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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成员:谷宾宾、葛文佳、赵慧、王洋、郏笑东、人强强目录倾销、反倾销的定义第一部反倾销规则及反倾销的目标国反倾销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我国遭受反倾销的行业及影响反倾销漫画欣赏倾销的定义本“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并使进口国市场已建立的产业受到实质性伤害或构成这一威胁,或实际上使进口国产业延迟建立。倾销与反倾销的本质是出口国与进口国生产者之间的“对话”、“博弈”,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倾销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反倾销是众多保护措施之一,它反映的是两国相关行业的竞争优势对比。这种竞争优势不仅涉及要素禀赋、规模经济、需求与市场规模等生产条件,而且也涉及一国包括贸易政策在内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的规则是1903年加拿大通过的反倾销法,随后欧美许多国家相继通过了自己的反倾销法。为了协调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限制其对国际贸易的消极作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反倾销法作了统一的规定。1967年,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谈判(“肯尼迪回合”)中,又制定了《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1967年反倾销法典》。包括美国、日本、欧共体在内的西方主要国家都签了字。1979年,在新一轮多边会谈(“东京回合”)中,又通过了1967年反倾销法的修订本,并于1980年生效,40多个国家签了字。许多国家根据这一修订本,重新修改了本国的法律。反倾销主要目标国中国近年遭受反倾销的部分行业和产品彩电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不应诉,中国彩电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自行车1992年,欧共体诉讼ST中华反倾销,败诉后的ST中华被苛以30.6%的反倾销税,导致其在欧洲的市场急剧萎缩,中华牌自行车在欧洲销量一落千丈,从90多万辆狂跌到20多万辆,最终痛失欧洲市场。大蒜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征收376.67%的高额反倾销税后,中国大蒜从此退出了美国市场。纺织业1994年,墨西哥对原产地为中国的棉纱、棉布征收高达331%的反倾销税,服装征收537%,鞋类征收的反倾销税高达1105%。水产业1997年7月,美国对中国出口的小龙虾征收反倾销税,终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是122.92%,最低91.5%,最高156.77%。中国反倾销案例•钢铁业2001年,加拿大对13个国家的钢铁产品下达了终裁,中国宝钢仅被征税2.8%,在所有应诉企业中最低,而乌克兰一企业则被征收169%的税率。此前的初裁判定:今后宝钢产品要进入加拿大市场,必须缴纳49%的反倾销税。•轴承业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第一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对中国产品进行制裁。2003年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了终裁投票,美国际贸易委员会代表以4?誜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入世后首起中美反倾销案以“零损害”结案。•家具业2004年12月10日,美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自中国进口的木制卧室家具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肯定性终裁。据此,美国商务部(DOC)于12月27日对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发布反倾销令。终裁结果较初裁有部分修改,7家中国强制应诉企业中,除1家企业依旧被裁定惩罚性税率外,其余6家企业的单独税率有不同程度的上下调整,但总体呈下降的趋势。国际对华反倾销•中国彩电在欧洲的惨痛教训:由于康佳公司不愿接受欧盟的现场认证调查,2006年3月28日,欧盟在布鲁塞尔发出文件,将对中国彩电出口商征收44.6%的反倾销关税.•2009年12月29日,美国商务部初裁对从中国进口的钢格板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税率13%-145%。5月29日,美国两家企业对中国出口美国的钢格板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诉讼,此案涉及18家中国钢铁企业,价值9000万美元。•印度对华焦炭反倾销案1997年8月28日,印度商务部反倾销当局对中国出口到印度的冶金及焦炭正式立案调查。印度起诉方为BLA公司,该公司得到印度工商协会的支持,称中国出口到印度的焦炭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给当地的焦炭行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案例一:欧盟对中国鞋征收反倾销关税•2003年冬,20多家温州鞋企的鞋类产品在意大利罗马被焚烧。•2005年12月,中国鞋被意大利鞋商指有毒。•2004年1月8日,尼日利亚政府发布“禁止进口商品名单”,温州鞋名列其中。•2004年9月17日,西班牙烧鞋(烧毁一辆载有温州鞋集装箱的卡车和一个温州鞋商的仓库,造成约800万元人民币损失)•2005年3月12日晚,莫斯科税警强行拉走温州鞋类出口企业的货物,涉及温州企业20多家。北京时间2006年3月23日晚,欧盟委员会批准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加征进口关税,欧盟认定两国的皮鞋以不合法的低价在欧盟市场销售。根据这一决定,在从4月7日起的6个月时间内,欧盟对中国产皮鞋征收的反倾销税将逐步提高,最终将从目前的4.8%过渡到19.4%;对越南产皮鞋的反倾销税将从4.2%过渡到16.8%。不过,皮革儿童鞋和高科技运动鞋不在此列。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随后发表声明称:欧盟并没有将矛头指向中国和越南先天具备的竞争优势,针对的只是不公平的贸易扭曲行为。最终以失败告终案例二:彩电业•1992年11月25日,欧盟对中国彩电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涉及中国42厘米以上大彩电;•1994年10月,欧盟对中国所有出口企业统一裁决,税率28.8%;•1995年4月1日,欧盟对该案终裁,对所有的中国企业征收25.6%的最终反倾销税率;•1995年5月,欧盟提出对小彩电反倾销案的复审请求,延续达40个月之久;•1998年12月2日,欧盟决定对所有来自中国的彩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率;•2002年8月,欧盟发表公告,接受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及厦华、海尔、海信、康佳、长虹、创维、TCL等7家彩电企业联合提出的向欧盟出口实行价格与数量承诺的建议。这个“价格协议”使中国彩电得以重返欧洲。根据“价格协议”,每年中国彩电对欧洲的出口中,有40万台可以免于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美国终裁中国彩电存在倾销最高征税78%----美中彩电反倾销案进程回顾----•2004年5月15日美国最终裁定中国彩电存在倾销•2004年4月14日美国商务部终裁中国彩电反倾销案•2004年3月22日中国企业发出应诉倡议书•2003年10月25日美再次推迟彩电倾销裁决•2003年10月中美国商务部作出倾销成立的初裁•2003年6月美国商务部到中国实地调查•2003年5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结果•2003年5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起诉书•2003年5月2日原告方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起诉书案例三:纺织业•欧盟委员会9月8日决定对自中国、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聚酯高强力纱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是后配额时代,欧盟对中国纺织品采取的第一起贸易救济措施。涉及中国大陆企业40家,涉案金额逾1亿美元•2009年以来,为应对金融危机,一些国家在挽救本国经济的同时,采取了一些不利于国际贸易,尤其不利于中国纺织服装出口的举措。从欧盟不断发出的召回通报,到奥巴马政府的“买美国货”条款,再到印度对华迅猛增加的反倾销案例,均使得我国纺服产品出口面临更大的成本压力和政策及市场风险。贸易保护主义硝烟已然四起。•欧盟纺织业在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持续对其政府施压,要求对华纺织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比如,欧盟业界向欧委会提出申请,对中国精梳羊毛、床单和户外服装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欧洲服装和纺织组织(EURATEX)对中国纺织业的所谓“补贴”问题要求欧盟政府向WTO提起申诉。•美国对华织边窄幅织带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这不仅是美国在纺配取消后对华采取的第一起贸易救济措施,也是对华纺织品的首起“双反调查”。受中国轮胎特保案的鼓动,美纺织产业和工人联合会对中国纺织品提起特保调查,包括男式棉制织衬衫、棉制裤、棉制针织衬衫等我输美的主要产品。•发展中国家也频频对中国纺织品“出招”:09年3月30日,阿根廷对中国粗斜纹布发起反倾销调查;5月28日,乌克兰对中国带绒织物(含长绒织物)和毛巾织物做出反倾销终裁;6月8日,秘鲁决定对中国棉布和混纺布征收反倾销税。案例四:熨衣板企业打赢欧盟反倾销官司10月中旬,欧洲法院终审裁定:欧委会2007年4月对中国熨衣板反倾销案终裁中,拒绝给予广东佛山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市场经济待遇并征收18.1%反倾销税的做法违法,该企业将免征反倾销税。这是加入WTO以来,中国企业第一次在欧盟法院打赢反倾销官司。这场官司最初起源于2006年2月,在一些当地同业企业的怂恿下,欧盟决定对中国出口至欧洲的熨衣板进行反倾销调查。我国虽然加入了WTO,但欧盟一直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在开展反倾销调查中,采取的是逐个公司审查的办法,来确定哪一个中国企业可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在审查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时,通常要求同时满足5条标准——决策没有明显受国家干预,有一套按国际通用准则建立的会计账簿,生产成本、财务状况未受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企业不受政府干预成立或关闭,货币汇率变化由市场决定。而永建公司就卡在了会计制度上。当年8月11日,欧盟通知永建,因为其账目和审计报告不符合国际会计标准(IAS),拒绝赋予其市场经济待遇。而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待遇,直接决定了其产品是否要被征收反倾销税。永建的熨衣板因此被征收18.1%反倾销税。事实上,拿会计制度来卡中国企业是非常不合理的。”傅东辉律师介绍,WTO明确规定,每个企业都应使用所在国内通行的会计规则。按照中国法律,中国企业也必须使用国家财政部颁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不是所谓的“国际会计标准”。把这一条纳入审查标准,是欧盟滥用规则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后来的事实也证明,欧盟依据会计制度判定企业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非常随意的。“我们也想过忍气吞声,甚至已经在考虑其他规避手段。关键时刻我们还是决定走司法程序,并同时聘请中外律师参与起诉。”永建公司负责人说。永建走司法程序的信心,来自一个程序性问题。欧盟反倾销法规规定,当事人应该至少拥有10天时间进行辩述。也就是说,欧盟在2007年3月23日再次决定拒绝永建公司的市场经济待遇后,直到4月2日前,永建公司都可以提交意见。然而在3月29日,也就是第六天,委员会就做出最后决定,并递交至欧盟理事会。这也就意味着,欧盟在尚未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就做出了最后决定。“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欧盟有关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固然不合理,但却不能作为我们斗争的靶子。侵犯当事人的辩护权利,却是一个明显的程序性违法。”傅东辉说。2007年6月12日,永建公司向初审法院递交了一份用法语写成的15页申诉书,申诉的观点只有一个,即是欧盟违反了当事人享有辩护权利的基本原则。初审法院的判决,承认永建公司进行辩论的权利被侵犯,然而却仍判决永建败诉。“欧盟委员会做出该决定的理由,是公司财务账目存在问题,因此无论欧盟委员会是否听取来自永建公司的意见,结果都不会存在差异。”然而在永建公司看来,法院承认欧盟程序的错误,已经成功了一半。于是,他们又走上了欧盟最高等司法机构——欧盟法院的法庭。2009年10月1日上午,欧盟法院的5位法官做出决定:欧盟委员会在没有进行对当事方听证的情况下,就作出决定是错误的。这意味着,永健公司将被免征反倾销税。“永建的胜利告诉我们,如按照WTO和各地区的上诉程序和规则,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可以减少损失,为自己赢得发展空间,同时给予同行业企业信心。”傅东辉说。而在永建胜利后,商务部也在官方网站上表态,针对国外对我国企业贸易救济调查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做法,中国政府鼓励企业积极利用有关国家和地区司法制度,切实维护自己的
本文标题:国贸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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