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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仙居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仙政发【2014】143号
-1-JXJD00-2014-0032仙政发〔2014〕143号关于印发《仙居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仙居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已经仙居县人民政府第67次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名词解释2.计算规则附表:1.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2.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垂直布臵间距控制表仙居县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8日-2-仙居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仙居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仙居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第三条在仙居县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法定规划执行。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当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1)的规定。附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仙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本章规定。-3-第八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臵、垂直布臵。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臵(按照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一)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照平行关系控制。(二)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照垂直关系控制。第九条各类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下同)平行布臵时,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社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农房正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村改造用地紧张的社区(村庄)可适当降低,但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1换算。表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折减值1.0L0.9L0.8L0.9L0.95L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米)。3、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4-(二)点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不小于该点式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南北向平行布臵时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28米。(三)低多层建筑与其北侧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新区不得小于10米,旧区改建项目和社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农房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8米(地形落差大的特殊社区(村庄)最小日照间距根据实际环境情况在审批社区(村庄)规划时确定),与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3米。(四)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的,其日照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时,日照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2、当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或者点式高层建筑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的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3、当遮挡建筑为条式高层建筑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的非居住用房的高度。第十条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垂直布臵时的间距按照《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垂直布臵间距控制表》(见附表2)的标准控制。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臵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建筑垂直布臵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的非居住用房高度。第十一条居住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5-(一)低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4米。(二)低层与多层建筑之间、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米。(三)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13米。第十二条低层、多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和中、小学的教室的建筑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正南北向平行布臵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当建筑朝向偏东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1换算。(二)其它布臵形式按照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1.3倍控制。(三)最小间距、侧向间距按照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第十三条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侧向间距,均应当满足消防及其它规范的要求。第十四条社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立改套高层建筑与该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种层数建筑之间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对日照间距指标不作要求,但须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第十五条高层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文教、卫生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分析要求,日照分析的具体办法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执行,独立式、联排式农居单套住宅内有2个或2个以上建筑层次时,应确保每户至少有1层的居室窗台达到日照标准。经日照分析,拟建建筑造成少数原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居住类分析对象不满足日照标准或者原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居住类-6-分析对象时数减少的,建设业主可以与上述居住类分析对象的所有人协商,经协商一致可以经济补偿作为日照损失救济。第四章建筑退让第十六条建筑物退让基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地下管线的距离,除符合消防、环保、水利、防灾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章规定。第十七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布臵的各类建筑,其离边界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东、西边界不小于3米,后退基地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东、西、南边界均不小于7米。(二)当基地北侧界外为未建设的规划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2。当基地北侧界外为已建设的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和非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7米。(三)当基地界外为道路、河道、绿化、高压走廊时,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四)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时,须与相邻地块产权人签订协议并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有关规范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7-第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当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窄路控制(窄路宽度为20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较宽路控制,具体按照表2执行。表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道路红线宽度d(米)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高层建筑多层建筑或者裙房高层退交叉口多层建筑或者裙房退交叉口12≤d≤20838820d3484108d≥341051510第十九条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建设工程,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2规定外,新建的最小不小于15米,改建的不小于10米,并应当留足地面停车泊位和回车场地。第二十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二十一条沿高速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两侧不小于30米。-8-(二)国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20米。(三)省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5米。(四)县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0米。(五)乡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5米。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后退各类边线,以建筑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或者基地边界留出的空地用于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不得建造建筑物。地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基地边界大于等于3米,允许阳台、台阶、雨蓬、挑檐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1/5的范围内安排,阳台、雨蓬、挑檐等其净高不得小于2.5米。第二十四条地下建(构)筑物、围墙的退界距离按照下列标准控制:(一)地下建(构)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5米,(旧区或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区不得小于3米)。(二)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红线宽度20米及以下)不小于1米,后退道路红线(红线宽度20米以上)不小于2米。经济开发区企业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围墙后退相邻建筑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第五章建筑高度第二十五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规范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9-第二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净空高度。第二十七条在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周围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按照详细规划执行。第二十八条在山体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当符合相应地段详细规划的高度控制要求。若详细规划未明确具体地块的高度控制,应当进行视线景观分析,根据山体高度合理确定建筑物控制高度,山体上部1/3宜在城市主要视点的可视范围内。第六章建筑基地的绿地第二十九条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进行建设。第三十条建筑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表3规定。表3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项目类别绿地率指标(不低于)新建居住区(住宅)30%商业中心20%仓库、港区、车站20%容易产生污染的企业30%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10%商住楼、商办25%写字楼、宾馆、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35%市区主干道20%市区次干道及其它道路15%其它非工业项目30%-10-备注:1、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配建的城市核心区和旧城改建区域的商业中心,在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中明确配建标准,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2、旧城改建项目可酌情降低3-5个百分点,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第三十一条绿地面积计算按照《台州市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规定》执行。第七章建设工程停车泊位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工程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臵规则和配建标准》执行。第三十三条配建停车场(库)应当就近设臵,并宜采用地下或者多层车库。鼓励地面机动车停车场采用植草格、林荫式停车场及机械式停车楼。不分隔销售的旅馆、商场和餐饮等建设项目确因用地紧张需采用机械式停车配建的,地下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70%计入该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地面机械式停车位与折减换算后的地下机械式停车位总数不宜超过其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60%。其他建设项目地下室设臵机械式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不计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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