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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学性质•课前提示•本章是对法学概念的进一步展开与阐述,要求重点掌握“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本章难点是法学的属性,特别是法的人文性与科学性问题,应当了解法学性质是伴随西方知识体系划分所产生的问题。第一节法学基本属性••法学属于一个什么学科?在导论中我们提出了法学的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需要指出的是,因为“社会科学”这个概念本身有一个历史产生发展过程,近代与当代关于社会科学的观念有一定区别。•从19世纪上半叶开始,由于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物质繁荣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人口的激增,西方近代国家面临着前所未遇的社会问题。为了满足国家管理社会的需要,同时也受到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启发,社会科学应运而生。与自然科学试图通过认识自然来控制自然的动机一样,社会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是一种根据科学规律来控制社会的欲望。•一、社会科学的发展和法学性质的定位•19世纪的社会科学基本上只关心社会现实及其所面临的问题。从方法论上,早期的社会科学主要是模仿牛顿力学和达尔文进化论的模式,试图通过观察和实验收集基本经验素材,然后用数学这样的形式语言对这些素材进行因果性的逻辑分析,从而得出一些一般性的公理式命题。借助这些揭示客观规律的命题,作为“社会工程师”的决策者、国家发展计划制订者和管理者就可以制订出相应的法律和规则,从而对社会实施“科学化”的管理。••但是,十九世纪社会科学观念的最大问题是忽视人类的精神世界。社会科学既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人的可观察到的外部表现,也不应当完全回到人的主观世界去进行“思辨式”研究。•按照当代社会科学的观念,人们应当既研究人的外部世界,也应当研究其精神世界。具体到法学领域,一方面要求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在社会上客观存在的,法学家尽量做到客观、实事求是,而不用自己的想象代替实证性的观察和研究;另一方面,因为法学也与人的精神世界密切相关,法学的有些观点的确无法像自然科学那样通过实验进行验证。二、法学的基本属性•(一)法学的人文性•我们虽然把法学定义为一门社会科学,但是不可否认,法学也具有人文科学的某些特征。科学又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之分,前者也称纯粹科学,后者称之为应用科学。而他所谓艺术,就是指的人文科学(即我们现在所谓文史哲学科)。•法学离不开“人”的因素,这是因为:•一方面,自然科学因为完全受因果律支配控制,所以不可能有善恶的价值判断。而法学追求社会事物的真理——正义,本身就是一个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这种标准和人的行为及目的相关。•公元2世纪,作为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DomitiusUlpianus,约160~228年)给法学下的定义为:“法学是神事和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当时的法律与宗教、道德规范本无实质差别,宗教、道德上的规则也是法律上的规则,所以当时的法学与神学、伦理学并未截然分离。乌尔比安关于法学的定义,如实反映了当时法律规范与宗教戒律、道德规则融合一体的现实。•在近代,西方不少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定义都是在乌尔比安的定义基础上做出取舍的,最有代表性的是以“正义”或“权利”作为法学的特定内涵给法学下定义。荷兰思想家、法学家、近代国际法学奠基人格劳秀斯(HugoGrtius,1583~1645)的法学定义:法学者,从正义而生活之学科也。该定义认为法学是研究人们如何依据正义而生活的学科。格劳秀斯的法学定义进步性表现在:第一,从概念这一角度确立了法学的独立地位。冲破了中世纪神学对法学的垄断,使法学从神学分支学科变成一门真正独立的学科。第二,把法学的基础奠定在正义之上。虽然这一定义中的“正义”对乌尔比安法学定义中的“正与不正”有一定的继承性,他将正义归结为自由、平等和人权是一大进步。西方近代法学史上,另一个具有典型性法学定义的当推德国著名的哲学家、法学家莱布尼兹(GottfriedWilhelmvoleibniz1646—1716)的:“法学者,权利之学也”,即法学是研究权利的学科。法学发展到能以权利为研究对象,这本身标志着法学发展的新阶段、新水准。•另一方面,法学涉及社会秩序,当然也会涉及人的问题,因此法学中主观因素存在不可避免,这和自然科学纯粹的客观性是不同的。•强调法学的人文性,现实意义在于重申法学中的人本主义精神与社会正义感。以人为本,把人作为目的,而非手段,尊重人类、关爱生命,“以别人的血染红自己的顶子”以及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害人赚钱都是把人当作手段的典型。弘扬正义精神则有利于强调法律人自我意识的苏醒。(二)法学的意识形态性•一门学科的意识形态性是指这门学科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倾向性和为一定的意识形态服务的目的性。在一定意识形态倾向下,法学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性。世界上没有超越社会存在的法学,也就是说不存在无意识形态倾向的法学。这是因为:首先,从法学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总体来看,法总是反映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存在价值,并代表其愿望和利益,这就决定了法学为一定的意识形态服务,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性;其次,从法学研究的主体来看,研究者总是生活在一定意识形态性中,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同的意识形态倾向,而不同的意识形态倾向必将对法学研究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任何法学总体体现一定社会存在的价值观和要求。(三)法学的实用性和理论性•任何时代的法学都反映了一定时代的要求。法律实践离不开法学对其活动的解释、论证和评价,离不开法学的具体指导。法律总是为一定的国家政权机关所利用,无论哪一个时期和朝代莫不如此。•总体上看,法学是一门实用科学,要据此认为,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对现行法律的阐释,是对立法、司法制度及其他法律活动的考察、论证则是完全错误的。这种认识势必导致重视法学实用价值而忽视法学理论价值的后果。首先从法学自身来说,不管它是理论科学还是实用科学,都必须有一套自身最基本的概念范畴和理论原则,都必须依靠基本理论的不断深入发展来带动自身的发展,因此理论性不仅是法学固有的属性,也是推动自身进步的动因。其次从法学与法律实践的联系来看,法学来源于法律实践,又指导着法律实践。但它并不完全受法律实践的约束,处处表现出对法律实践的超越。它不仅表征着法的现象,也指导着法的规律,不仅反映着法的现实,还预见法的将来。•可见,法学的实用性总是与它的理论性不可分离,因此法学应该是实用科学和理论科学的统一。•综上所述,法学从总体上应该属于社会科学。因为社会科学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法学的特定对象之一法律现象本身就属于社会现象。但是,随着法的调整范围的扩大,法由过去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今天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是后者地位日益显露的时候,法学也不得不向自然领域渗透,关注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自然现象,如生态现象、生命现象以及一些科学技术的规范等。此时一方面不少由法调整的自然现象也在法学研究的视域之内。另一方面不少自然科学的某些研究方法也大量被法学利用。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学已经不是一门纯粹的社会科学,而是兼有自然科学的某些属性。另一方面,在当代法学中,人文性的特点也不能被忽视。虽然我们在学科分类时把法学归入社会科学大类,但这仅仅是为了学科管理的方便,随着社会发展,准确地说,法学是一门既主要体现社会科学属性,也同时体现某些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属性的综合学科。第二节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知识的概括与总结,它作为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处于人类知识的最高层次。它以整个自然、人类社会、人类思维现象及其一般规律作为自身的研究对象。•第一,哲学指导着法学的研究,成为法学的方法论原则和理论基础。•社会法律现象是一个错综复杂而又千变万化的动态系统,比其他社会现象复杂得多,也广泛得多。哲学以对思维与存在关系根本原理的研究,为法学提供理论前提,对法学起着指导作用。在不同的哲学思想的指导下,有着不同的法学。哲学可以指导法学,但不能代替法学,因为哲学既不能描述具体的法律现象,也不说明和解释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过程,也不能对诸如法律关系、法律意识、法律行为等问题进行具体的研究。同样,法学也不能代替哲学。•哲学对法学理论的指导还突出表现在哲学变革对法学变革的推动。哲学上的每一次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往往会引起哲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定向的改变。•第二,法学的科学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哲学是对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社会科学的概括和总结,因此,哲学必须依赖于社会科学所提供的科学成果,当然也包括法学所提供的科学成果。它表现在法学以自己全部的理论知识,作为哲学概括的前提,为哲学提供丰富的材料,推动哲学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二、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者研究内容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关(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第二,两者研究方法具有互补关系。•研究方法对一切科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所有的科学如果不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就不可能有效的认识和研究、客观和科学的揭示研究客体的内在规律。每一具体科学都有适合自己领域的研究方法,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都是对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规律进行研究的科学,因此它们必定有共同的研究方法(如哲学方法)。但是,由于每门具体的社会科学有自己各自的特点,所以每一门社会科学在研究方法上都有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并不是指每一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完全不同,而是指每一门社会科学都有一套与众不同的方法体系,其方法体系构成的机制和构成的因素不同。•在研究方法上,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存在互补关系。如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之一价值分析方法常常被其他社会科学所借鉴吸收;而其他社会科学的具体研究方法也往往被法学研究利用,如经济学中的经济分析方法被法学研究吸收后,创立了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又如社会学研究的具体方法之一收集资料的方法、问卷、观察法也常常被法学研究采纳;社会学研究的另一具体方法——统计分析法,也往往成为法学研究中必不可少的方法。••第三,两者在发展进程中的互动关系。•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都是以人类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们虽然有各自的研究领域,以特定的社会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这些社会现象之间彼此存在着纵横交错的关系。这就决定了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之间也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共同处于社会科学这一统一体中。因此,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在发展进程中并不是彼此决定和制约或一定的因果关系,而是互助互动的关系。一方面,法学的发展或更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他社会科学的进步和发展,如法学在“法治理论”方面的重大突破,就大大的促进了政治学关于民主政治的理论研究;又如法学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学关于市场经济模式的研究。另一方面,其他社会科学的发展或更新,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如政治学的许多新成果会促使法学研究的变革;社会学、经济学的许多新的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不仅会引起法学思维的改变,观念的更新,而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法学研究目标的转移和视野的扩大,把法学研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准。三、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法学同自然科学的关系就越来越密切,它们相互交流,相互促进:•第一,法学的研究领域向自然科学领域延展。•随着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法律不仅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在一定范围内也调整人和自然的关系(如法律技术性规范)。以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和以自然现象为研究对象的自然科学,正是由于法律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调整事实出现,而紧密联系起来。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法学研究视角正逐步向自然科学领域渗透的趋势:原来仅仅属于自然科学研究的诸多问题,现在也出现在法学的视野之内,如环境、海洋、太空、生态、生命等问题,不仅仅是自然科学关注的问题,也成为法学密切关注的问题。于是对一些自然现象进行确认、保护的新兴法律学科大量出现,如环境法学、海洋法学、太空法学、生态法学、生命法学等应运而生。••第二,自然科学方法向法学研究渗透。•自然科学与法学的关系还表现在自然科学的方法向法学研究中渗透。如我国20世纪80年
本文标题:法学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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