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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出国(境)访问交流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江苏省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加强领导学校根据因公出国(境)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严格出国(境)计划审核,重大问题必须列入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各因公出国(境)团组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加强管理,注重实效。二、基本要求1、组团出访应本着统筹规划、强调效益的原则,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任务,参团人员应明确责任,注重实效;2、出访须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的邀请函。邀请人应为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企业的法人或负责人;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以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函作为出访邀请;出访申请中应明确出访任务和出访人真实身份,写明出访经费来源、在外详细活动日程以及近两年来出国(境)任务情况,特殊情况应作具体说明;3、出访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六人。学校组团须经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通过;院系团组应经过院系、职能部门及校领导审核批准。团组成员应经过精心选择,原则上由团员兼翻译。出访团组应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一个国家不超过六天,两个国家不超过十天(距离近的两个国家不超过八天),不安排一次出访三个及三个以上国家,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4、原则上不安排两名校级领导参加同一团组;5、校级领导出访的时间和次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1三、申请和审批程序1、学校组团出访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于每年12月初征求校领导意见并形成组团方案呈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统筹安排出访团组;2、因特殊情况未能列入年度讨论的出访团组,须提前三个月将出访计划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报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批;3、正处级干部出访,属党群方面的,须报校党委书记审批,属行政方面的,须报校长审批;4、副处级以下干部及教师出访,须提前二个月(美国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5、申请出访人员须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由校出访政审领导小组进行政审后方可进行护照签证的办理;6、根据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各学院和单位应于每年12月初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下一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上报省外办审批。未上报计划者,原则上不予办理;7、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按财政部文件规定对组团出访的费用进行预算和核销。四、参团出访的要求1、凡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计委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等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团组,我校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团出访,由相关院系或职能部门提出参团建议名单,由分管外事的校领导批准。正处级以上干部参团出访,先要征求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的意见;2、上述主管部门直接点名我校教职工参团,须由组团单位发给我校《征求意见函》,经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回复。收到组团单位出具的《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后,再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3、原则上不派员参加需要我校提供费用的非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出访团组。2五、参加学术会议1、凡我校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须提前二个月(美国三个月)将邀请信复印件(中、英文)以及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2、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的,应是在该领域有重大影响力,并且在大会上做口头报告或特邀报告。一篇文章多人写的,只能派代表参加;出访人应提供大会详细活动日程并标明自己在大会中的任务,原则上不派人参加商务旅游性质的会议;3、出访人员应提供出访的经费来源。如对方提供费用,须在邀请信中有明确说明;如需我校提供经费,出访人员须报院系领导审核,并详细说明经费来源;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学校规定对出访目的、出访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经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具体负责办理出国报批及护照签证的相关手续;6、出访人员回国后十日内将出访证件及出访报告送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时办理核销手续。六、合作交流1、短期因公出国(境)人员(三个月以内)须提前二个月将出访计划报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出访计划包括出访时间、地点、出访目的、经费来源以及出访意义。所在单位同意后,出访人员将外方正式邀请信复印件以及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按校内审批程序审批,在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出国(境)相关手续。2、长期因公出国(境)人员(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上),由出访人员提供必要的出访材料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初审,报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在获得任务批件后,报校人事处办理长期出国相关手续(按校人事处要求)。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可提供必要的协助及咨询工作(长期因公出国须持因私护照办理相关3手续)。七、因公出访费用管理1、学校财务部门于12月底根据省外事部门审批因公出国(境)计划,对下一年度出国(境)经费按国家标准进行预算,并将出国经费纳入年度计划;2、出国团组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国家规定的因公出国费用开支标准,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财政厅申请用汇额度,不得直接用人民币支付出国(境)经费,或从其他渠道获取外汇。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十天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到省财政厅办理核销手续,核销时应出具费用明细正规单据,在经过省财政厅核销之后学校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八、出国(境)证件管理凡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执行因公事务,更不得持因公护照私自出国。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如本人已持有因私护照的,在因公出国前应先交回因私护照,待回国交回因公护照时再领取因私护照。因公出国(境)证件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应在回国十天内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保管或注销(过期)。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如持照人发生因公护照、通行证在境内遗失或被窃的情况,应立即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书面报告江苏省外办和当地公安部门,江苏省外办按规定注销遗失的护照、通行证,并报外交部领事司或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通知公安部门备案。如持照人证件在国(境)外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向当地警方和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同时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处理相关事宜。九、其它1、出访台湾地区团组成员须到台港澳办接受行前教育;2、我校不办理任何形式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双跨团组)组团手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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