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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风力发电机组倒塔事故防范措施第一条风机塔筒及主机在设备选型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在招标时应选择技术成熟、厂商具有专业资质的设备;在施工时,应严格遵循安装作业指导要求进行安装,规范浇注、焊接等工艺,使用强度高于或等于设计要求水泥,拒绝使用强度低于设计要求的连接件,预紧力矩和最终力矩要按照要求的顺序和时间间隔完成;在维护时,须认真按照维护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力矩校准、油脂添加、定值核对及机械和电气试验等工作,定期开展技术、质量监督工作,以防止此类重大设备事故发生。第二条风机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遵守〔发改委能源局1403号〕关于《风电场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规定》相关规定。同时要考虑塔筒防腐、覆冰等极端因素。第三条风机塔筒在招标选型时要选择技术成熟、质保体系完整的制造厂。第四条塔筒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监造和监检,不得自行监理。第五条禁止塔筒生产厂将塔筒分包加工,如有必要须经业主批准同意。第六条在塔筒采购协议中母材、高强螺栓、焊料等关键部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第七条塔筒钢板材料下料前进行无损检测(≥40mm厚的板必须进行100%超声波探伤),环锻法兰入厂应进行几何尺寸及100%超声波探伤及100%磁粉探伤检验(含法兰脖的坡口处),材料代用应办理代用手续,并经业主审批认可。第八条在塔筒制作过程中,加强生产中的下料、筒节卷制、焊接、组对、喷砂、防腐涂层等过程控制,严格执行法兰内倾、平面度、平行度检测,喷砂除锈检查、防腐涂层检测标准。第九条焊接开始前制造厂要按标准要求做焊接工艺评定、塔筒加工制造的焊接工艺规程(WPS)及作业指导书,工艺评定应覆盖产品施焊范围;塔筒焊接材料进厂后要按标准进行理化复验(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焊接过程中按相应的技术要求对焊缝做无损探伤。第十条油漆、热喷锌材料等防腐材料应从正规厂家购买,要有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第十一条风机基础浇筑时,施工监理应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确保风机基础施工工艺符合规范要求。第十二条风机基础的养护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并做好养护记录。第十三条对于直埋螺栓型风机基础,地锚笼施工时,所有预埋螺栓紧固力矩应该100%检验,并且所有预埋螺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第十四条风机基础回填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手册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五条基础施工完毕后,当基础混凝土强度、接地电阻测试结果及基础环上法兰水平度均合格后方可进行机组吊装作业。第十六条塔筒进场后,详细检查设备防护罩、塔筒法兰、米字支撑固定情况。第十七条设备卸车位置的地面强度应平整坚实,有足够的承载力,不允许出现下沉等现象。第十八条设备卸车后,设备的包装应及时恢复,防止风沙雨雪、杂物等进入设备。第十九条安装作业必须由具备设备安装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起重工、起重指挥、焊工等。第二十条起重前对起重设备和锁具的规格、技术性能进行检查,吊点螺栓、卡环应定期更换。第二十一条塔筒连接的高强度螺栓必须有第三方检验;风机的所有螺栓应严格按照风机制造厂提供的安装手册进行紧固,螺栓的紧固顺序与紧固力矩应严格遵照安装手册执行。第二十二条塔筒吊装后的质量验收应根据风机安装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标准对塔筒螺栓力矩、焊缝进行复查。第二十三条风机吊装后1—3个月内必须对所有塔筒螺栓进行力矩校对,以后运行中风机至少每月对塔筒螺栓松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第二十四条风机质保期内的定期检查工作,特别是3个月、6个月、12个月(检验周期根据风机厂家技术说明)等定期检验,应加强对螺栓力矩和塔筒探伤的检查;每次定期检验项目必须包括有关安全回路的测试和各塔筒连接部件的检查。第二十五条风机调试必须完整有效的检测风机上的全部保护功能,特别是有关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做到逐一验证其有效可靠;对于超速保护、振动保护应从检测元件、逻辑元件、执行元件进行整体功能测试,禁止只通过信号的测试代替整组试验。第二十六条任何情况下,禁止风机在重要保护功能退出时运行。第二十七条每年对风机基础沉降、塔筒垂直度、塔筒螺栓力矩、塔筒焊缝进行检测。第二十八条定期对塔筒外部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脱漆现象应及时处理。第二十九条每次暴雨、台风、地震等恶劣自然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开展风电场边坡、基础、道路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须立即进行处理,确保风机安全。
本文标题:防止倒塔倒塌反事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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