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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C/QG-RJ07/1.0第1页共4页认证的批准、保持及暂停、撤销、注销管理程序1目的确保认证的评定、批准工作及认证的暂停、暂停恢复、撤销或注销符合一定的规范和要求。2范围适用于本中心认证的批准或保持及认证的暂停、暂停恢复、撤销或注销的全部活动。3职责技术委员会负责所有认证结果的评定;中心主任或授权副主任负责认证注册、暂停、注销和撤消的批准,并负责证书的签发;产品认证部、体系认证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认证证书制作。4程序4.1认证注册的批准认证注册(初次或复评)的批准条件为:a)供方提出的正式申请,且申请信息完整、明确;b)合同评审满足要求,并已签订正式的认证合同;c)体系文件满足相应标准/实施规则的要求;d)依据相应标准/实施规则全部条款完成了现场审核,审核发现能充分表明其体系符合标准/实施规则的要求,并得到有效的实施;e)没有严重不符合,且一般不符合已得到有效的纠正。当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时,纠正及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得到了书面确认;f)除审核以外的其它要求得到满足(如国家监督抽查、地方法规要求等)。g)产品认证时,产品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h)复评时,上一认证周期内体系运行持续性、有效性的评价应满足规定要求。4.2认证注册的转换批准认证注册的转换批准使用于体系认证和3C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原则上不接受注册的转换。认证注册转换的条件为:a)供方提出正式的转换申请,申请信息完整、明确,包括经认可、有效的认证证书及最近一个认证周期内的认证资料;b)合同评审满足要求,并已签订正式的认证合同;c)体系文件满足要求,并有能有充分的资料表明供方的认证证书处在有效的状态;d)必要时,由本中心依据相应的标准/实施规则实施现场审核,且审核发现能充分表明其体系符合标准/实施规则的要求,并得到有效的实施;CTC/QG-RJ07/1.0第2页共4页e)无其它信息表明供方的体系/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重大投诉;f)已被暂停或可能被暂停的证书不接受转换。4.3认证资格的保持认证的有效性靠获证后的定期监督来保持,获证组织获证后需定期接受中心的监督审核,监督的要求如下:a)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13个月;b)监督审核表明供方的体系持续满足相应标准/实施规则的要求,现场发现的不符合项已得到有效的纠正,如采取了纠正措施,则纠正措施的有效性也应得到验证;c)上一次监督发现的不符合项的整改有效在本次监督中已得到跟踪验证;d)产品认证时,认证产品按实施规则实施了监督检验,且监督检验合格;e)供方按其体系文件的规定保存了顾客投诉,且对顾客投诉采取了必要的措施;f)认证期间无其它信息表明供方的体系/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重大投诉;g)没有证据表明供方在认证有效期内出现了不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的行为。4.4认证资格的暂停4.4.1暂停的条件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中心将对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进行暂停:a)获证组织对相应的管理体系、产品工艺、联系方式等进行重大调整,为通知本中心,且该项更改影响到获证方的认证资格;b)监督审核发现获证组织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但又不足以撤销,且在对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得到验证之前;c)获证组织对顾客的重大投诉未能妥善处理,且造成后果比较严重的;d)获证组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又未能及时改正;e)获证组织在监督审核时,对审查/检查组发现的不符合项未能在本中心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并上报本中心,经督促后仍不能完成的;f)获证组织在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如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或出现国家、地方、行业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和/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或重大安全事故;g)获证组织无特殊情况,未能按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h)获证组织因市场原因,不能继续生产,要求认证暂停的;i)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对其污染/卫生安全控制设备未经批准暂停使用,又没有有效的控制措施;j)获证组织未经批准擅自改用简陋的污染治理/卫生安全控制设备,不能达标排放或有效控制的;CTC/QG-RJ07/1.0第3页共4页k)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严重不符合中心规定或经指出未予以纠正的;l)获证组织未能遵守与本中心签订的认证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其它认证规定。4.4.2暂停的实施认证的暂停由审核部提出,并填写《认证资格的注销/暂停/撤销审批表》,经技术委员会审定、中心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批准后,由中心办公室发出书面文件通知组织、CNAS及各相关机构,对3C认证还应通知到CNCA、地方技术行政执法部门和3C标志中心。4.4.3认证暂停的恢复认证暂停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1),在暂停期限内,组织提出暂停恢复时,暂停恢复的控制按以下进行:a)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某种可接受的客观原因,不能按规定的时限接受监督或复评审核,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得到中心同意的暂停组织,在申请暂停恢复时,审核培训部应按全部条款的要求安排对其实施体系审查,产品认证时还应增加部分认证产品的监督检验,以评价暂停的恢复是否满足认证要求。完成审查后的材料经技术委员会审定、中心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批准后恢复认证资格;b)未能按期实施监督或通过监督、复评或其它渠道信息发现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证要求而导致认证资格暂停的组织,在申请恢复认证资格时,除应实施管理体系全部条款的审核和/或产品监督检验外,还应对其不符合或违规采取的纠正措施实施现场跟踪验证,并附纠正措施实施效果的见证材料(报告或说明),经技术委员会审定、中心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批准后恢复认证资格;c)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或未付清相关费用等情况而暂停认证资格的组织,申请认证资格恢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上已采取的纠正措施结果见证材料(报告或说明)经产品认证部/体系认证部核实后,可免于现场审核,由技术委员会审定、中心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批准后恢复认证资格。认证资格的恢复由中心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认证资格恢复组织、CNAS等相关部门,如3C认证时还应通知CNCA、地方技术行政执法部门和3C标志发放中心。认证资格恢复时,不改变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注:1)获证组织由于市场原因,不能继续生产,暂停认证的期限可超出3个月,但不应超过2年。4.5认证资格的撤销4.5.1撤销的条件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其认证资格:a)获证组织在被暂停期间内,未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致使管理体系处于严重的失控状态;CTC/QG-RJ07/1.0第4页共4页b)监督检查中发现已获准注册组织的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严重失效,无法维持;c)因产品/服务质量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d)发生中心与获证组织之间合同/协议中特别规定的其他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的;e)获证组织失去了法律地位或被授予的法律地位;f)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且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g)发生构成获证组织与本中心合同/协议中的撤销认证资格情况时。4.5.2撤销的实施获证组织认证资格的撤销由审核培训部提出,填写《认证资格的注销/暂停/撤销审批表》,并附相关的材料,经技术委员会审定、中心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批准后,由中心办公室发出书面文件通知组织、CNAS等相关部门,如3C认证时还应通知CNCA、地方技术行政执法部门和3C标志中心。4.6认证资格的注销4.6.1注销的条件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将注销其认证资格:a)由于体系认证标准/产品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获证组织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的要求的;b)组织未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定时间内提出复评认证申请,而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的;c)获证组织正式提出注销认证资格的。4.6.2注销的实施认证资格的注销由审核部提出,填写《认证资格的注销/暂停/撤销审批表》,并附有相关材料,经技术委员会审定、中心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批准后,由中心办公室发出书面文件通知组织、CNAS的相关部门,如3C认证时还应通知CNCA、地方技术行政执法部门和3C标志中心。4.7认证资格撤销、注销的后续管理认证资格一经撤销和注销,即终止了中心与获证组织的认证关系,中心将在获准认证组织名册或认证公告上删除,同时将相关信息上报CNAS等相关部门,如3C资格还应上报CNCA、地方技术行政执法部门和3C标志中心备案。中心在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重新认证的申请。4.8记录的保管认证变更的有关材料分别由产品认证部、体系认证部、审核培训部、中心办公室负责存档。
本文标题:认证的批准、保持及暂停、撤销、注销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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