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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派遣机构的管理内容答:其内容主要有:1、资格条件。劳动者派遣机构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达到法定标准的注册资本,足以抵御可遇见的系统风险的风险保证金。2、设立程序。劳动者派遣机构的设立应当实行许可制度。3、合同体系。在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存在两种合同,其一为形式用人主体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二为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的劳动者派遣协议。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那些劳动争议?答:(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3、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该如何与用人单位协商?答:一、先要熟悉自己的基本权益有哪些二、要知道劳动法对这方面的相关规定政策三、然后与用人单位领导协商解决四、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走依法维权。4、职业中介机构在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违法行为?(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2)为无合法证明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收取押金;(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5、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6、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有哪些?(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7.小王在一家饭店打工,被老板拖欠了三个月的工资,请问小王应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不按时发放工资,小王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行政部门经过调查后会依法纠正用人单位的错误。也可以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8.黄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台资企业工作,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视工作成效另发奖金。公司实行的是结构工资制度,黄某的2000元工资中,包括基础工资800元.岗位工资800元.等级工资400元。但公司在发放加班加点工资时,是按照月基础工资800元折算每小时的工资,对此,黄某表示不能接受。那么企业应按多少工资标准为黄某计发加班加点工资?为什么?企业应按2000元发放加班费。黄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工资的支付标准,就应该按照该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企业以基础工资计算加班费用是不符合工资的计算标准的。9、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是什么?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后,应找哪一级劳动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建议到建筑工地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10、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有哪些?(一)如实告知内派遣劳动者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二)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三)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四)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五)督促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六)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11.冯某于2006年11月3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任销售部经理。2010年3月,该公司与冯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冯某同意。经协商,该公司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2.5万元,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冯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万元。2010年5月,冯某以该公司拖欠经济补偿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经济补偿2万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元。仲裁委审理后,是否会支持了冯某的请求?请说明理由支持你的观点。仲裁委审理后应该支持冯某的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从此条款可以看出,原则上经济补偿不能低于法定标准。虽然冯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但该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冯某主动放弃了差额部分。12、在哪几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员工属于工伤?在哪几种情况下可以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3.王某于2006年2月入职现在的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将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王某的工资由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3500元,加班工资1500元,公司将支付给王某多少经济补偿金,怎样计算?一、经济补偿的月数。2008年之前的劳动法规定,解除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新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经济补偿的基数。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王某2个月工资,即(3500+1500)*2=10000元。14、结合周边企业的发展状况分析人力资源规划的目的。人力资源规划也叫人力资源计划,是指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通过对企业未来的人力资源的需要和供给状况的分析及估计,对人力资源的获取、配置、使用、保护等各个环节进行职能性策划,以确保组织在需要的时间和需要的岗位上,获得各种必需的人力资源的规划。下面阐述下人力资源规划的目的;1.规划人力发展人力发展包括人力预测、人力增补及人员培训,这三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人力资源规划一方面对人力现状予以分析,以了解人事动态;另一方面,对未来人力需求做一些预测,以便对企业人力的增减进行通盘考虑,再据以制定人员增补和培训计划。所以,人力资源规划是人力发展的基础。2.人力资源的合理运用只有少数企业其人力的配置完全符合理想的状况。在相当多的企业中,其中一些人的工作负荷过重,而另一些人则工作过于轻松;也许有一些人的能力有限,而另一些人则感到能力有余,未能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规划可改善人力分配的不平衡状况,进而谋求合理化,以使人力资源能配合组织的发展需要。3.配合组织发展的需要任何组织的特性,都是不断的追求生存和发展,而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人力资源的获得与运用。也就是如何适时、适量及适质的使组织获得所需的各类人力资源。由于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社会环境变化多端,如何针对这些多变的因素,配合组织发展目标,对人力资源恰当规划甚为重要。4.降低用人成本影响企业结构用人数目的因素很多,如业务、技术革新、机器设备、组织工作制度、工作人员的能力等。人力资源规划可对现有的人力结构作一些分析,并找出影响人力资源有效运用的瓶颈,使人力资源效能充分发挥,降低人力资源在成本中所占的比率。15、简述应该如何避免工作绩效考评标准不明确的误差。要避免误差,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要确保已经对绩效考核中容易出现的问题都有了清楚的了解,以使你为避免这些问题采取有效的方法。其次,选择正确的绩效考核工具。再者,培训可以减少考核误差。16.劳动者李先生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认为,李先生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不与单位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李先生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请问:(l)李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2)李先生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予李先生经济补偿金?李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说明理由。因为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说明理由。李先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先生不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用人单位不应给你经济补偿金。因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李先生自己提出的,且未经双方协商,因此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17.某公司职工张某因履行劳动合同与公司发生争议,公司提出双方必须先在本公司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张某不同意调解,而在争议发生后1个月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被通知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后,未按时提交答辩书,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张某是否必须同意公司先行调解的要求?为什么?(2)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3)公司未按时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开庭审理?为什么?(4)人民法院对公司的起诉是否可以受理?为什么?1、张某不需要同意厂方先行在该厂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要求,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开庭审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被申请方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案件。4、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厂方的起诉。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18、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9.哪些情形下,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20、哪些情况可以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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