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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建院办字〔2006〕8号,2006年6月2日印发)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和京财经二〔2003〕17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和在编离退休正式职工。企业编制除外。第二条新老职工的界定: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为老职工,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为新职工。第三条学院成立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郑文堂,副组长:谢国斌,成员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院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2责住房补贴的组织与协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教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人事处主要负责教职工工龄及工资的核定;财务处主要负责住房补贴的统计上报及发放;纪检监察审计室、院工会主要负责工作的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第二章住房面积标准第四条管理人员:正局级12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及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科级以下60平方米。教学教辅人员:正高职称105平方米;副高职称90平方米;中级职称70平方米;初级职称60平方米。工勤人员:高级技师80平方米;高级工、技师和25年及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第五条无房职工界定: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第六条住房未达标职工界定: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第三章住房面积的核定第七条下列住房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3(一)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二)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三)职工承租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四)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五)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六)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七)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八)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4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九)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第八条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一)职工及其配偶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二)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现已按成本价、标准价购房,私房已改成公有房屋承租的房除外)。(三)职工及其配偶退还承租的标准租私房。第九条职工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也可以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10%的建筑面积后作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减少10%。第四章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第十条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一)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一次性方式发放,计算公式为:5一次性住房补贴=(无房老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方式发放,1999年1月1日后至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发放补贴期间的月住房补贴一并补发,按月补贴退休后停发,具体发放计算公式为:职工按月住房补贴=职工当月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二)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方式,发放计算公式和发放时间跨度与无房老职工的月住房补贴发放相同。(三)无房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的月基本工资是指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的月基本工资。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行政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行政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职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之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为本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普通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四)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基本离退休费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各部门自行发放的各项补6助。行政机关人员具体标准为:正局级800元,副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及普通工人370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参照行政机关单位有关人员标准确定。(五)1999年1月1日及以后由其他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其1998年月标准工资由调入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月均标准工资确定。(六)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的职工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实际年数计算,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七)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工龄补贴额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第五章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第十一条(一)职工住房不达标的,按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其中,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年度基准补贴额为每建筑平方米1265元,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7(二)住房已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技术等级晋升等原因成为未达标职工的,其级差补贴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为:级差补贴=(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届时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其中,级差面积=职工晋升后住房面积标准-职工晋升前住房面积标准。按月计发补贴的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职务、技术职称晋升时,不再发放级差补贴。(三)职工已按房改价购买现住房且未达标的,不再办理退房手续,可申领差额补贴;职工承租公有住房且未达标的,可继续承租现住房,申领差额补贴;职工承租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危险房、违章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以及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腾退其现住房后,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住房补贴额=(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四)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危改政策,对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或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结合职工其他住房情况核定面积后,按差额住房补贴与拆迁补偿款(不包括提前搬家奖励费、搬家补助费等)二分之一的差额计发,具体计算公式为:住房补贴额=(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拆迁补偿款×1/2;8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第六章住房补贴工作程序第十二条个人申请。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的网站上下载(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每个人一式四份,按照要求填写。第十三条单位审核。表格由各系、部、处收齐后,认真审核(一定要让本人拿房本核对),审核后统一将本单位的申请表格交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第十四条进行公示。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将各系、部、处表格收齐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有两种:一种是上网公示,另一种是宣传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要进一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第十五条汇总上报。无异议的在其表格上盖章签署意见,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汇总后上报。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住房补贴:1.夫妇双方住房建筑面积之和核定达标或超标者。2.1999年9月1日前去世的无房和未达标者。3.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调离、辞职、自动离职、开除的职工。第十七条有下列之一者暂不发放住房补贴:1.因工作需要借调外单位工作的职工(不包括给学校返钱的职工)。2.因私出国探亲(只限夫妻)三个月未归者,因公出国六个月未归者。3.现住房有产权纠纷的职工。94.现住房面积一时难以核定的职工。5.拖欠房租、水、电、燃气费的职工。第十八条职工住房面积核定的具体情况,应如实计入职工住房档案。第十九条职工职务、职称、住房面积的核定以正式登记时的通知时间为准。第二十条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解决住房补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特殊问题。第二十一条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办法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住房补贴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监督。申领住房补贴人员必须按要求提供详细材料。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差额补贴及无房户补贴的,学院追回补贴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本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学院原有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今后国家和北京市的政策、法规调整,本办法将作相应的变动。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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