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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中国产品质量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他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不同于国际上仅仅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他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责任合二而一,他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体现了国家干预市场的经济法精神。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一章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1、产品的概念2、产品质量产品指什么?•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特征:–加工、物质、民用、动产、商品《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2、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等)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3、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4、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设工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该法的规定。5、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6、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思考•依照《产品质量法》,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芝麻油、冰毒、自来水、水稻、袋装大米、苹果、血液、教材、文学作品、电子游戏、体育馆思考•依照《产品质量法》,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芝麻油、冰毒、自来水、水稻、袋装大米、苹果、血液、教材、文学作品、电子游戏、体育馆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产品质量的特性: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美学性、竞争性。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符合部级标准•符合行业标准•符合企业标准不合格产品•瑕疵产品•缺陷产品•劣质产品•假冒产品不合格产品•瑕疵产品–表面瑕疵、隐蔽瑕疵•缺陷产品–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劣质产品–劣质是指其标明的成份的含量与法律规定的标准不符,或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产品。•假冒产品–假冒是指该产品根本未含法律规定的标准的内容,以及非法生产、已经变质的而根本不能作为某产品使用的产品。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管体制•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专职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如工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体制中央产品质量监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产品质量监督•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领导•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国家质检总局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监督。–组织实施QS标志制度。–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和鉴定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免检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准入–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过程–产品质量认证认可制度–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售后–产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部分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标准的类型:–国家标准(GB、GB/T)–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方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范围:–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法律后果:–责令改正、公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抽检规则•1、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产品抽查的原则是()。–A.地方抽查的产品,国家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下级抽查的产品,上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B.只有国家有权抽查,地方无权抽查–C.国家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D.国家和地方享有平等的抽查权抽检规则•1、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产品抽查的原则是()。–A.地方抽查的产品,国家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下级抽查的产品,上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B.只有国家有权抽查,地方无权抽查–C.国家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D.国家和地方享有平等的抽查权抽检规则•2、某县产品质监部门对其辖区内销售的酱油进行抽查时,发现三种品牌酱油卫生指标严重不合格,处罚同时又向社会发布了抽查结果。以下关于县级产品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查权、抽查结果公告发布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不享有监督抽查权,当然也没有公告发布权–B.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同时也有公告发布权–C.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但是其是否享有公告发布权,由其上级及产品质家监督部门决定–D.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但是没有公告发布权抽检规则•2、某县产品质监部门对其辖区内销售的酱油进行抽查时,发现三种品牌酱油卫生指标严重不合格,处罚同时又向社会发布了抽查结果。以下关于县级产品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查权、抽查结果公告发布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不享有监督抽查权,当然也没有公告发布权–B.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同时也有公告发布权–C.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但是其是否享有公告发布权,由其上级及产品质家监督部门决定–D.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但是没有公告发布权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免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产品质量认证认可制度•认证–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认可–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产品质量法》第14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研究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等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负责认证机构和相关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督电工产品安全认证“长城”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中国商检标志(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CEMC)CCC+S安全认证标志CCC+EMC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CCC+S&E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CCC+F消防认证标志农产品质量认证绿色食品商标农产品质量认证有机食品认证•GB/T19630.1-.4《有机产品》•中国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农产品质量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三)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四)其他禁止性义务(一)作为义务1、进货检验义务(第33条)2、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第34条)3、产品质量标识义务(第36条)(二)不作为义务(第35、37-39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对内在质量的法定要求)是指依法产生的义务。即不依或不取决于合约,而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的义务。换言之,默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的合约,而主要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其内容包括:(1)产品不存在缺陷(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即生产者有保证产品符合质量要求,满足对方需要的义务。可分为默示担保义务与明示担保义务两类。A、默示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是与默示担保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特性、质量,直接通过语言或行为(产品说明、告等方式)对产品质量而作出保证或者承诺。B、明示担保义务•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担保义务?–A.电冰箱应当具备制冷的功能–B.家具应当符合以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C.保健食品所含主要成份及其含量应当与其产品的国家标准吻合–D.燃气热水器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说明所列标准吻合•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担保义务?–A.电冰箱应当具备制冷的功能–B.家具应当符合以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C.保健食品所含主要成份及其含量应当与其产品的国家标准吻合–D.燃气热水器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说明所列标准吻合2、产品质量标识义务——二十七条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的表达和指示。A、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B、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C、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D、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E、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美国人有趣的产品说明书•婴儿床说明书:–“请注意这一条———您在折叠床的时候一定要留意床上是否有您的孩子,如果孩子在床上,请一定将他抱走再折叠。”•电熨斗说明书:–“您在熨烫衣服前,必须把要熨烫的衣服脱下来,千万不要熨烫穿在身上的衣服,如果因为操作不当出了问题,我们是不承担责任的。”–“千万不要把电熨斗当取暖器;千万不要用电熨斗煎鸡蛋;千万不要用电熨斗行使家庭暴力……”•3、特殊产品包装义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4、禁止义务——不作为义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29至32条)⒈执行进货验收制度⒉采取措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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