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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的知识含义“加入传销,一夜致富不再是梦想。”“加入传销,今天睡地板,明天就是老板。”“加入传销,就可以坐在家里点钱。”这些荒谬的话,是传销者最善用的话语;这在很多人眼里,永远只能是荒谬,可是,在那些梦想一夜致富,梦想着证明自己实力,梦想着成为佼佼者的天真的人眼里,这就成了一个致命的诱惑。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一、在没有提供实质性业务或服务情况下,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主要经济来源;二、以宣传或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非法集会,巧立名目或以产品变相收取不等价、不客观的费用进行非法集资;三、以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用欺骗手段甚至强制进行交易的敛财行为;以类似以上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具备任何一种要件就可以定性为传销。传销的危害性:扰乱社会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传销的特性:主要体现在大多数消费者或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下面我们把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照,供大家辨别。传销:目前社会上的传销大多是收取所谓的会员费、加盟费、资格费、技术转让费、培训费、出售产品等项目,但这些项目大多以超出几倍、几十倍的价格或行情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甚至根本没有实质性的服务。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先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这样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注:消费行为与投资经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法律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经济合同法》)营销: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可接受社会监督,产品或服务价格费用符合客观市场行情,投资经营行为与消费行为自始至终且界定清析;遵行等价有偿及超值服务原则。形式1、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相应级别,以及取得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2、在先的参加者靠发展后加入者交纳的费用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所决定;3、参加者以交纳定额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获取高额回报的资格;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方式交纳的金钱,而并非真正以营销商品为经营的方式来获取利润;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在先参加者的报酬来维持运行;6、组织者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返还参加者高于其所交费用数倍的回报。“拉人头”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对方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对方再发展其他人员作为下线,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公司经营式传销。以连锁加盟、推销产品为名,实行积分返利、销售提成、会员奖励等,“挂羊头卖狗肉”。网络传销。利用互联网以种种投资名义实行返利或积分奖励,或者缴纳费用并要求发展下线晋级、提成的会员制俱乐部等。特点1、欺骗性。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以双赢利、框架营销、滚动促销等形式和以经济利益、快速致富或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传销;采取会员卡、储蓄卡、职业培训等手段,骗取加入者的高额入会费、加盟费和培训费;花样翻新,变换传销方式,将其传销活动说成是“科学消费联盟”、“互动式科学营销”等,使用现代词汇加以伪装,蛊惑性、迷惑性极强,甚至实施精神控制。比如:长治市工商局在查获的一起非法传销案中,经过政策攻心,终于使一些人员幡然省悟,开口交待了一些内幕,揭开了传销骗人的鬼把戏。即,传销人员新入会后,必须接受“洗脑”,其骗人理论有:一是这是一种新的销售方式,称为网络营销,其原则是“以人结网,以网促销,以销取利”,并造谣说是被国家领导人专门批准;二是这是当前中国最赚钱的行业,是中国农民最后一次翻身机会,过了这个村没这个店;三是发展下线不叫骗,这是为朋友、亲戚、同学等最要好的人提供发财机会;四是参加传销的人是眼光远大的人,将来必定轰轰烈烈;不参加传销的人是失去了最后的、也是最好的发财机会,必将生活困难、衣不遮体、沿街乞讨、凄凄惨惨;五是进入组织,要拚命奋斗,只有努力工作,才能由低向高,级级攀升,当会员的义务就是拚命干活,无权享受,只有当到代理员以上,才能“又有钱,又有闲,成天不是逛商场就是下饭店”,从而成为人上人。这些理论使人不自觉地上当,然后又自觉或被迫去欺骗别人。近来,非法传销的形式正在发生变化,传销品种正由传物质向传精神转化,由过去的传销化妆品、保健品等变为赤裸裸的“传人头”(玩空手道)以及传书籍、传光盘、传股票期权等情况。2、严密性。非法传销组织严密、等级分明、纪律严明、要求严格。首先,从大到小,依次分为代理商(A级)、代理员(B级)、培训员(C级)、推广员(D级)、会员等五级,层次分明,等级森严,下级服从上级,权力义务分明;其次,纪律严明,控制人身自由,与世隔绝,做到“四不准”,即不准与新朋友接触、不准看电视、不准下饭店、不准向外人泄露内部真相;再次是要求传销人员在发展新会员时,要穿戴整齐,给别人一种搞传销非常发财的假象,做到“头可断,头发不能乱;命可丢,皮鞋不能没有油”;对付工商、公安人员查处时,不能说实话,只能说“我刚来几天,什么也不知道”,并要求口径一致,否则群起而攻之。一些非法传销组织把传销人员组成若干个“家庭”,实行“家长制”管理,男女集体居住、集体伙食,下线人员电话邀约亲友时必须接受监听,单独活动时必须由“家长”派员随从。而且“家庭成员”间以代号相称,不呼名姓。3、隐蔽性。非法传销主体以空壳公司和皮包公司居多,参与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人员背景也具有多样性。以前,传销人员多集中在城市的闹市区,现在为了躲避检查,纷纷转向居住分散的市郊或农村,通常采取小规模、多点聚集的办法,隐瞒真实身份,有的传销人员还办理了临时居住证和劳动就业证,以应付检查和打击。讲课点与住宿分离,组织头目以电话遥控指挥,行动诡秘。现在,非法传销手段变得更加狡猾和高级,往往采取现代化、高科技手段,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进行欺诈活动,上线基本不露面,给执法机关的侦破带来了很大难度。4、反动性。非法传销组织利用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求富心切和就业不足的特点,骗人入会,扩大规模,并发展成为一种“经济邪教”。对人采取宗教式的控制方式,比如经常采取培训、唱歌、背纪律、蹦迪、舞会等形式,统一思想,提高会员的工作激情和战斗力,让其忘掉世事,专心从事传销活动;积极吸收大中专毕业生、年轻学生等高素质、高学历人员,不断壮大力量;逐渐带有“黑社会色彩”,寻找当地一些地头蛇担任中层管理人员,采取威逼诱惑等协迫手段,限制传销受害人人身自由,勒令他们群居群宿,开展“传人”活动;与执法部门斗法、耍赖,甚至不惜公然对抗、暴力抗法。凡此种种,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已逐渐显现出反政府、反社会、反人类的苗头和性质。危害在经济学层面上,传销以欺骗为直接手段,出售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资源。参与者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解脱的方式就是发展下线,骗别人。一个庞大的骗子网络建立起来。假如传销无限制发展下去,社会上人与人的信任资源将无限流失,终究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在社会学意义上,瓦解社会基本单元——家庭,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传销活动参与者多有相同的经历,就是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到外省市。参与人员中,多是弱势群体。最后结果往往许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因“洗脑”过分投入,精神接近崩溃边缘。心理学意义上,突破了道德和法制约束,危害人的思想信念基础。传销的“洗脑”,让人不以欺骗为辱,反以此为荣。传销培训出了不受道德约束的成员,即便组织被取缔,不再从事传销,已经没有正常人做不道德事时的内疚感,变得极端自私,惟利是图。这样的社会成员如果达到一定规模,社会控制体系将面临崩溃的危险。传销不仅通过精神和思想控制人,还通过控制经济环境来控制人的行为。从这点来说,传销的危害实在要引起高度重视。对策1、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政府牵头,成立打击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领导组,由工商、公安、银行、民政、广电等部门作为成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并严格各方责任:工商部门严监控、端窝点、重查处,加大整治力度;公安部门负责对传销头目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逃亡的做好抓捕工作,并牵头对为非法传销人员提供场地的租房户进行登记和查处;民政部门谴送有关非法传销人员;银行按照工商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对非法传销者的帐户进行冻结;各乡镇、街道、村委搞好本辖区内的打击非法传销工作。各部门守土有责、协同作战,否则进行责任追究。2、强化工商部门执法手段。在实践中,工商部门作为打击非法传销的主要机关,责任重大。但是,工商执法人员在打击非法传销时存在困难较多:一是手段软弱。对待非法传销人员除了拍照留档、批评教育,就是把人驱散、一撵了之;二是取证难。非法传销人员由于精神受到控制,往往三碱其口、严格保密,不予举证。即使采取有力措施,撬开个别人员的嘴巴,也由于工商执法手段不足,难以切实取到传销头目所骗的钱物;三是法律规定操作性差。对重大案件,工商部门认为应向公安部门移交,而公安部门又以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不足而把人放掉,工商人员只能看着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而望洋兴叹。虽然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非法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情节严重者,按《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处理,但在具体工作中,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公安部门往往难以定案,甚至还为是定非法经营罪还是定诈骗罪而莫衷一是、犹豫徘徊。因此,建议,要进一步赋予工商部门在打传销中拥有查封帐户权、银行存款划拔权,切实做到对非法传销首要人员,断其源,取其证,追究其责任,打击其嚣涨气焰。3、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解释应进一步明确,非法传销组织或人员收敛多少钱财、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如有商品还是无商品,商品的实际价值与入门费之间的差额多少),为非法经营罪;达到什么条件按诈骗罪处理,从而实现以重法严刑达到天下大治、社会安定的目的。4、加强疏导。抓防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注重从源头上抓好整治工作,采取层层签定责任书、对租房户登记建档、实行租房户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告和为非法传销人员提供场地者要追究责任等措施,建立防范、预警和群众监督机制,铲除传销活动滋生的土壤和环境;抓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采取发布通知告、散布宣传资料、媒体曝光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打击非法传销的舆论氛围,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加强对转型企业职工的教育,努力扩大就业渠道;采取办班等形式,加大对非法传销人员的教育力度,搞好其思想转化工作;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促进商品流通业健康发展,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法律法规国务院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对非法传销行为作出了界定,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说到这里,我想也有人会说了,你说的太笼统了,我怎么知道什么行为属于传销呢?这个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也有了详细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煽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法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
本文标题:传销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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