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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稽查执法工作董红梅2013年4月一、住房保障体系构成住房保障体系构成•居住是人的基本权利,安居乐业是中华民族始终追求的社会理想。•联合国第二届人类住区大会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政府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通过市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家庭,提供实物住房、住房补贴、政策支持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内容,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纳入2012年7月颁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保基本、广覆盖、促公平、可持续。•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房地产市场、住房状况、财政承受能力。•与国情相适应,文化(习惯、宗教、家庭结构)、资源(土地、环境等)。•分层次、多样化、渐进性。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实物住房和租金补贴相结合。•近期以实物住房保障为主,实物保障住房达到一定数量后以租金补贴为主。住房保障的法规依据•正在起草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住房保障法》列入五年立法计划,2010年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2012年,国务院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年底调整为《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保障的规章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3]52号)住房保障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依据4、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办、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5、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住房保障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依据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办保[2012]20号)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8、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保障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依据2009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等20个部门参加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共同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工作。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二、保障性安居工程稽查执法重点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廉租住房,经济适应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工程:城市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棚户区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农村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渔民上岸工程。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对保障性住房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税收。•多数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金融机构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执行优惠利率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由政府投资建设,实行土地划拨和税费减免,以低租金出租。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建设资金: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市县廉租住房项目给予资金补贴。保障对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资金渠道中央政府: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力度。2011年廉租住房建设中央补助标准为:东部三省200元/平方米,中部地区400元/平方米,西部地区500元/平方米,西藏自治区1000元/平方米,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800元/平方米。省级政府:比照中央做法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建设(包括购置、改造)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下拨的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市县政府: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商业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相关建设要求建设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以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确定。合同条件: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布局环境: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质量管理要求主管部门:一是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强化对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管。二是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责任,严肃查处未按规定履行程序的项目及单位。三是加强交付验收工作的管理,对廉租住房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住房交付时,要确保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质量监督机构:一是制定专门的质量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二是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责成有关各方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建设主管部门严肃查处。三是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规划部门:一是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实际情况,采取配套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办法,尽可能将项目安排在近期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和公共交通便利的区域。二是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对廉租住房质量全面负责。一是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住房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根据廉租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强化质量控制,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施工质量。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责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旁站式监理。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玩忽职守和弄虚作假的要进行查处。施工图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责任,重点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和建筑节能,以及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租后管理: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廉租住房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可由租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选择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管理和服务,要纳入项目统一的物业管理。租金管理:强化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租金和服务收费的缴交率。对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可以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并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廉租住房租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落实对低保家庭的供暖费补贴、水电气开户费减免政策。退出机制:正在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由政府组织建设,实行土地划拨、税费减免、信贷支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出售。供应对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城市可适当放宽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限制规定: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套型标准: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税费减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抵押贷款: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个人购房: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管理要求布局环境: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合同条件: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建设方式: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节能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各方主体:
本文标题:保障性安居工程稽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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