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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进出口销售合约订立销售合约代表买卖双方完成交易磋商。商讨交易条件时要特别小心,须紧记主要目的是卖出商品,赚取利润。因此,买卖合约必须达到这个目的,并且能够在合理情况下履行。不同国家、不同商品有不同的买卖合约细则。下面建议一些合约条件,以供参考:出口商(卖方)的注册名称和地址。入口商(买方)的注册名称和地址。买卖双方的简称。订约目的。例如必须表明指定的商品按照合约所列条件和条款,由卖方卖给买方,并由买方购入该商品。货品数量。必须明确列出并详细说明,以免日后产生误会或出现纠纷。尤其须说明分批装运详情,并确保商品说明符合海关关税规格及货物分类。计价。报价所用货币应是币值稳定或在合约期间币值不大可能有大幅波动的货币,例如美元或马克。为应付通胀,通常加入自动加价条款,减少计价货币波动的风险。交货条件。符合国际商会所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付款方式。例如赊帐、订货付现、信用帐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承兑。交货日期/付运日期或付运期。出口商应向其生产部门查证,确定所报的交货日期是否切实可行,并须查明在指定日期或期间,是否有海运或空运舱位。在保证舱位方面,出口商的责任在交货条件中规定。付运方法。例如货柜、货车、滚装船或空运方法。多式联运日趋普遍。包装方法。双方宜商定明确的包装规格,以免日后因包装或改变包装引起争议。货物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书的内容条件。进出口许可证细则或其他指示。有效期应配合付款方式、交货日期/付运日期或付运期。船运/空运/单据的要求及/或指示,包括货物上的运输标志。合约条件。例如销售、交货、货物性能(品质)、仲裁等。订明仲裁条款,目的在于确保遇有纠纷时,无须通过费用昂贵的法律诉讼而能够快速和解。签名。双方由一名负责人(董事或经理级)签署合约,注明立约日期。仲裁条款(如适用)。下列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建议的标准条款:「凡因本合约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争执或索偿,违约终止或合同无效等均应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按目前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但可作以下修改。」「指定仲裁员的机构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在香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合同日期有效的香港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包括合同中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补充部份,进行管理。」「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为________________。」出口销售合约的条件由双方因应实际情况决定。可以写入合约的条件还包括代理人的参与、售后活动等,例如提供/供应零配件、产品维修、培训、广告/推广费用等。立约双方应各持一份合约。在出口发票中订明合约条件的交易情况愈来愈普遍。因此,填写这类文件时要小心谨慎,必须清楚书明向买家报价的内容和进口商同意接受的条件。
本文标题:通用进出口销售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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