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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与鸡西市柳毛石墨矿、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原告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帅建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振山,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鸡西市柳毛石墨矿。法定代表人孙天坤,矿长。委托代理人蔡平凡,该矿副矿长。委托代理人王广存,该矿法律顾问。被告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栾书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立国,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鸡西市柳毛石墨矿、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振山、被告鸡西市柳毛石墨矿的委托代理人蔡平凡、王广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存,被告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栾书泉、李立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称,原告与被告鸡西柳毛石墨矿系多年的纸张购销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柳毛石墨矿代办发运,代垫运杂费用,供方厂内交货。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柳毛石墨矿提供了纸张,但对方仅承付了部分货款,余欠1053337.92元。虽经原告每年多次派员催要,但对方一直以无款为由而未付。被告鸡西柳毛石墨矿以其优质财产10000000余元与他人组建新公司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被告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应与被告柳毛石墨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请:1、判令被告鸡西柳毛石墨矿立即偿付所欠货款1053337.3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45000元。2、判令被告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对被告鸡西柳毛石墨矿所欠原告的全部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庭审期间向本院举如下证据: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两份。(1991年12月13日,1994年1月26日)。意证明原告与被告鸡西柳毛石墨矿存在买卖关系。经庭审质证,被告鸡西柳毛石墨矿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无异议。2、发票、运单、磅码单共计39页。意证明被告鸡西柳毛石墨矿欠原告货款。经庭审质证,被告柳毛石墨矿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没有异议。3、2000年9月7日被告鸡西柳毛石墨矿出具的证明。意证明被告柳毛石墨矿承认欠原告货款1053337.36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柳毛石墨矿与原告的协议书(2000年9月7日)。意证明原告曾向被告柳毛石墨矿催要过货款,本案没过诉讼时效期间。5、被告出具的关于柳毛石墨矿欠付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情况说明。证明问题同上。6、2003年9月1日被告柳毛石墨矿给原告出具的函。证明问题同上。经庭审质证,被告柳毛石墨矿对上述4个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被告鸡西柳毛石墨矿答辩称,1、柳毛石墨矿欠原告本金1050000元属实,原告到被告处要款,被告的领导班子已换,谁也说不清,但柳毛石墨矿认这笔债务。2、这笔债务是否是自然债权应由原告出证说明。3、本案是拖欠货款的纠纷,在本案中未见双方有利息的约定,故不存在逾期利息的问题,如果原告主张利息,应从起诉时起算利息。被告柳毛石墨矿没有向本院举证。被告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是鸡西柳毛石墨矿与香港矿产资源(中国)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共同出资组建的合资企业。2001年3月又对柳毛石墨矿生产经营有效资产实施重组,采取股份制经营方式追加投资。合资公司注册资金为17200000元,其中港方占60%,中方占40%。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认为,鸡西柳毛石墨矿投入到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的资产并非优良资产,而且不应承担连带责任。1、在合资企业尚未正式运作之前由市政府协调,资源公司就接收安置柳毛石墨矿职工1600人,替柳毛石墨矿承担了11060000元的陈欠电费。2、既然是优良资产,资源公司生产所用矿石资源应归合资公司,不应该归柳毛石墨矿所有。3、柳毛石墨矿的铁路专用线资源公司使用是有偿的,并且二期合资的三选厂在合资前已抵押银行,属不清洁资产。4、柳毛石墨矿的股份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改造是鸡西市委、市政府当时最为关注的工作,下发了鸡政批复(2001)5号文件,批复第3款规定,合资前的债权债务均由柳毛石墨矿承担。由于当时柳毛石墨矿正处于停产状态,形势极不稳定,市委、市政府本着稳定大局,特事特办,先运作后规范的原则,在极短的时间内实现了公司运作,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以上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致使双方一直存在争议,公司生产经营极不稳定,2002年和2003年两年累计开工11个月,累计亏损14000000余元。5、企业在进行股份制合作改造时,市政府已经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责任不应在企业。根据以上问题,柳毛石墨资源公司不应作为此案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庭审时向本院举如下证据:1、鸡西市政府鸡政批复(2001)5号文件(附柳毛石墨矿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意证明①被告柳毛石墨矿只以部分优良资产投资组建了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②柳毛石墨矿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中,二被告合作的基本原则和方式中已规定合资前的债权债务均由被告柳毛石墨矿承担。2、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与鸡西电业局协议书一份(2001年4月4日),二被告协议书一份(2001年4月6日)。意证明二被告合资前,被告柳毛石墨矿欠电费10030000元,合资后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不仅接收了柳毛石墨矿的有效资产,同时还接收了其债务。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认为,①被告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已承认与柳毛石墨矿合资的事实;②有限公司称柳毛石墨矿投入的资产为6880000元,这不是事实,柳毛石墨矿分二次投入合资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2880000元;③二被告关于合资前债权债务由柳毛石墨矿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其约定是无效的。原告对证据2认为,①4月6日的协议已明确柳毛石墨矿将全部有效资产投入到资源有限公司,柳毛石墨矿已丧失偿债能力;②资源有限公司认为承担了债务,接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资产就不是优良的了,是没有根据的;③被告虽举了偿还电费协议,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已偿还了多少电费,因此资源有限公司对柳毛石墨矿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④二被告间及与电业局的协议,维护了电业局的利益,但却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下列证据:1、被告柳毛石墨矿工商档案(共计6页,其中营业执照1页,经营情况3页,资产负债表2页)。原告意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被告柳毛石墨矿的诉讼主体资格,资产情况及投资情况。经质证,被告柳毛石墨矿对该证据无异议。2、被告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共计7页,其中,营业执照1页,投入资本明细表1页,场地使用证明1页,资产负债表2页,申请1页,变更登记1页)。原告意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被告柳毛石墨矿投入到被告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的优良资产为12880000元。经质证,被告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资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7200000元,按约定港方的投资为60%,中方(即柳毛石墨矿)的投资为40%,按此比例,被告柳毛石墨矿的投资额只是6880000元。根据原告及二被告庭审中诉辩、举证、质证及陈述情况,可确认本案的基本事实:原告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柳毛石墨矿之间多年来存在纸张购销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柳毛石墨矿提供纸张,并为其代办发运,代垫运杂费用,在供方厂内交货。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交了货物,但被告柳毛石墨矿仅承付了部分货款。2000年9月7日,双方当事人经过兑帐,确认被告柳毛石墨矿共计欠原告货款1053337.36元未还,并约定被告柳毛石墨矿以点货形式为原告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货2150000元偿还所欠货款,余款部分,由原告为石墨矿提供等额的纸袋纸。嗣后,被告柳毛石墨矿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柳毛石墨矿索要货款,未果。2000年1月被告柳毛石墨矿与香港矿产资源(中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合资企业被告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到2000年3月该公司进行了股份制改造,由鸡西市柳毛石墨矿投资6880000元,香港矿产资源(中国)有限公司投资10320000元,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柳毛石墨矿投入到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的资产为其二、三选厂的经营性有效资产。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市柳毛石墨矿之间有多年的纸张购销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柳毛石墨矿长期提供纸张,被告柳毛石墨矿欠原告货款,原告数次向被告柳毛石墨矿主张过债权。2000年9月7日,被告柳毛石墨矿为原告出具了欠款证明,承认尚欠原告货款1053337.36元,同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还款协议。嗣后,柳毛石墨矿因故没有还款,2001年9月5日和2003年9月1日原告分别派员向柳毛石墨矿催款,被告柳毛石墨矿给原告出具了函,表示资金紧张,无力偿还欠款。因此,原告与被告柳毛石墨矿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有效。2000年9月7日,原告已开始主张债权,被告柳毛石墨矿无力偿还债务。所以,被告柳毛石墨矿应从2000年9月7日起承担给付原告货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义务。被告鸡西市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系被告柳毛石墨矿与香港矿产资源(中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柳毛石墨矿出资占40%,所出资系其二、三选厂的全部生产有效资产。被告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应以其所接收被告柳毛石墨矿的优质资产为限对被告柳毛石墨矿欠原告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被告鸡西市柳毛石墨矿偿还欠原告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053337.36元及利息(从2000年9月7日起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时止,利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该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以其所接收被告柳毛石墨矿的入股资产为限对被告柳毛石墨矿欠原告的货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17527元,诉讼保全费8000元由被告鸡西柳毛石墨矿和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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