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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责任及要求党组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统一领导责任。(一)认真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二)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年度全局性工作规划,认真研究部署。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措施有力。(三)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题分析和研究,及时把握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指导工作的意见。(四)实施专项检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党支部和支部成员评先、评优和调整使用的必备条件。(五)强化党内监督,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自律民主生活会。(六)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党组书记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一)认真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制度,确保令行禁止。(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本局的党风廉政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三)对重要信访件、重大案件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要态度鲜明,亲自批示,亲自过问或亲自协调,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批办的信访件和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办理,及时查处。(四)严格自律,管住自己和配偶、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管好支部和行政一班人,带好队伍。严格要求,敢于管理,不怕得罪人。(五)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党组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实施诫勉谈话。(一)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研究、贯彻和落实的。(二)对收到上级有关群众上访、来访和举报的批转件不过问、不处理、造成重访和再次举报的。(三)对经检查财务管理、人事调整、任免、重大事项决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有关制度不健全的。(四)对未将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党组和党组成员及部门负责人必备条件的。(五)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召开廉政自律民主生活会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承担领导责任者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控告方面:(一)故意扣压或销毁群众检举控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件。(二)将群众举报控告信件转交或转告被举报控告人,使举报控告人遭到恫吓和报复的。(三)对群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举报,基本属实但不认真对待和处理,出现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群众反映确实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组织查处任其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人事方面:(一)故意违反规定程序,做出有关干部人事决定的。(二)故意摆脱监督,不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做出干部人事决定的。(三)授意、指使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提拔使用或安排到重要岗位的。财务管理方面:(一)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拒不上缴的,设立“小金库”或坐收坐支的。(二)违反金融和财务规定,随意开设帐户,公款私存或变相公款私存的。(三)授意、强迫、指使有关人员造假帐、开假票据等弄虚作假或销毁有关票据、帐目的。其它方面:(一)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腐败工作要求和部署不传达、不研究、不贯彻或作出相悖决定的。(二)弄虚作假、虚报政绩、欺骗组织的。(三)党组成员或部门负责人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处理,党组成员或部门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四)对部门不正之风纠正不力,连继两年被评为较差,问题严重又不认真解决的。(五)其它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严重应该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本文标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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