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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第三-四编涉外仲裁与裁决的执行和撤销
1第三编涉外仲裁概述2第十五章涉外仲裁概述一、涉外仲裁的概念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五、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异同3第十五章涉外仲裁概述一、涉外仲裁的概念1、涉外仲裁的界定:指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他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它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契约型和非契约型民商事争议,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性裁决的活动。42、涉外仲裁的含义:(1)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2)争议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低等在具有不同国家当事人一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等。即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在国外的即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3)当事人双方通过仲裁协议所约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位于当事人各方营业地或住所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53、各国确定“涉外”或“国际”因素的标准(1)国外标准(2)我国立法情况4、关于“商事”概念的定义。5、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1)涉外仲裁的事项具有涉外性(2)涉外仲裁机构具有广泛性(3)仲裁规则有限制的可选择性(4)当事人具有较大的自治性(5)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程序性的问题,不涉及实体问题(6)仲裁与调解的结合6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历史变迁:195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0: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商会仲裁院的名称。1989年设立深圳分会;1990年设立上海分会内部组织机构:1.委员和委员会议。2.主任会议。3.仲裁咨询委员会。4.秘书局(处)。5.秘书长会议。6.仲裁研究所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9月5日修订,2000年10月11日实施)规定所受理的争议范围: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特别规定的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6.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案件。8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争议;(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9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59年成立,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1988年更名为现名。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聘请海上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专家人士担任仲裁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海事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根据2001年修订实施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海事争议案件:1、船舶救助、共同海损所发生的争议;2、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碰撞,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与海上、遭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触碰所发生的争议;103、提单、运单、航次租船合同和其中一种为海上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合同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涉及的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梧道的可航水域的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争议,以及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所发生的争议;4、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或集装箱及其他装运器具的租用、租赁,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经营、作业、代理、拖带、打捞和拆解业务所发生的争议;5、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所有权、优先权所发生的争议;6、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可航水域的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旅客运输保险、海上开发资源保险及其再保险,以及船舶保赔业务等所发生的争议;117、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集装箱或其他装运器具的买卖、建造和修理业务所发生的争议;8、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抵押贷款所发生的争议;9、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等所发生的争议;10、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所发生的争议;11、海事担保所发生的争议;12、双方当事人协议神裁的其他海事争议或与海事有关的争议。12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国际商会仲裁院(二)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三)美国仲裁协会(四)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五)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13五、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异同(一)仲裁规则规定的相同之处(1)仲裁申请的形式相同(2)管辖权异议或者抗辩相同(3)仲裁审理的方式相同(4)实体法的适用规则相同。(5)仲裁裁决的作出及法律效力相同。(二)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1)提交仲裁申请书的程序不同(2)仲裁庭的组成不同:14涉外仲裁概述1、如何理解涉外仲裁的含义?2、涉外仲裁受案范围图解:涉外因素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切或双方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引起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具有的涉外因素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争议的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1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展组织机构受案范围不受案的范围委员与委员会议主任会议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会议仲裁研究所涉外争议港澳台争议外商与国内争议利用港澳台因素争议授权管辖内的争议协议的国内争议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案应由行政处理的争议劳动、农村承包合同案16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发展组织机构受案范围海上救助报酬争议船舶损坏的争议海上业务、运输合同海上保险的争议海洋污染争议协议要求仲裁的争议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17第十六章涉外仲裁程序一、通常程序二、简易程序三、我国涉外仲裁种的法律适用18一、通常程序所谓通常程序,是指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以及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对涉外经济贸易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通常程序一般应当包括以下阶段:第一、仲裁申请与受理(一)仲裁申请(二)仲裁受理(三)被申请人的答辩与反请求19第二、组成仲裁庭(一)仲裁庭的组成形式1.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第三人:共同选任或委托指定2.独任制仲裁庭的组成。(二)仲裁员的披露义务第三、仲裁审理(一)审理方式仲裁以开庭审理为主,以书面审理为例外,由当事人选择。(二)开庭审理的程序20二、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概念:特征:(1)审理案件的仲裁组织形式简单;(2)审理案件的方式灵活。(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三)仲裁庭的组成(四)审理(五)裁决21三、我国涉外仲裁种的法律适用(一)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涉外仲裁规则》第7条规定(二)我国涉外仲裁中的实体法律适用涉外仲裁适用实体法律的三大规则:之一、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原则。之二、依冲突规则或者密切联系确定实体法的原则。1.依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原则。2.依据密切联系直接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原则。之三、适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原则。22涉外仲裁程序1、涉外仲裁中的简易程序的特点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3、我国涉外仲裁中的通常程序图解:仲裁协议申请条件有仲裁协议属于受案范围有事实和理由书面申请证明文件预缴费用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议制仲裁庭的组成独任制仲裁庭的组成23仲裁审理审理方式审理程序开庭审理书面审理开庭准备开庭开始庭审调查庭审辩论评议和裁决和解与调节简易程序特点仲裁组织形式简单审理方式灵活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争议额小双方同意241.杭州碧溪外贸公司(杭州公司)与房西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因钢材贸易发生纠纷,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杭州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香港公司赔偿因钢材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杭州公司的请求,同时裁决杭州公司支付香港公司钢材价款30万美元。香港公司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杭州公司认为,香港公司未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员会就裁决杭州公司支付30万美元,实属裁决不公。杭州公司可如何行使权利?思考题25A.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裁决B.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C.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D.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裁决正确答案为:CD262.香港A公司与四川B公司因合资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过程中,首席仲裁员李某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请求回避,仲裁委员会主席决定李某实行回避。王某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A.公司可以请求以前进行过的审理重新进行B.仲裁庭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审理或部分审理重新进行C.王某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重新进行D.仲裁庭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不重新进行正确答案为:BD273.2002年9月,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在一商事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现A、B两公司发生争议,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不能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申请仲裁B.只能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其分会申请仲裁C.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或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正确答案为:CD284.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甲、乙两公司40万元人民币的货款争议,在本案仲裁程序中,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B.当事人未申请不开庭审理,而仲裁庭只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C.仲裁庭裁定实行财产保全,冻结被诉人银行帐款40万元D.仲裁庭作出裁决,但在裁决书中不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正确答案为:AB295、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执行[案情]北京A公司与英国S公司签订一份专利技术转让的合同。在合同发生纠纷后,双方协商订立了仲裁协定,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由A公司赔偿500万元人民币。后因A公司拒绝赔偿,S公司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该申请。[问题]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在中国境内如何执行?境内执行与境外执行有哪些区别?30[判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A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理分析]涉外仲裁机构裁决为终局裁决。《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当事人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期限为1年,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业单位、机关、团体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本案被申请人A公司的住所地和财产都在中国境内,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而不是由中国法院来执行。31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裁决1995年8月16日,深圳市海中宝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与香港通恒(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恒公司)签订《中国深圳对外贸易货物进口合同》。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水产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通恒公司提供的鱼货与合同样品不符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筒称仲裁会)提起仲裁,要求通恒公司退还合同定金;赔偿损
本文标题:第三-四编涉外仲裁与裁决的执行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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