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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甲方:某乳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乙方:住所地:随着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应总部要求现对产品品项进行重新规划,特对2005年12月30日签订的经销商《购销合同》第五条款中(第一、第三、第五条)、第六条款中(第一、第四条)及附件《经销商管理制度》第四条款中(第一、第三条)作如下补充修改说明:1、原《购销合同》中第五条款中的第一条、第三条修改为以下1.1、1.2、1.3。1.1a、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完成向甲方购买不低于元人民币的某白奶产品的购货任务;(月单品任务量分解见附表一)b、乙方完成当月购货任务,可享受甲方给予的返利。(见返利表如下)品项指标返点百利包(白奶)利乐包(白奶)利乐包(白奶)完成月任务量>100%2.5%3%3.5%80%<完成月任务量≤100%1.5%2.5%2.5%完成月任务量≤80%无返利无返利无返利1.2a、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完成向甲方购买不低于元人民币的某乳饮料产品的购货任务;(月单品任务量分解见附表二)b、乙方完成当月购货任务,可享受甲方给予的返利。(见返利表如下)品项指标返点利乐包(乳饮料)其它(乳饮料)完成月任务量>100%3.5%4%80%<完成月任务量≤100%2.5%3%完成月任务量≤80%无返利无返利1.3a、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完成向甲方购买不低于元人民币的某儿童奶产品的购货任务;(月单品任务量分解见附表三)b、乙方完成当月购货任务,可享受甲方给予的返利。(见返利表如下)品项指标返点儿童奶完成月任务量>100%4%80%<完成月任务量≤100%3%完成月任务量≤80%无返利2、原《购销合同》中第五条款修改为以下1.4。1.4乙方在全年正常销售过程中,甲方对乙方实行季度指标奖励和年终综合评比奖励。(见下表)奖励儿童奶达成率最高奖乳饮料达成率最高奖总任务量达成率最高奖年终综合评比最佳奖名额前2名前2名前2名前3名奖金或奖品第一名奖价值10000元的礼品或10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第二名奖价值5000元的礼品或价值5000元数码摄像机一台;第一名奖价值10000元的礼品;第二名奖价值5000元的礼品;第三名奖价值2000元的礼品评比办法每季度做一次评比年终评比评比依据销量奖项以公司财务数据为准;季度评比获奖次数排名前三位备注(总任务量达成率、乳饮料达成率、儿童奶达成率)均都在当月任务量达成率的80%以上,与公司合作时间满3个月以上可以参与季度评比,与公司合作时间在半年以上可参与年终综合评比;季度内有窜货行为直接取消当季度参评资格;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的存货金额超过当月销售额的1/8以上者取消当季度参评资格,商超不参与评比。3、原《购销合同》中第六条款中的第一条修改为以下1.5。1.5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上报第一个月的订货计划。此后,乙方应在每月10日向甲方上报下月订货计划:a、白奶计划量不得低于合同任务量的95%,否则视为无计划,不予发货;未在规定的时间上报,视为次月无要货计划,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付。b、儿童奶、乳饮料每月计划量不低于合同任务量的80%,否则视为无计划,不予发货;未在规定的时间上报,视为次月无要货计划,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付;乙方每月实际完成任务量低于计划任务量80%的一个百分点负激励500元;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完不成,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3、原《购销合同》中第六条款中的第四条修改为以下1.6。1.6甲方在每月月底对乙方订货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a、白奶具体考核条款:如果乙方每月订货计划不低于合同单品分解计划任务量的95%,乙方超额完成甲方回复量(分单品、分旬)的120%以上,不给予考核(百利包纯牛奶除外);否则每超5%对乙方罚款100元/次,单品考核最高不超过500元;单品项完成公司回复量95%以下(分旬),每少5%对乙方罚款100元/次,单品考核最高不超过500元;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回复量,甲方同等条件的赔偿乙方。b、儿童奶、乳饮料具体考核条款:如果乙方每月订货计划不低于合同计划任务量的80%,乙方超额完成甲方回复量(分旬)的不给予考核;否则每超过5%对乙方罚款100元/次,考核最高不超过500元;完成公司回复量80%以下(分旬),每少1%对乙方罚款500元/次,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回复量,甲方同等条件的赔偿乙方。4、在原《购销合同》中增加以下2.1、2.2、2.3。2.1a、通过乙方的营销工作,乙方的GT店铺市率达到100%;SS店铺市率在5月31日达到70%,6月30日前达到85%,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甲方要求每低于一个百分点负激励300元;b、通过乙方的营销工作,加强网点维护,不断提高品项铺货率,5月份达到50%的网点品项和陈列第一,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甲方要求每低于一个百分点负激励300元;2.2各类产品的新鲜度按照公司产品新鲜度标准进行管控。(在终端市场上百利包不能超过16天,礼乐枕不能超过25天,保值期为6个月的产品,不能超过3个月;保值期为8个月的产品,不能超过4个月),每发现一次负激励50元件;2.3经销商所辖区域如因不积极配合处理投诉事件出现媒体曝光,负激励1000元/次;5、原《购销合同》附件《经销商管理制度》第四条款第一、第三修改为以下3.1、3.2。3.1窜货制度:A、某市区域内窜货的,不论何种形式窜出,窜货查证以收货为准(10件以上):(1)窜货(10件――50件)的,一经查实,对窜货经销商处罚按200元/件计算,天津范围内通报,交齐罚款后继续经营;(2)窜货50件以上的,罚款20000元,天津范围内通报,交齐罚款后继续经营;(3)超过100件或当月连续两次窜货、季度累计窜货超过三次的,取消经营权,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当月所有返点及促销补货;(4)处理过程中不配合或不认可公司查证结果,对公司权威产生怀疑者,某乳业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经销权,并取消经销商当月所有返点及促销补货;B、对外窜货:本区域内的对外窜货,一经查实将由窜货区域无条件按照对方要求收回货物。(1)本区对外窜货20件以上的,给予经销商20000元/次的罚款,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回(运费自理)、(见公司窜货通知单);当月连续两次或季度累计三次的直接取消经销权。(2)对于窜货的查实权威性表示怀疑的、不配合公司的经销商直接取消其经销权及当月所有补货。C、对于外埠窜至本区域的,经销商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主管、经销商配合收货,经销商收取窜货时必须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收货,凡一次性收取天津范围以外的、同一个地区的、同一个产品规格的货100件以上,经总部确认以后(以华北销售中心窜货查证单为准)给予经销商正激励3000元/次;不按照分公司要求或不经分公司同意所收取的货不予处理,所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D、各区经销商不准给予他某市窜货贩子发货,一经发现给予经销商处罚3000元/次。3.2不得截留公司给予终端客户的各项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内的商超(如样品、礼品、试饮品、赠品等)或虚报库存,一经查实,取消当月所有报销费用;发现两次,停止合作,取消其经销权。附则.1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上报订货计划或超出订货计划订货,致使甲方不能向乙方供货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乙方无权按订货数额要求甲方返利。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乙方交付保证金后生效。(修改条款从重新签订购销合同补充条例后加盖公章生效)附则.2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乙方发生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附则.3经销商《购销合同》中所修改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未经修改处按照原签订的《购销合同》执行。附则.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本文标题: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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