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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引商入柜手机终端服务协议编号:年月日甲方: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邮编:联系电话:乙方:住所:邮编:联系电话:甲方为向其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便利,同时鉴于自身并不经营移动通讯器材业务,拟将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厅的部分营业场地提供给乙方用于向甲方用户提供与移动电话终端相关的服务。乙方为更好地将移动电话终端推向市场,向甲方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拟使用甲方的前述经营场地并按双方的约定经营。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场地及使用:1、甲方所提供的营业场地位于市路号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厅内,可供使用的营业场地约平方米(详见附图)中的号柜台;2、乙方利用甲方营业场地的经营活动仅限于以下范围:(1)、展示并介绍其产品、陈列其说明资料、示范操作;(2)、出售适用于甲方经营的网络的移动电话、终端设备及相关配件;(3)、对所售商品依法提供售后服务。3、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合法经营,不能利用甲方的营业场地从事超出本协议第2条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二、费用及承担:4、乙方使用营业场地的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5、乙方负责按甲方标准进行柜台制作及必要的装修并承担费用,因乙方经营而产生的税、水电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三、声明与承诺:6、甲方在此声明甲方具备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格;7、乙方在此声明乙方具备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同时在此承诺:(1)、在营业厅其营业柜台上方张贴乙方的营业执照、设立明显标志,以表明乙方与甲方的区别。对所销售的产品开具乙方专用发票,避免消费者对甲乙双方的身份的混淆。(2)、维护所使用的营业厅范围内的各种设备、设施,防止设备、设施的损坏及设施、设备造成任何方的损害,同时保证在安全方面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及管理规定,避免事故或灾害的发生。乙方如欲变更营业厅及柜台的装潢及布置等,须事先经甲方同意。(3)、乙方可自行指定终端、配件供应商进货,但必须接受甲方在标价、服务质量方面的监督指导。(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手机三包”等所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进行销售、售后服务行为,并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因质量等问题产生的纠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上述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5)乙方在此承诺,保证所售产品与说明资料、原包装、商品广告实际情况完全一致,不出售假冒产品、走私产品、改装过的产品、配件不齐全的产品、产品与说明及标签不符的产品、经维修后未予说明的产品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6)、乙方所售产品必须不存在易给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不合理危险、无影响使用功能的技术缺陷。如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销售。(7)、诚实信用,不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造成消费者对产品功能、产地、质量、价格等造成误解。(8)、乙方在经营期间承担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该商业秘密包括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得知的甲方的重大经营行动、正在洽谈中的经营项目、技术及业务资料,以及一经泄漏对甲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信息。(9)、公平竞争,不采用贬低其他厂家产品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在销售及维修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乙方正式发票。(10)、乙方在前述营业厅营业人员必须经甲方面试通过方可在营业厅内从事销售活动,营业人员薪酬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转租或与其他第三方共同使用甲方该场地。四、违约责任及赔偿8、甲、乙双方应对由于本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而给对方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9、乙方为保证严格履行本协议及其声明与承诺,自愿将万元存入甲方账户,作为信用保证金。乙方如果违反本协议致使甲方受到损失,甲方有权按受到的损失额从信用保证金帐户中扣除相应的金额,并就保证金仍不足以赔偿的部分向乙方追偿。退还信用保证金的期限为终止本协议之日起的6个月以后。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3条、第4条及第7条第(1)至第(10)款,除按本条上款处理外,如果情节严重或致使甲方形象声誉受到严重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没收信用保证金,并解除本协议。五、协议的终止:11、除本协议第9条规定的情况外,甲方还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正式通知后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1)、乙方因涉及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工商法律问题,无能力或无法在合理的期限内解决,并因此影响甲方利益的;(2)、因乙方的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管理标准、服务规范而受到国家有关机关查处或新闻媒介曝光的;(3)、乙方在经营期间使用欺骗手段损害甲方利益的。12、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5条规定未按期向乙方提供营业柜台,经乙方催促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正式通知后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13、本协议如遇下列情况发生,自行失效,由双方按本协议要求自行清理善后事宜,并本着公平的原则互相承担应付的费用和责任:(1)、因不可抗力致使营业场所的建筑物毁损并已失去使用功能,且在三个月内无法恢复的;(2)、因拆迁、规划调整、马路拓宽等政府行为的介入,或场地使用权被权利人收回等原因,至使营业场所的继续使用已经成为不可能的;(3)、双方中的任一方因上级政策调整、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或无法达到满意的经济效益,已无力或无法继续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的,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由双方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妥善处理善后事宜;(4)、本协议期满且双方中的任一方无意继续合作的;(5)、本协议的操作方式违反法律,且无其他补救措施能够解决的。六、协议的生效:14、本协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双方均有意愿继续合作的,由双方另订协议延长。15、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16、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乙方:代表人: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本文标题:引商入柜手机销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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