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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伤害事故防范措施1.建筑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1)建筑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和有关规定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以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3)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严禁在作业中对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4)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5)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的命令。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6)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7)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8)两班以上作业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9)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定。(10)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需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充足的照明。(11)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12)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首先服从安全要求。(13)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应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企业领导对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2.施工机械安全防护措施(1)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施工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测方案。(2)施工现场应有施工机械安装、使用、检测、自检记录。(3)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要定期进行检测。(4)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5)施工电梯的地基、安装和使用须符合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要定期进行检测。(6)施工电梯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7)卷扬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专用操作棚,固定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8)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9)搅拌机应搭防砸、防雨操作棚,使用前应固定,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停止使用料斗升起时,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10)机动翻斗车时速不得超过5km,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等应灵敏有效。行车中严禁带人。往槽、坑、沟卸、进料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并设挡墩。(11)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胶鞋。手柄应采取绝缘措施。打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严禁在打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12)绞磨必须安装灵敏可靠的自锁装置,使用时,不得超载。(13)乙炔发生器必须使用金属防爆膜,严禁用胶皮薄膜代替。回火防止器应保持有一定水量。氧气瓶不得暴晒、倒置、平放,禁止沾油。氧气瓶和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两种瓶与焊炬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14)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应设置保险挡、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cm、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15)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的防护罩和牢固的工件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纹裂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mm的砂轮。(16)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17)吊索具必须使用合格产品。①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②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③卡环在使用时,应使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用卡环。
本文标题:机械伤害事故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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