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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一节养老机构论证一、论证目的(一)看准市场(二)理清思路(三)规避风险(四)科学设计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一节养老机构论证二、论证内容(一)建设规模(二)服务定位(三)投资成本估算(四)建设选址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一节养老机构论证三、论证方法(一)收集资料(二)考察调研(三)其他1.问卷调查2.老人座谈3.专家咨询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二节养老机构申报与审批程序一、养老机构筹建审批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申办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向属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民政部门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办人。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二节养老机构申报与审批程序二、养老机构开业审批经同意筹办的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同时应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二节养老机构申报与审批程序三、养老机构注册登记养老机构注册登记: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老机构营业执照,才能正式,或试营业。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三节养老机构建筑设计一、设计原则(一)以人为本原则(二)前瞻设计原则(三)无障碍设计原则(四)全面设计原则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三节养老机构建筑设计二、设计规范(一)基地规划1、用地指标规模人数人均用地指标小型50人以下80~100m2中型51~150人90~100m2大型151~200人95~105m2特大型201人以上100~110m2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三节养老机构建筑设计2.选址:详见前述。3.规划:(1)基地整体规划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用地规模应具有远期发展余地,基地容积率宜控制在0.5以下。(2)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规划结构应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道路和各类室外场地的布置,应符合老年人活动特点。有条件时,宜临近儿童或青少年活动场所。(3)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三节养老机构建筑设计4.道路交通:(1)道路系统应简洁通畅,具有明确的方向感和可识别性,避免人车混行。道路应设明显的交通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在台阶处宜设置双向照明并设扶手。(2)道路设计应保证救护车能就近停靠在住栋的出入口。(3)老年人使用的步行道路应做成无障碍通道系统,道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坡度不宜大于2.5%;当大于2.5%时,变坡点应予以提示,并宜在坡度较大处设扶手。(4)步行道路路面应选用平整、防滑、色彩鲜明的铺装材料。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三节养老机构建筑设计5.场地设施(1)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模的绿地及休闲场地,并宜留有供老人种植劳作的场地。场地布局宜动静分区,供老年人散步和休憩的场地宜设置健身器材、花架、座椅、阅报栏等设施,并避免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2)距活动场地半径100m内应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厕所。(3)供老年人观赏的水面不宜太深,深度超过0.60m时应设防护措施。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三节养老机构建筑设计6.室外台阶、踏步和坡道(1)步行道路有高差处、入口与室外地面有高差处应设坡道。室外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每上升0.75m或长度超过9m时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并应设连续扶手。(2)台阶的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并宜在两侧设置连续的扶手;台阶宽度在3m以上时,应在中间加设扶手。在台阶转换处应设明显标志。(3)独立设置的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坡道和台阶并用时,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坡道的起止点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4)坡道两侧至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宜安装连续的扶手。坡道两侧应设护栏或护墙。(5)扶手高度应为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宜为0.65m。坡道起止点的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6)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采用防滑、平整的铺装材料,不应出现积水。(7)坡道设置排水沟时,水沟盖不应妨碍通行轮椅和使用拐杖。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三节养老机构建筑设计(二)室内设计1.用房配置和面积标准(1)老年人居住套型或居室宜设在建筑物出入口层或电梯停靠层。(2)老年人居室和主要活动房间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通风和景观。(3)老年人套型设计有一定标准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三节养老机构建筑设计2.建筑物出入口(1)出入口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10m。门扇开启端的墙垛净尺寸不应小于0.50m。(2)出入口内外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3)建筑物出入口应设置雨篷,雨篷的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4)出入口的门宜采用自动门或推拉门;设置平开门时,应设闭门器。不应采用旋转门。(5)出入口宜设交往休息空间,并设置通往各功能空间及设施的标识指示牌。(6)安全监控设备终端和呼叫按钮宜设在大门附近,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为1.10m。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三节养老机构建筑设计3.走廊(1)公用走廊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仅供一辆轮椅通过的走廊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在走廊两端设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2)公用走廊应安装扶手。扶手单层设置时高度为0.80~0.85m,双层设置时高度分别为0.65m和0.90m。扶手宜保持连贯。(3)墙面不应有突出物。灭火器和标识板等应设置在不妨碍使用轮椅或拐杖通行的位置上。(4)门扇向走廊开启时宜设置宽度大于1.30m,深度大于0.90m的凹廊,门扇开启端的墙垛净尺寸不应小于0.40m。(5)走廊转弯处的墙面阳角宜做成圆弧或切角。(6)公用走廊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应设明显标志。(7)老年人居住建筑各层走廊宜增设交往空间,宜以4~8户老年人为单元设置。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三节养老机构建筑设计4.公用楼梯(1)公用楼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楼梯休息平台的深度应大于梯段的有效宽度。(2)楼梯应在内侧设置扶手。宽度在1.50m以上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3)扶手安装高度为0.80~0.85m,应连续设置。扶手应与走廊的扶手相连接。(4)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5)不应采用螺旋楼梯,不宜采用直跑楼梯。每段楼梯高度不宜高于1.50m。(6)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不宜小于0.13m。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一致。(7)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当设防滑条时,不宜突出踏面。(8)应采用不同颜色或材料区别楼梯的踏步和走廊地面,踏步起终点应有局部照明。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三节养老机构建筑设计5.电梯(1)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置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设老年人居住及活动空间的建筑应设置电梯,并应每层设站。(2)电梯配置中,应符合一定条件(3)电梯额定速度宜选0.63~1.0m/s;轿门开关时间应较长;应设置关门保护装置。(4)轿厢内两侧壁应安装扶手,距地高度0.80~0.85m;后壁上设镜子;轿门宜设窥视窗;地面材料应防滑。(5)各种按钮和位置指示器数字应明显,宜配置轿厢报站钟。(6)呼梯按钮的颜色应与周围墙壁颜色有明显区别;不应设防水地坎;基站候梯厅应设座椅,其他层站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座椅。(7)厢内宜配置对讲机或电话,有条件时可设置电视监控系统。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三节养老机构建筑设计6.户门、门厅(1)户门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m。(2)户门内应设更衣、换鞋空间,并宜设置座凳、扶手。(3)户门内外不宜有高差。有门槛时,其高度不应大于20mm。并设坡面调节。(4)户门宜采用推拉门形式且门轨不应影响出入。采用平开门时,门上宜设置探视窗,并采用杆式把手,安装高度距地面0.80~0.85m。(5)供轮椅使用者出入的门,距地面0.15~0.35m处宜安装防撞板。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三节养老机构建筑设计7.户内过道(1)过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2)过道的主要地方应设置连续式扶手;暂不安装的,可设预埋件。(3)单层扶手的安装高度为0.80~0.85m,双层扶手的安装高度分别为0.65m和0.90m。(4)过道地面及其与各居室地面之间应无高差。过道地面应高于卫生间地面,标高变化不应大于20mm,门口应做小坡以不影响轮椅通行。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三节养老机构建筑设计8.卫生间(1)卫生间与老年人卧室宜近邻布置。(2)卫生间地面应平整,以方便轮椅使用者,地面应选用防滑材料。(3)卫生间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80m。(4)宜采用推拉门或外开门,并设透光窗及从外部可开启的装置。(5)浴盆、便器旁应安装扶手。(6)卫生洁具的选用和安装位置应便于老年人使用。便器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40m;浴盆外缘距地高度宜小于0.45m。浴盆一端宜设坐台。(7)宜设置适合坐姿的洗面台,并在侧面安装横向扶手。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三节养老机构建筑设计9.公用浴室和卫生间(1)公用卫生间和公用浴室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地面应平整并选用防滑材料。(2)公用卫生间中应至少有一个为轮椅使用者设置的厕位。公用浴室应设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淋浴间或盆浴间。(3)坐便器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40m,坐便器两侧应安装扶手。(4)厕位内宜设高1.20m的挂衣物钩。(5)宜设置适合轮椅坐姿的洗面器,洗面器高度0.80m,侧面宜安装扶手。(6)淋浴间内应设高0.45m的洗浴座椅,周边应设扶手。(7)浴盆端部宜设洗浴坐台。浴盆旁应设扶手。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三节养老机构建筑设计10.起居室(1)起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m。(2)起居室与厨房、餐厅连接时,不应有高差。(3)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三节养老机构建筑设计11.卧室(1)老年人卧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2.50m,轮椅使用者的卧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20m。(2)主卧室宜留有护理空间。(3)卧室宜采用推拉门。采用平开门时,应采用杆式门把手。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三节养老机构建筑设计12.阳台(1)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应设阳台,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的居室宜设阳台。(2)阳台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10m。(3)老年人设施的阳台宜作为紧急避难通道。(4)宜设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晾衣装置和花台。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第三节养老机构建筑设计(三)建筑设备1.采暖、空调(1)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应设集中采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有条件时宜设集中采暖系统。(2)各种用房室内采暖计算温度有最低规定。(3)散热器宜暗装。有条件时宜采用地板辐射采暖。
本文标题:养老机构论证、申报、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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