条件并享有相应之佣金报酬、特别给付项目。详见第九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5第二章:有关定义1.营销员之组织关系:1.1.增员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确定1.1.1.营销员增员关系一经确定,则不得变更和转移;1.1.2.营销员隶属关系一经确定,则不得变更和转移,但正常晋升、考核以及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等涉及的人员调整除外。2.营销员之组织架构:组织图例:A业务总监B资深营业部经理D营业部经理F资深业务主任K业务主任C营业部经理E资深业务主任I行销主任L业务主任M业务主任G资深业务主任S寿险顾问/资深寿险顾问N业务主任U寿险顾问/资深寿险顾问H资深业务主任J业务主任O寿险顾问/资深寿险顾问P寿险顾问/资深寿险顾问R寿险顾问/资深寿险顾问T寿险顾问/资深寿险顾问Q寿险顾问/资深寿险顾问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62.1.直辖关系:2.1.1.是指上一级营销员与其直接管理之营销员的隶属关系。2.1.2.同一层级的营销员之间不形成直辖关系。2.2.直辖团队(DirectTeam,以下简称DT):2.2.1.业务主任直辖团队:是指由业务主任本人及其直辖寿险顾问和资深寿险顾问组成的营业组织。2.2.2.资深业务主任直辖团队:是指由资深业务主任本人、其直辖寿险顾问和资深寿险顾问、其直辖的业务主任直辖团队、其直辖的行销主任所组成的营业组织。2.2.3.营业部经理直辖团队:是指由营业部经理本人、其直辖寿险顾问和资深寿险顾问、其直辖的业务主任直辖团队、其直辖的行销主任、其直辖的资深业务主任直辖团队所组成的营业组织;2.2.4.资深营业部经理直辖团队:是指由资深营业部经理本人、其直辖寿险顾问和资深寿险顾问、其直辖的业务主任直辖团队、其直辖的行销主任、其直辖的资深业务主任直辖团队、其直辖的营业部经理直辖团队所组成的营业组织;2.2.5.业务总监直辖团队:是指由业务总监本人、其直辖寿险顾问和资深寿险顾问、其直辖的业务主任直辖团队、其直辖的行销主任、其直辖的资深业务主任直辖团队、其直辖的营业部经理、其直辖的资深营业部经理所组成的营业组织;2.3.体系:指各级业务主管所直接育成、增员或管辖的不高于该业务主管职级的营业组织。2.4.人力:人力的计算包括TA。2.5.考核、晋升日期2.5.1.考核:考核期分季度、半年。营销员经历一个考核期后,公司将会在次月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日期回溯至该月1日。2.5.2.晋升:公司将会在次月审核并公布晋升名单,并将晋升日期回溯至该月1日。2.5.3.本手册所称“某月1日仍维持某职级”及“某月1日晋升/降为某职级”,含义为在此月公司所作出晋升/考核的审批公布(考核/晋升日期回溯至该月1日)。3.有关财政及常规时间3.1.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是指营销员销售保险合同于第一保单年度所产生的佣金(FirstYearCommission,以下简称FYC)。计算公式如下:FYC=第一保单年度保险费×第一保单年度佣金率。3.2.续保年度佣金是指营销员对保户提供售后服务所支领的佣金(RenewYearCommission,以下简称RYC)。计算公式如下:RYC=续保年度保险费×续保年度佣金率。RYC之领取以收进续保年度保险费及营销员与公司维持有效之保险代理合同为条件。3.3.月结日3.3.1.在公司未有特别宣布的情况下,月结日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73.3.2.如有特别宣布,月结日以当月公司公布的重要时间表为准。3.4.工作月3.4.1.同正常月(公历日历月)。本手册所述“月”如无特别说明,均视同工作月。3.4.2.每月15号前签约的营销员,工作月起始月为当前月。3.4.3.每月15号或之后签约的营销员,工作月起始月为下一个月。3.5.佣金发放日在公司未有特别宣布的情况下,每月27日为上月代理手续费(佣金/奖金等)发放日(如27日为星期六的,则提前一个工作日发放;如27日为星期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发放)。3.6.犹豫期指客户在收到保险合同起一定时间内可向本公司提出撤消保险合同,并享受全额退保金。本公司规定的时限为客户收到保险合同起十日内,这十日的期限被称为犹豫期。3.7.FYC的发放条件3.7.1.当月处于承保状态但未计发FYC之保单3.7.2.交回客户已亲笔签字之回执3.7.3.计算佣金日已超过回执上客户签收之日加犹豫期(十天)的日期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3.8.保单回执截止日3.8.1.每月的9号为保证佣金在当月发放的保单回执截止日3.8.2.如有特别宣布,保单回执截止日以当月公司公布的重要时间表为准。3.9.本手册所称之各项收入均为税前收入,应付税金由营销员本人自付并由公司代扣。3.10.件数主险为寿险的长险保单计为一件;主险为短险产品的,FYP大于等于500元才计为1件。低于500元不计件数。3.11.继续率K2“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以下简称“继续率”计算公式如下: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于生效后第十三个月实收保费(含附约)继续率=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保费(含附约)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8例:2007年2月1日-2008年1月31日生效的新契约,在2008年2月1日—2009年3月31日区间内实收的第二年保费(含附约)2009年3月的继续率=2007年2月1日-2008年1月31日生效的新契约保费(含附约)备注:1.继续率的计算范围不包含趸交件、犹豫期撤单件及发生理赔且保险责任终止件、免缴、注销、迁出、人为停效、效力终止、到期终止、缴清。2.新增附约保费计入继续率的计算,一年期短期主险(或卡单)不参与统计和计算。3.继续率的计算以生效时间为准,且考察期间为12个月。计算时考虑了保单60天的宽限期。4、继续率是以保单在宽限期结束日(含)前的回收状况为基础进行计算的,界定某张保单继续率应归属月份是根据该张保单宽限期结束日所在月份而进行确定的;对某个人或某一团队在某一时间段内继续率的考核是以宽限期结束日在这一时间段内所有保单的收缴情况作为计算的基础。5.提前收取的续期保费,不计入实收期的继续率,将自动计入应收期的继续率,并按此核发应收期的续保优质奖金。6.保单减保,缴费年期变更,仍然按照保单承保时的年缴保费进行统计和计算;缴费频次为月缴、季缴、半年缴的保单,分子、分母均折算为年缴保费计算继续率。7.继续率每个月计算,滚动进行。8.新入司的营销员或新成立的营业单位,若考核月无继续率值,则在晋升考核时不考核其继续率。9.根据继续率水平核发续保优质奖金时,采用相应月份的继续率。10.考核中使用的继续率为本考核期最后一个月计算的继续率。11.计算公式示例中,对于入司时间晚于2007年2月1日的营销员,其2009年3月的继续率依据其实际作业时间内保单的收缴情况进行统计和计算,并以此核发续保优质奖金。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9第三章:通则1.营销员之代理手续费:佣金1.1.营销员按照个人所销售保险单的险种及其缴费方式、年限获得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FYC)或续保年度佣金(RYC)。2.营销员的重新签约营销员与公司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后,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可重新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但须遵循以下规定:2.1.同一营销员只能重新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一次。营销员在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后三个月内申请重新签约的,则重新签约时该营销员的直辖主管必须与上一次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前的相同。2.2.营销员在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关系满三个月后申请重新签约的,则重新签约后该营销员的直辖主管不必与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前相同。2.3.营销员重新签约后的权利和报酬,按重新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执行,此前已终止的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具有延续性。2.4.TA重新签约时不能再参加新人计划。3.增员规定除行销主任外,其余职级营销员均具有增员资格增员的前提是:只能增员不高于自己职级的营销员4.业务主管的连带责任业务主管负责对其直辖团队中的成员进行日常管理、业务培训,成为团队成员的担保人,对团队成员的违规行为负连带责任。5.保单复效任何保险合同若因停止缴交保险费而失效,其6个月后再恢复效力者,除非由原代理人经办复效,否则原营销员无权享有该保险合同复效后的佣金;其6个月(含)以内恢复效力者,不论由任何营销员经办,除非原营销员已经离职,否则该保险合同复效后的佣金由原营销员享有。6.其他约定6.1.本手册未尽之事宜,由公司相关部门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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