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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二○一四年九月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楼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3-1目录释义..............................................................1正文..............................................................1一、公司本次申请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6二、公司本次申请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6三、公司本次申请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7四、公司的设立......................................................9五、公司的独立性...................................................12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4七、公司股本及其演变...............................................16八、公司的业务.....................................................19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1十、公司的主要财产.................................................32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35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39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0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0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2十六、公司的税务...................................................44十七、公司的劳动和社保情况.........................................45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6十九、推荐机构.....................................................46二十、结论.........................................................46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3-2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本所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公司/股份公司指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成立于2010年6月4日的深圳市康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康雅装饰有限指公司前身,系于2010年6月4日成立的深圳市康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指华建国、吴燕萍夫妇康雅园林指深圳市康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钟祥康雅实业指钟祥市康雅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万和置业指湖北万和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天人和酒店指湖北天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办券商、国海证券指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指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京民信指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指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指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指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报告》指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4]10190号)《公司章程》指《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3-3《业务规则》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指《关于深圳市康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设立为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报告期、近两年及一期指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5月元指人民币元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3-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称“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申请公开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公开转让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申请公开转让的合法性及对本次申请公开转让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3-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公开转让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3-6正文一、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一)本次申请挂牌及公开转让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1、201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康雅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2、公司尚需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内容合法有效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申请挂牌及公开转让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申请公开挂牌及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及公开转让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一)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成立于2010年6月4日的康雅装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2014年6月27日,康雅装饰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2014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将康雅装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4年7月15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3-7公司召开创立大会,通过了康雅装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相关议案。2014年7月18日,公司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030110472258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公司合法存续1、公司现持有注册号为44030110472258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1号丽湾商务公寓A-1808,法定代表人为华建国,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实收资本1,2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室内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材料的销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2、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包括其前身)自成立以来至今,不存在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年检的情况。3、根据公司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终止的内容;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情形及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三、公司本次申请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一)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公司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所述,公司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两年以上的公司。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且合法存续的公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3-8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且存续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二章第2.1条第(一)项的规定。(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1、根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审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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