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合同条款(DOC 88页)
第二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合同条款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合同条款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占有核心地位。它既是交易双方磋商和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又是交易双方在交付货物、支付货款和解决争议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和维护双方各自权益的法律文件。阐述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及其所体现的权利与义务,是本课程最基本的内容。好的合同条款则意味着交易成功的一半,而对合同条款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是签订一份好的合同的前提。第四讲: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概述教学目的:使学生了解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基本知识教学学时:1学时教学要求:了解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形式、内容、作用理解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概念掌握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基本原则及适用法律的相关知识教学重点:合同的内容、基本原则、相关法律及惯例教学难点:适用的法律教学内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概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ONTRACTFORINTERNATIONALSALEOFGOODS)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买卖双方就货物交易条件达成利益一致的结果,即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方;买方支付货物价款的合同。根据《公约》---CISG,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有三个特点:1国际性,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为货物,其中有6项标的物被《公约》排除在“货物”之外---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等有价证券;---购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性质是买卖,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合同的形式---”不要式原则”《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以书面形式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销售合同的形式已经与《公约》的规定一致。注意:为了交易的顺利执行和交易的安全,我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的表现形态:《合同法》规定,合同书面形式的表现形态是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的作用(略)书面合同的内容: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约首:合同的序言部分正文:合同的主体,它详细列明了各项交易条件。通常分为两部分--(主要交易条件termsandconditions和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conditions)约尾:合同的最后一部分。约首包括:(1)合同名称;(2)编号;(3)合同签定的时间和地点;(4)双方当事人的全称、地址、通信方式;(5)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词句等。主要交易条件termsandconditions和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conditions)的法律解释违反前者受损害方可撤销合同;违反后者只能索赔。一般交易条件又称为标准条款,通常是:检验检疫条款、索赔条款、罚金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等(提供方有告知和说明的义务)。主要交易条件是指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合同条款,合同一方当事人一旦违反这些条款,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并解除合同。(一般指在交易磋商时与对方协商确定的条款)约尾:主要载明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合同正本份数、副本效力、买卖双方的签字、订立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关于合同的附件(appendix):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否则无效。合同的种类:contract/confirmation/agreement/memorandum/order/letterofintentitc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订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基本原则1。依法订立的原则---在我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无效;---必须符合当事人所在国参加的有关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在法律适用上,国家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除保留条款外,优先于国内法。我国参加《公约》时,提出的两项保留:---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合同法》中放弃了该项保留。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3禁止某些限制性的条款即不能订有约束第三方行为能力的条款,更不能有限制国家主权行为的冻结条款。(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适用法律1。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2。我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贸易惯例3。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4。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规范问题《示范法》注意:合同生效的条件(1)签字生效;(2)批准生效。国际贸易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较为明确、固定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包括成文的与不成文的原则、准则和规则。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地、反复地采用;2、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公认地具有普遍约束力。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具体规定,而涉及民事关系,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五讲商品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教学目的:使学生了解与掌握商品的命名、品质、数量和包装的含义、合同条款的表示方法。教学学时:6课时教学要求:了解合同的标的物、品质、数量和包装的基本概念并能准确表述理解相关概念掌握商品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的表示方法及运用教学重点:品质的含义表示品质的方法商品的数量及计量单位包装的种类教学难点:品质的含义及表示方法教学内容:合同的品名一、列明合同品名条款的意义二、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商品的品质一、商品品质的含义及重要性二、对品质的要求对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交货品质必须符合合同规定。(1)若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行为。(2)而若交货品质高于合同要求也有可能构成违约。原因有多方面,如:品质过高,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时可能会多交税;另外品质过高,可能会使货物不能适应买方的使用目的,买方需重新加工后使用,从而会增加买方的额外费用。三、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一)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1、看货买卖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2、凭样品买卖(Salebysample)(1)凭卖方样品成交(Salebyseller,sSample)卖方提供的样品要具有代表性卖方向买方寄出样品时,要保留“复样”(DuplicateSample)或“留样”(KeepSample)(2)凭买方样品成交(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卖方要制作“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或“确认样品”(ConfirmingSample)或“回样”(ReturnSample)对工业产权问题做出规定(3)凭样品成交需注意的问题:案例分析: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格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二)凭说明表示商品质量1、凭规格买卖(Salebyspecification)凭规格买卖的技巧:卖方只需在合同中列入主要指标,而对商品品质不起重大影响的次要指标不要过多罗列。例:我国出口大豆的规格:水分(max)15%,含油量(min)17%,杂质(max)1%,不完善粒(max)7%2、凭等级买卖(Salebygrade)卖方应按规定等级交货,不能以次充好,也不能以好充次3、凭标准买卖(Salebystandard)援引某个标准时,应载明采用的版本年份FAQ(良好平均品质)(适用于农副产品),俗称“大路货”GMQ(上好可销品质)(GoodMerchantableQuality)(适用于木材、冷冻鱼虾等商品)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bydescriptionsandillustrations)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Salebytrademarkorbrandname)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bynameoforigin)四、品质条款的规定(一)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Latitude)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类似条款2、品质公差(QualityTolerance)3、品质机动幅度(适用于初级产品)当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为体现按质论价,对农副产品可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二)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问:我方是否该赔?为什么?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商品的数量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见《公约》第52条)选择题: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吨小麦,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吨,买方可做出如下()的决定。A、收取52吨货物B、收取多交货物中的1吨C、拒收52吨货物D、拒收多交的2吨货物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一)计量单位(MeasuringUnit)1、计量单位的确定方法2、国际贸易中的度量衡制度(MeasuringSystem)通常采用的有四种度量衡制度: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单位制(二)计算重量的方法1、毛重(GrossWeight)2、净重(NetWeight)对于价值较低的农产品和因包装关系不便分别计算皮、净重的商品,可采取“以毛作净”(GrossforNet)的做法。计算皮重(TareWeight)的方法:实际皮重、平均皮重、习惯皮重和约定皮重。3、公量(ConditionedWeight)公量的计算公式:例题:内蒙古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10公吨羊毛,标准回潮率为11%,经抽样证明10公斤纯羊毛用科学方法抽干水后净重8公斤干羊毛,求用公量计算的交货重量为多少?4、理论重量(TheoreticalWeight)5、法定重量(LegalWeight)和实物净重(NetNetWeight)。三、数量条款的规定(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二)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1、若成交数量前使用“大约”、“近似”等字眼,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的规定,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出口布匹以信用证结算,买方银行来证规定,数量大约为5000码,每码1美元,但金额注明为不超过总额5000美元,则我某公司如何掌握装运数量?2、《UCP5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时不适用。案例分析: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另问: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三)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以由卖方、买方或船方行使。3、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合同中若未明确规定按何种价格计算,按照国际惯例,应按合同价格计算。商品的包装一、包装的重要性除散装货(Cargoinbulk)和裸装货(NudeCargo)外,大多数
本文标题: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合同条款(DOC 88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7042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